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论主体的第一类客体,以及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的充足根据律的形式 2
第21节 因果概念的先天特征经验直观的理智特征
我们哲学教授们的教授哲学,直至今日仍然教导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直观是感觉的事情,然后这种哲学就开始详尽论述这五种感觉;但是绝不提直观的理智特征,即不择这主要是知性的事情,知性通过它自身固有的因果律形式,同由因果律设定的时间和空间这种纯粹感性形式一起,从感觉材料中创造和产生了最初的客观的外部世界。然而,它的主要特征,在我的这篇论文①的第一版中曾说明过,之后不久在我的论文《论视觉和色彩》(1816年)中作了更详尽的论述,罗莎斯教授对这篇论文表示赞赏,但剽窃了其中的内容②。但是,我们的哲学教授觉得不论是这一学说,还是任何一个其他确实伟大且重要的真理,尽管这些真理是我终生确立的目标,我为之始终努力加以探索,以保证它们能够成为我们人类的永恒财富,均不屑一顾。因为这不合他们的胃口,也不合他们的概念;既不会导发神学,更不适于为了更高的国家目的用来培养学生。简言之,职业哲学家不愿意从我这里学习东西,也不明白从我这里他们会学到多少东西,而这些东西却是他们的子孙将要从我这里学到的。他们宁愿坐下来进行无休止的形而上学空谈,各执一端,哗众取宠;无疑,如果手指拥有足够的资格,那么手指也会拥有这种哲学。马基雅维里按照在他之前的赫希俄德的看法说③:“有三类大脑:第一类是从事物本身获得认识和理解;第二类是通过别人的认识来接受真理;第三类,两者都不是。”④——这话说得多么有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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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813年第53~55页。
②若进一步了解情况,请见我的论文《自然中的意志》第一版第19页,第三版第14页。
③参见赫希俄德:《神谱》第293页。
④参见马基雅维里:《君主论》第22章。
一个注定要被诸神摒弃的人,肯定会设想有一个外在的、可感知的世界,充塞在三维空间中,同时又在不可逆转的、永不休止的时间中运动,每前进一步都由因果律支配着,无一例外,而且只要遵循因果律,我们就能在使用这些法则之前表明——像这样的世界,我们说,独立于我们自身,在我们之外真实地、客观地存在着,只须通过纯粹的感觉便可传递到我们的大脑,因而就有了一个好像是在我们之外却在我们之内的第二存在。然而,感觉终究是非常可怜的东西!即使我们器官中最高级的东西,也不过是一种狭隘的、具体的感觉,这种感觉即使遇到些微的变化也易受影响,就其自身而言,这种感觉总是主观的,因此,不可能包含客观的内容,以及任何如直观之类的东西。因为感觉是而且总是发生在我们有机体之内的过程,并且局限在我们的皮肤之内;因此,它不可能包含任何在这个范围之外,换言之,在我们之外的任何东西。一个感觉可以是合意的或不合意的——这预示着与意志的一种关系,——但是,在感觉中没有任何客观的内容。在感觉器官中,由于神经末梢的聚集,感觉得以升华,而且由于它们分布广泛,封闭它们的包膜灵敏,感觉很容易受外因因素的激发;另外,极易受到个别事物的影响,诸如光线、声音、气味,但是它仍不过是感觉,类似于我们体内的所有其他事物,因此,它本质上是主观的,我们只能通过内感官的形式即时间直接意识到它的变化,也就是继起。只有在知性开始起作用的时候——不是单一纤细的神经末梢,而是神秘复杂的结构在起作用,这个结构就是我们的大脑,重量不过5磅到10磅——只有当它开始运用它的唯一形式:因果律时,一种强有力的转化才会产生,主观感觉通过这种转化变为客观的直观。因为,根据它自身特有的形式,也就是先验的,即在任何经验之前(因为在此之前没有任何东西)的形式,知性构想出某一有形的感觉作为结果(这个词只有知性才能理解),从而有其果必有其因。同时,它求助于空间这一外感官形式,外感官的这种形式同样在理智(即大脑)之中,以便把原因从有机体里转移出来;因为只有这样,最初的外部世界才能产生,然而,只有空间才使之成为可能,因为,先天的纯粹直观必定为经验直观提供基础。