第二部 国家篇 35

为了共和国,不能不时刻注意市民的行为。

这是因为,表面上看他们的行为与私利私欲无关,而实质上,他们可能在秘密谋划着如何攫取权力。

而对这种有嫌疑的行为,如果能在表面看出善意的方面,就要在适当的时候对其修正,使之进入正轨。

话虽如此,这绝非简单的工作。对于共和制度来说,如果没有任何强有力的市民的拥护,关乎其存亡的危险也就随之变大了。

然而,由于强有力的市民的突出表现,伴随而来的向僭主制变化的风险,也是现实的问题。

那么,不得已之策只有一条了。

在充分发挥强有力的市民力量的同时,必须确立一种制度,使这样的市民无法侵犯其他人的自由。


与之相关的具体讨论首先是,国家从一开始就要将一位市民所获得的公共的声誉和私人的声誉区别对待。

因此,如果他的作为是出于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那么他所应得到的回报就绝不能太低。倘若只能投以些微的回报,地位在其之上的人就应该给予援助,如此的话,其他市民才会努力效仿他,服务于公众。

如果是因这样的行为所获得的名声,那么对于社会共同体来说是完全没有危险的。

而公民出于私人的意图所获得的名声,就是极为危险的了。

因为它是市民在实现其私人利益过程中获得的名声。

我指的是通过发放贷款、为嫁女寻婿、充当官员代理而获取便利等方式获得的好名声。

以上这些行为会使这些市民获得善于打点的名声,而他们旋即就自然而然结成了党派。

这样肯定是没有好处的——结党会逐步削弱法律的权威,对社会共同体极为有害。


当然也不能说没有避免此问题发生的办法。可以说,确立一个抑制此类问题发生的制度,对于一个共和国来说绝对是必要的。

对为公共利益而有所作为的市民,应该肯定他们的名誉;而对那些为了私人利益而声名远播的市民,就必须建立限制他们的制度了。

——《论李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