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七 取义
在儒家的思想体系里,仁和义有密切关系。孟子见梁惠王,说自己的治国平天下的主张,开宗明义就是“亦有仁义而已矣”。孔子推仁为至上德,也重视义,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借子路之口)。这样说,义也是一种美德。与仁有没有分别呢?应该有分别,分别是:仁是指明应该做什么;义只是说,凡是应该做的就一定要做,凡是不应该做的就一定不要做;仁有具体内容,是“爱人”,义没有,应该不应该,要另找标准。但义是一种道德的约束力量,善行之能否见于实行,要看这约束力量的能否有效,所以,至少是在某些时候(比如知而未必能行的时候),它就像是更加重要。孟子就是这样看的,在《告子上》篇说: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避)也。
在同一篇还说;
仁,人心也,义,人路也。
这就表示,有了善心,还要坚决付诸实行,这坚决就是义,甚至生死的重要关头也不踌躇,此之谓舍生取义。显然,人,立身处世,取法乎上,就应该取义,即当做的,无论如何艰险也要做,不当做的,无论如何难于节制也要不做。
当做则做,不当做则不做,作为一项行事的原则,或说一种德,估计不会有人反对。问题来于过渡到具体内容,即某一事,当做还是不当做,或者说,做了,合于义还是不合于义,不同的人就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如果这不同的人是不同地域、不同时代的,则看法不同的可能就几乎会成为必然。单说不同时代,君辱臣死,旧时代看作大义,辛亥革命以后,除了少数遗老遗少以外,还有谁这样看呢?这看法的不同还会表现在同一个时代,举个不大不小的近事为例,文革初期的除四旧,在除的人看来,当然是义,被除的人呢,也会相信是义吗?对于某一事,如此做义不义,看法的分歧关系不大,反正逝水不能倒流,过去就过去了。但这会使我们想到一个大问题,是某一事,做之前,如何断定是义还是不义?显然,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取义、舍不义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因为不知道是义还是不义,也就难定取舍,必致行止两难了。
这两难的情况大概不会很多,因为人的一生,所经厉的绝大部分是家常小事,这一般是依习惯处理,不会碰到需要分辨义还是不义的问题。但也会有例外,比如一个不远不近的人请吃饭,疑惑他的钱可能来路不正,赴宴与否就会牵涉到义还是不义的问题,也就会进退两难。不过这类事究竟关系不大,不多思考也可以。关系大的通常是非家常的大事。可以是家门之内的,如多年夫妻,反目,有子女,有意离异,离还是不离,就可能牵涉到义还是不义的问题。绝大多数是家门之外的,比如政场有斗争,不管左袒还是右袒,就都躲不开义还是不义的问题。有问题,要解决,这就不能不有个分辨是非的标准。找到个标准不难,困难的是这个标准也能说服别人。换句话说,是别人也可能有另外的标准。标准不同,对于同一事,就会有的人看作义,有的人看作不义。这样的分歧如何处理?理论上可以论辩,实际上却常常是,如果双方势均力敌,就道不同不相为谋,各行其是,如果不势均力敌,如第一次世界大战,英国参战,罗素反战,政府说而不服,就只好把他关在监狱里。关,身像是服了,心当然没服,因为他不会放弃他的分辨义还是不义的标准。
可见关系重大的是分辨是(义)非(不义)的标准。标准来路不同,深度广度不同,也不可免地有是非间题。就一般人说,判断某一事的是与非,总是凭直觉,即想不到还要什么标准。以救死扶伤为例,某甲,两次遇见有死亡危险的人,乙是因车祸,丙是因自杀,都尽全力抢救,他自己,以及路人,都认为他是做了好事。如果有的人有穷理之癖,问这位做好事的,自杀,是本人觉得生不如死,你违反本人意愿让他不死,对吗?如果这位某甲受了穷理癖的传染,也深入思索,他就会感到惶惑,因为他并未[此下有数行PDF未扫描上]不合理。实例多得很,大小各举两种:如信最高统治者为神明,惯于山呼万岁,信妇女守节为大德,请求旌表,是大的;厚葬,多生,是小的。其二是时风,即城乡,大街小巷,三教九流,都觉得如何如何才光彩。同样,这众人趋之若鹜的,可能真就光彩。但也可能隐藏着大问题,如发财、享受(或重点是阔气)第一就是这样。时风有力,力来自人多势众,传统更有力,因为于人多势众之外,还有时间长。这情况使我们不能不想到一个大问题,是标准未必靠得住,遇事,断定义还是不义就成为大难,怎么办?
一种理想的办法是,洞察人生,广参学理,然后一以贯之。这是遇事,决定如何处理,不仅知其当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古今中外,有不少贤哲就是这样。但贤哲终归是少数;又这一以贯之常常未必能合于时宜,也就会坐而可言,起而不能实行。只好实事求是,在标准方面不求全责备口这精神是,理想高,力有所不及,但又不能裹足不前,就只好退而安于其次,是信己之所信。仍以救死扶伤为例,见人自杀,因为相信(或并不觉得)活比死好,就尽力抢救,而不问活着是否真比死好,以及这不想活的人活着是否真比死好。这种退而安于其次的办法,不得已之外,也未尝不可以找到积极的理由。其一是,这判断是非的标准,就其成品说是常识,常识是群体长时期首肯的,它就一定含有合理的成分,或者说,有用的成分。其二,照己之所信做,即使这所信未必合理,专就信受奉行说还是可取的。举例说,旧时代有不少妇女相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因而甚至为未成婚的丈夫终身守节,我们今天看,这所信是错了,但对于信己之所信,并进而实行的人,我们还是应该怜悯并加些钦佩之情的。当然,如果对于常识的所信,能够不人云亦云,而是经过思辨之后再决定接受或不接受,那就更好。
思辨的结果,有可能合于传统和时风(包括自上而下的命令),也有可能不合于传统和时风,如何处理?只能都信己之所信,因为信己之所不信是既背理又背德的。然后是行己之所信,这就是取义。其反面,行己之所不信,是委曲求全,甚至作伪,义也就化为空无了。这样说,是立身处世,对于非家常的大事,判定是非,标准可以(不是最好)不深究,而判定是非之后,就要坚决取义而舍不义,甚至如孟子所说,舍生也在所不惜。这所说也许过于理想吗?走上大街看看,确是这样,因为摩肩接踵,有不少人是为私利而无所不为,根本就想不到还有义和不义的问题。那么,为什么还要强调取义呢?也只是希望,有些人,即使不会很多,还能够“穷则独善其身”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