在这一过程中,知性利用由感觉提供的各种不同的材料,甚至那些最细致入微的材料,目的是为了形成在空间上与这些材料相一致的原因。这一过程我们很快就能看得更清楚。这一理智活动(被谢林①和弗赖斯②直接否定)无论如何不可能以概念和语词用推论和反思的形式抽象地发生;而是相反,这种活动是直观的直接的过程。因为只有这样,充塞在实在的、客观的、有形的世界,才能在知性中而且只对知性而存在,根据同一个因果律,表现自身并进一步在时间中产生变化,在空间中产生运动。——因此,正是知性本身创造了客观世界;因为这个世界不可能以成型的形式通过感官和感觉器官的通道从外面走进我们的大脑。事实上,感官只提供原始材料,知性当即按照法则,通过我们已论述过的简单形式:空间、时间和因果律,把这些材料加工成有形世界的客观映象。因此,我们每天所进行的经验直观是一种理智的活动,我们有权力这样说。德国冒牌哲学家把此解释为梦幻王国里伪装的直观,从而在这种直观里他们所偏爱的“绝对”得以演变。现在,我们将着手表明知觉与感觉之间的区别形成了一条多么宽的鸿沟,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是因为知性是在感觉提供的材料极为粗糙的条件下建立起一座富丽堂皇的大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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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谢林:《哲学著作集》(1809)第一卷第237、238页。
②弗赖斯:《理性批判》第一版第一卷第52~56页,第290页。
确切地说,客观的直观只使用两种感官:触觉和视觉。只有这两种感觉为知性提供材料,知性以此为基础,通过刚描述过的过程建构客观世界。其他的三种感官则完全是主观的;因为它们的感觉在面向外因的同时,不包含任何可以决定其空间关系的材料。空间是所有直观即领悟的形式,确切地说,只有在空间这种形式中,客体才能呈现自身。因此,这另外的三种感官无疑可用来预示我们以其它方式已经知道了的客体的存在;但是,由它们所提供的材料,不可能形成空间建构,从而也就不能形成客观的直观。玫瑰的存在不可能以它的芳香为基础,盲人可以终生享用音乐,但不必对音乐家或乐器或空间的振动有些许的客观表象。另一方面,听觉作为语言的中介是至关重要的,正因为此,理性才有了意义。对于音乐,听觉具有同样的价值,我们只有在音乐这种形式中,才能既抽象又直接具体地理解数量关系;然而,乐声或乐调并不给出空间关系,因此,它无助于使我们靠近它的原因之本质;如果我们就在此停止,其结果便是知性没有材料去建构客观世界。只有触觉和视觉提供这种材料;因此,盲人即使没有手或脚,也能有条不紊地先天地为自己建构空间,尽管他只能得到客观世界的一个很模糊的表象。然而,由触觉和视觉所提供的东西无论如何算不上直观,至多可说是直观的原始材料。因为,直观绝不可能包含在触觉和视觉中,因此,这些感觉甚至与通过它们而向我们呈现自身的事物在本质上没有任何相似之处,这个问题我将马上论述。我们最好是在一开始就把属于感觉的东西与在直观中理智加工过的东西明确加以区分。在开始的时候,这是不易的,因为我们习惯于直接从感觉追问它的原因,所以,我们尚未来得及注意感觉与原因的不同,原因就把自身呈现出来,这样,好像是为知性作出结论提供了前提。
首先,触觉和视觉有它们各自所特有的优势;因此,它们可以相互帮助。视觉不需要触摸,甚至不需要靠近;它的范围是无限的,可远及星球。而且,即使是最微弱的光亮、影子、色彩以及透明物,视觉也敏感异常;所以,它能给知性提供大量非常确定的材料,通过实践(practice)对这些材料进行加工,就能得到物体的形状、尺寸、距离以及本性,并且同时在直观中呈现它们。另一方面,触觉无疑离不开触摸;它所提供的材料是如此多样可信,以致它是所有感觉中最具有探索性的一种。甚至由视觉所进行的直观,在其最后也离不开触觉;而且,视觉可以被看作为是一种最不完善的触觉,它利用光线作为长长的触角而伸向远方;正是由于局限在以光作为中介所具有的这些特性中,因此它才片面,易流于欺骗;而触觉可很直接地提供认识尺寸、形状、软硬度、粗细度、温度等等方面的材料。触觉之所以有如此能力,部分是由于我们的手臂、手和手指的形状和移动性,知性根据它们感受到客体时的位置获得建构空间物体的材料,部分是由于肌肉的力量,它使我们知道物体的重量、强度、韧性或易损性,所有这些东西都极少有错。
然而,这些材料无论如何不会产生直观,直观从来都是知性的事情。我用手压桌子的感觉并不包含这一客体内部诸要素之间紧密相连的表象,也不包含任何类似于此的东西。只有当知觉从感觉追问到它的原因时,理智才为自己建构起一个具有强度、不可入性和硬度等特性的物体。假如在黑暗中,我把手放在一个光滑的平面上,或者抓住一个直径约三英寸的球,在这两种情况中,我的手中相同的部位都会感到一种压力;只有把手压在不同的位置,在这种或别种情况下,我的知性才能建构物体的形状,因为对于物体的触摸是感觉的原因,这可以从我更换手的位置中得到证实。天生盲人的手感,在感觉立方客体时,无论在哪条边还是哪个方向上,都是一样的:虽然只有手的很小一个部分压在棱上,但所产生的感觉丝毫没有立体感。然而,他的知性从感觉到的阻力中可以得出一个直接的、直观的结论,即这一阻力必有一个原因,而这一原因就通过作为一个坚硬物体的结论表现出来;通过手臂的运动来感受客体,如果手感没有变化,他就能够建构空间的立体形状,这种能力对他来说是先天的。如果原因的和空间的表象,连同它们的法则一起,对他来说已不存在,那么,关于立方体的形象就永远不会从他的手上的连续感觉中产生。如果一根绳子从他手中拉过,由他感到的摩擦和拉绳的持续过程的原因,他就可以建构一个长长的圆柱形物体,该物体在他手上一个特定位置始终朝一个方向运动。但是,借助于时间所进行的空间位置的变化,即运动的表象,永远不可能从他手上的纯粹感觉中产生;因为这种感觉既不包含也不可能只通过自身产生任何此类事物。相反,正是理智在一切经验之前,在自身之中包含有空间和时间直观,以及与空间和时间同在的运动可能性的直观;理智还包含因果表象,以便从感觉——经验所给予的只是表象——追问感觉的原因,并把此原因构建为具有一定形态,在一定方向上运动的物体。因为手上的纯粹感觉跟因果表象、实体性以及在时间中空间的运动之间的区别是多么悬殊啊!手上的感觉,即使触摸的位置和点是改变的,它所给予的材料却是始终如一地匮乏不堪,不足以从中建构具有三维特性的空间表象,以及具有广延性、不可入性、内聚力、形状、坚固、柔软、静止和运动的物体之间的相互影响的表象,简言之,客观世界的基础。相反,这一切之所以可能仅仅是因为理智是先于一切经验的,它自身中包含着作为直观形式的空间;作为变化形式的时间;以及作为统辖变化生灭的因果律。恰恰就是在一切经验之前的所有这些形式的先在,构成了理智。从生理学上看,这是大脑的一种机能,就像人的胃负责消化,或者肝脏分泌胆汁一样,这种机能不是在经验中学来的。不然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很多天生的盲人能掌握关于空间关系的全面完整的认识,使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视力方面的缺限,并且取得惊人的成功。例如,一百年前的桑德森,是一个天生的盲人,在剑桥讲授光学、数学和天文学①。这也是可以用来解释伊娃·劳科这种完全相反的情况的唯一方法,这个人生来缺臂少腿,然而仅靠视觉获得了关于外部世界的直观,而且不比别的孩子慢②。因此,所有这些都证明,时间、空间和因果律都不是通过触觉和视觉得到的,也不是任何外来的东西,而是内在的,因而是非经验的,它们只能起源于理智。从这里我们又可以知道,对于物质世界的直观,其本质是一个理智过程,这个过程由知性来完成,感觉只不过为理智在各种具体情况下的运用提供机会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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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狄德罗在《谈盲人的信》中对桑德森作了详细的说明。
②参见《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第二卷,第四章。
我将要证明视觉也如此。这里唯一直接的材料是视网膜所经历的感觉。这种感觉虽然有许多变化,但可归结为光明与黑暗以及两者之间的程度变化,再就是各种色彩。这种感觉完全是主观的:它只存在于我们的有机体之中、皮肤之下。如果没有知性,我们永远不可能意识到这些变化,假若我们的眼睛在感觉时没作各种特别的调整,那么,这种感觉就跟在我们之外的客体的形状、位置、远近毫无共同之处。因为视觉只提供作用于视网膜的各种各样的影响,这正像画家调色板上充满了各种不同的颜料一样。假如知性突然被剥夺——譬如说是由于大脑性麻痹——这发生在我们正凝视富丽广阔的自然风光时的一瞬间,我们的意识里什么也没有留下,但是感觉却不改变,因为这就是知性刚才还以此建构直观的原始材料。
这样,知性就能够从譬如光线、形状和色彩这种有限的材料中产生可见的世界,在空间直观的帮助下,通过从结果追问到原因这一简单的功能,世界就能呈现出千姿百态、无穷无尽的景观,而这首先要依赖于感觉本身的帮助,感觉本身就在于:作为一个球面的视网膜能够容纳印象并置;其次,光线总是直线运动的,在眼睛里的折射也是直线的;最后,视网膜拥有一种直接判断印在它上面的光线来自何方的能力,也许这只能由光线穿过视网膜球面而进入其背后来加以说明。但是,由此我们得知,纯粹的印象可以立即显示它的原因的方向;即它直接顺着光的方向或反射的光而指向客体的位置。把这一客体作为原因之过渡无疑以因果关系以及空间法则的认识为先决条件;但是,这一认识恰好构成了理智的内容,这样,还是理智从纯粹的感觉中产生直观。现在,让我们更细致地考察它这样做的过程。
它做的第一件事情是正确地确立客体的印象,不过客体的印象在视网膜上是颠倒的。我们知道,最初的倒置是以下列方式产生的:因为可见客体上的每一个点都是以直线朝四面八方射出的,从最上面来的光线经由瞳孔狭窄的孔眼与从最下面来的光线交叉而过,这样,前者就落在底部,后者则落在顶部,同样,从右边来的落在左边,从左边来的则落在右边。眼睛的折射器官,由水状液体、晶体和玻璃体所组成,只用来集中来自客体的光线,以便它们在视网膜这个有限的空间里寻到立足点。假如视觉仅是感觉,我们应该直观到被倒立了的客体的印象,因为我们是这样接受它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我们停止在这种感觉上,我们就会把它作为眼睛内的某种东西加以领悟。然而,事实上,知性会立即用它的因果律起作用,而且由于它从感觉中能够获得印在视网膜上的光线是从哪个方向来的这一材料,所以它能反沿着这两条线去追问其原因;以致这一次光线的交叉是在相反的方向发生的,作为原因的客体在空间中直立着呈现自己,即客体在它最初发出光线的位置上,而不是在它们抵达视网膜时的位置上。——这一过程中理智的纯粹本性,之所以排除了所有其他的、特别是生理的解释,还因为从下面事实可以得到验证:假如我们把头夹在两腿之间,或头朝下躺在一个小山上,我们看到的仍然是正位客体而非倒立着的;虽然视网膜上那一部分通常遇到客体位置较低的那一部分,现在所遇到的都是较高的那一部分。事实上,如果没有知性,一切都会是乱七八糟的。
知性在把感觉转化为直观所做的第二件事情是从双重的感觉中产生一个单一的直观;因为从我们所看到的客体那里事实上所接受到的印象,对于每一只眼睛来说都是独有的,跟另一只眼睛所接受的印象无关;甚至在方向上也都稍有差异,但是客体却是以单一的形象呈现自己的。而这只能发生在知性之中,产生过程如下:除非我们是在看一个很远的客体,即物体在200英尺以外,否则,我们的双眼从来都不是完全平行的。另外,当我们看客体时,它们都会直接瞄向客体,由此双目的目光互相会聚,以使每一只眼睛里的视线投落在所寻求的客体上的一个准确的点上,这就形成一个角,这个角被称为视角;视线本身被称为视轴。当客体立于我们的正前方时,这些视线恰好印在视网膜的中心,有两个点在每只眼睛中是完全互相对应的。知性,其唯一的任务是找寻万物之因,立即把印象确认为来自外物的某一点,虽然此时感觉是双重的,并且知性把这种感觉归为一个原因,因此,原因便作为统一的客体呈现自身。我们直观到的一切,都是作为原因被直观的,即作为一个我们经历过的结果的原因,因而是在知性中。但是,因为我们双目所看到的不仅是一个点,而且包括客体上相当大的一个面,然而我们是把它作为一个统一的客体加以直观的,所以,我们很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地加以解释。位于视角顶点那一面的客体上的所有部分所射出的光线不可能直接进入中心,而是来到每只眼睛里的视网膜的侧面;落点在两个侧面上的位置都是一样的。我们不妨以左边为例。这样,光线所印上的点彼此就完全对称,包括中心也如此——换言之,它们是同样的点。知性立即就理解了它们,并相应地使用上述因果直观法则对它们加以解释;结果,它不仅把印到每一视网膜中心的光线,而且把投到每一视网膜上所有其他相应对称的光线,都归结到所看的客体上的一个单一的光点上,即它既看到了所有这些个别的点,也看到了完整的客体。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并不是一个视网膜的外侧与另一个视网膜的外侧以及一个内侧与另一个内侧相对应,而是一个视网膜的右侧与另一个视网膜的右侧相等,等等;所以这种对称性不能从生理学上来理解,而应从几何学上取得解释。关于这个过程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现象的许多清晰说明,可从罗伯特·史密斯的《光学》中找到,在凯斯特内尔的德译本中(1755年)也可看到一部分。我只提供一个图,确切地说,这个图表现的是一个特例,对此我们还要谈到,但它可以用来说明整个物体,假如我们毫无疑问地放弃R点的话。根据这一插图,我们就能明白我们的双眼不变地盯向一个客体,以便两个视网膜上相应对称的地方可以接受来自相同点上的光线。当我们前后左右上下移动眼睛而环视四周时,以前印到每一视网膜中心点的客体上的点,现在每次都投在不同的位置上,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这个点在两个眼睛里的投入位置仍是左对左、右对右,如此等等。在考察一个客体时,眼睛上下滑动地注视,以便使客体上的每一点都不断地进入视网膜的中心,这样才看得最清楚:我们用双眼全面地审视它。因此很显然,我们仅用两只眼睛看事实上跟用10个手指摸物体过程是一样的,在不同方向上无论是每只眼睛还是每个手指都会有不同的印象:所有这些印象都是知性从一个客体中得到认识的,因此,是知性在空间中认识并建构了客体的形状和大小。这就是为什么盲人之可能成为雕塑家的原因。我们可以举约瑟夫·克兰霍斯这个著名的例子,他1853年死于提洛尔,从5岁起就是一个雕塑家①。因为无论直观以什么原因获得材料,直观总是知性的一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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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法兰克福《论坛报》,1853年7月22日对这个雕塑家介绍如下:——“盲人雕塑家约瑟夫·克兰霍斯,7月10日卒于提洛尔的纳德斯。在他5岁时,由于天花而双目失明,从此以雕塑聊以自慰。普拉格(Prugg)给过他指导,并给他提供模型,他12岁时雕了一个与人一般大的耶稣像。他曾在费根的尼斯尔工作室里短期停留过,由于他的优良素质和天赋,他作为一个盲人雕塑家很快家喻户晓。他的作品为数众多,种类齐全,仅经他制作的耶稣像就约400个,这足以证明他的熟练程度,特别是对一个盲人来说。另外,他还制作了很多其他作品,而且就在两个月前,他还塑造了奥地利皇帝弗朗茨·约瑟夫《FranzJoseph)的半身塑像,这一塑像已送往维也纳。”
但是,假如我把手交叉着去摸球,同一个球对我来说似乎是两个——因为我的知性立即会根据空间法则,毫不怀疑地认为手指处在正常的位置上并且一定会产生两个半球的感觉,因为这两个半球与拇指和中指的外侧相接触,知性追究原因并建构它的结果一定会认为是两个球——在视角方面也同样会造成一个物体似乎是两个的感觉,假如我们的眼睛不是对称地把视角集中和围绕着客体的一个单一的点,而是两只眼睛各以不同的斜度对之进行观察——换言之,假如我斜着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从这一客体的某一点上发出的光线不是对称地印在我们大脑惯于接受的那些由于经验而熟悉的视网膜之相应对称的点上,而是落在我们眼睛对称位置上的那些完全不同的其他点上,本来只有不同的物体才会对这些不同的点产生这样的影响;因此,我之看到两个客体,正是因为直观是通过并在知性之中发生的。——即使并非斜视,这种情况同样会产生,例如,当我把目光固定在置于我前面的两个距离不等的客体中较远的一个上,而且把视角完全转向它时;因为这时从较近的客体上发出的光线不会对称地印在视网膜相应的位置上,因此知性就把它们看为两个客体,即看到较近的客体为两个。相反,假如我把视角完全转向较近的客体,并且持续不断地注视它,较远的客体就会显出双重的特性。把一支铅笔放在离我们的双眼有两尺远的地方,交替地注视它以及在它之后的另一客体,便很容易验证我们的说法。
但是,最妙的是,这个实验完全可以反着做:当两个实在客体放在离我们很近的正前方时,如果我们把眼睛睁得很大,我们看到的客体就只有一个。这是用来说明直观只是知性的职责而无论如何不包含在感觉中的最有力的证明。把两个长约8寸、直径约1.5寸的卡片纸管彼此平行束紧,就像双筒望远镜,然后在每一个试管的尾部系一枚先令。如果我们用眼睛从另一端往筒子里看,那么我们只能看到一个筒子围着一枚先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眼睛只能完全平行地观看,从硬币上发出的光线安全注入两个视网膜的中心,而且,直接围绕它们的这些点就彼此对称地落在相应的位置上;因此,知性必然认为:当客体较近时,两条光轴通常集中的位置只允许把一个客体当作反射光线的原因。换言之,我们只能看到一个客体;所以在知性中,我们对于因果作用的理解是直接的。
由于篇幅所限,我们不能在这里逐一驳斥对于单一视觉所作的生理解释;但是,我们通过下面的考察,足以看出这种解释的谬误:——
1.假如单一的视觉依赖于有机体的联系,那么这种现象赖以出现的视网膜上对应的点在有机体上应是一致的,但是,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它们只有在几何学的意义上才是如此。因为从有机体的角度来说,一双眼睛的外眼角互相一致,内眼角也互相一致,其他部分也如此;但是,只有右视网膜的右侧与左视网膜的右侧一致,等等,才能形成单一视觉,我们刚描述过的现象无可辩驳地说明了这一点。正因为这一过程具有理智特征,因此只有最具理智的动物,如哺乳纲和猛禽——特别是猫头鹰——才有这种眼睛,其所处位置使它们能把两个视轴对准同一点。
2.由牛顿①创导的假设,即视觉神经的会合或局部交叉在进入大脑之前,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道理很简单,因为如果事实如此,通过斜视就不可能看到一个物体有两个像。另外,维萨雷斯和凯萨庇努斯已经提出了解剖学上的例证,即主体只能看到单一的客体,虽然这时视觉神经没有出现会合甚至都没有发生接触。反对一个印象是混合的,这一假设所提出的一个主要证据基于以下事实:一旦紧闭右眼,而且左眼看太阳,鲜明映像的滞留总在左眼,不可在右眼,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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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牛顿《光学》,第15个疑问。
知性把感觉改造为直观的第三个过程在于它从所得到的简单表面中建构客体——加入空间的第三向度。知性通过因果律在空间的第三向度中估计物体的伸展情况——空间的第二向度是由知性先天认识的——即根据眼睛受客体影响以及光线明暗的渐变程度。事实上,虽然客体处在三维空间中,但是,它们在我们眼中只能产生两维的印像;因为眼睛这一器官的本性是:我们的视觉只是平面的而非立体的。直观中的立体感都是由知性产生的,知性的唯一材料是眼睛从何处得到印象、印象的限度以及明暗间的各种变化:这些材料直接表明它们的原因,使我们区别面前的东西是一个圆盘还是一个球。这一心理过程,同前面的过程一样,瞬息即过,以致我们只能意识到它的结果。正因为如此,透视图才十分难画,以致只能通过数学来解决而且要经过训练才能学会;虽然画透视图所做的只是再现视觉所见之物,这跟视觉向知性提供作为第三过程的材料是一样的:视觉仅是一个平面的展开,知性在看画和视物时,立即在此展开的两维以及其中所述的材料中增加上第三维。事实上,透视图同打印出的写作材料一样是一种易读的东西,但是,能写的人却很少;其原因就在于我们的理智在直观事物时只领会有助于找到原因的结果,只要一找到原因就立即忘掉了结果。例如,我们一旦看到椅子,就立即忽视它的位置;而描述一把椅子的位置则属于从知性的第三过程中进行抽象的艺术,这只是为了向观察者提供材料,让他自己去完成这一过程。如我们已看到的,如果我们从最狭隘的意义上看,这是一门透视画的艺术;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这是整个绘画艺术。一幅画就是根据透视的法则而把轮廓呈现给我们;明暗相间呈现出投光和形状的效果;最后是色彩的搭配,这是受教于经验中关于性质与密度的知识所决定的。观察者是通过把类似的原因还原到他们已习惯了的原因才看出和了解这一点的。绘画艺术就在于有意识地在记忆里储存视觉材料,这些材料即我们所说的处于第三理智过程之前的东西;对于我们这些不是画家的人来说,一旦出于上述目的使用过这些材料之后,就把它们搁置到一边,没有保留在我们的记忆中。现在我们通过说明第四个过程来加深对具有理智特征的第三过程的理解,第四过程与第三过程有一种内在联系,因此有助于说明第三过程。
知性的第四种作用在于获得客体与我们之间的距离方面的认识,正因为这样,它才构成我们一直在谈的空间的第三向度。如前所述,视觉告诉我们客体所处的方向,而不是与我们之间的距离,即客体的位置。因此,只有知性才能发现这一距离;或换言之,距离纯粹是由因果关系的测定而推断出来的。这里面最重要的是视觉,即客体所对着的角;然而角本身也是模棱两可的,说明不了什么,正像一个有着双重意义的词,要在一种意义上理解它,只能从它与其它意义的联系中才能做到。面对同一个视角的客体,事实上它既可以离我们很近,也可以离我们很远,即可以很小,也可以很大;只有在我们预先确定了它的大小之后,才能通过视角知道它的距离。或者相反,通过已知的距离而确定其大小。直线透视以下列事实为基础:视角随距离增大而减小,其原则很容易在这里推出。我们的视力在各个方向的视程都是一样的,所以我们看实际存在的一切东西都仿佛是从凹陷的球面之内开始的,我们的眼睛就处于其中心位置。首先,无数个交叉的环由各个方向从球面中心穿过,由环划分测量出来的角都是可能的视角。其次,球面本身根据我们所给予它的半径的长度变更它的大小;因此,我们还可以把它设想为是由无数个同心的、透明的球面组成的。随着所有的半径向外分叉,这些同心球面就根据离开我们距离的远近而相应地变大,每一个切面环的度数也相应地增加,因此,客体的实际大小也就随着这种增大而增大。这样,客体的大小是根据它们在球面上所占居的相应部分的大小决定的——譬如说10°——无论这一客体占的10°是在直径2英里球面上,还是在直径10英尺的球面上,其视角保持不变,所以可以不予考虑。相反,假如客体的大小已经确定,它所占据的度数将随我们作为参数的球面的扩大和距离的延伸而按比例减少,它的整个轮廓将以类似的比例缩小。由此我们就得出了整个透视的基本法则;因为,客体以及客体之间的间隔必然会随着客体与我们之间的距离的增大而按比例地缩小,它们的整个轮廓也会因此缩小,其结果是:距离越远,在我们上面的客体就降,在我们下面的客体就升,而周围的一切客体将一起向中心靠拢。只要我们眼前所看到的可见的、相互联系的客体的继起是不间断的,这种渐近的集中和直线式的透视就能使我们对距离作出估计;但我们仅靠视角还不能做到这一点,因为知性在这里还需要其它材料的帮助,在一定意义上,我们需要通过距离更加精确地表明这个角的大小,以便对于这一视角作出说明。这类材料主要有四种,我打算具体地加以说明。由于有了这些材料,即使没有直线透视的帮助,对于一个站在200英尺开外的人,较之站在仅2英尺远的人,所对视角要小24倍,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仍然能正确估计出他的身材。所有这些情况再一次说明直观不仅是感觉的事情,而且也是理智的事情。——我要在这里补充一个特别有趣的事实,进一步证实我已谈到过的直线透视的基础以及整个直观的理智特性。当我不断凝视轮廓鲜明的有色客体时,——譬如说红色十字架——当它长到足以引起生理联想,致使我的眼睛里出现的是一个绿色十字架,我的目光所投的面越远,它就显得越大,反之亦同。因为联想本身在我的视网膜中所占的那一部分是不变的,即最初受到红色十字架影响的那一部分;因此当它被认为是外在的,或换言之,被看作为是外在客体的结果时,它就形成一个不变的视角,譬如说2°。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没有对视角作任何说明,就把它移到远处的一个面上,这样,我必然会把它看作为是一个结果,十字架就会在远处从而是一个较大的球面上占据2°,因此它就显得大了。另一方面,假如我把联想投在一个较近的客体上,它将占据一个较小的球面的2°,因此它就小了。在这两种情况下,所产生的直观完全是客观的,很像是对外部客体的直观;由于它完全由主观的原因而生(从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被引起的联想),因而证实了整个客观的直观的理智特征。——这一现象(我清楚地记得它第一次被我注意是在1815年)构成了塞根的一篇论文的主题,这篇论文1858年8月2日在《报告》上出版。这一现象在该文中被当作一个新发现,但被各类荒谬的解释歪曲了。那些著名的同行先生们决不放过堆积实验的机会,问题越复杂越好。经验是他们的格言;然而,就对所观察到的现象进行真实、合理的反映而言,那真是凤毛麟角,少而又少!“经验!”“经验!”,蠢才们跟着随声附和。
现在我们转回到用以说明一定视觉的辅助材料上,其中我们首先发现的是眼睛内部的变化,眼睛借助于这些变化使折射器官通过增大或减少折射而适应不同的距离。这些变化是由什么构成的,现在尚未清楚地加以确定。凸状体曾经是探索的对象,后来又探索过角膜和晶状体;但是最新理论在我看来应该是最有道理的,这一理论认为,看远外的东西时晶状体后移,看近处时则前移。在后一种情况下,侧面的压力使它更加突出;以致这一过程同看歌剧时用的望远镜没什么两样。然而,刻卜勒已经把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表述过了,这一理论在许克的小册子《晶体的运动》中可以看到。即使我们没有清楚地意识到眼睛内部的这些变化,无论如何也应该感觉到,并且由此来估算距离。这些变化的有效范围大约从7英寸到16英尺这个距离内,对于此范围之外的清晰视觉,这些变化并不发生,因此,知性只能在这一范围内运用这些材料。
不过,超出这一范围,另外一种材料就可以使用了:由两个光轴形成的视角,我们在谈到单一视觉时曾对光轴有过解释。很显然,客体越远,视角就越小,反之亦然。就知性利用感觉提供的材料直观地估算距离而言,两眼相互之间的不同方向,必然会产生一种我们能够意识到的细微感觉。我们不仅可以利用这一材料认识距离,而且还可以利用眼睛的视差认识所看的客体的具体位置,所谓视差也就是在双眼看客体时方向上的细微不同;所以,如果我们闭上一只眼睛,就会感到客体似乎在动。因此,闭上一只眼睛就不易吹灭一支蜡柱,因为缺乏这种材料。但是,由于眼睛在客体的距离达到或超过200英尺时视线就开始平行,因而视角不再存在,因此这种材料只对说过的距离以内有效。
即使超出这种距离,知性还可以通过对大气层的透视估算距离,因为所有暗色客体前都笼罩着天蓝色,距离越远,各种色彩的模糊程度就越大(根据歌德完全正确和切实的色彩理论),而且所有的轮廓也越来越模糊。在意大利,大气层具有很高的透明度,这种材料就失去了效力,且很容易导致错误,例如,我们从弗拉斯卡蒂看提沃里时,提沃里就显得很近。另一方面,在雾中所有的客体都显得很大,这种材料就是反常的、夸大的;因为我们的知性假定了它们并非离我们这么近。
最后,还可以通过中介客体的大小(为我们直观所认识了的),比如田野、树林、河流等等来估算距离。这种估算方式只适于事物没有间断的情况,换言之,只适用于陆地而非天上的客体。而且,在平面与垂直这两种情况下,相对而言前者比后者用得多:200英尺高的塔顶上放一个球较之放在200英尺远的平面上看起来要小得多;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对于距离的估算更加精确。以这种方式看人,由于在他们与我们之间有很多东西潜藏在我们的视觉中不起作用,所以人总是显得很小。
我们的知性假设,相对于垂直方向而言,平面方向所直观到的东西越远也就越大。这样一个假定的事实之所以成立,部分原因是由于我们是用最后一种方式来估算距离的,因为这种方式对水平方向和地球上的客体是有效的;部分原因还由于我们是用大气层的透视来估算距离的,这种透视处在相类似的条件下。这就是为什么月亮在地平线上之所以比在天顶上显得要大得多的原因,虽然它的视角可以精确地测量出来——月亮印在眼睛里的印象——实际上视角在一种情况中并不比在另一种情况中大;这也可以用来说明穹形天空为什么看起来似乎是平面的原因,就是说,为什么它看起来平面延伸大于垂直延伸。因此,这两种情况都纯粹是理智的或大脑的,而非视觉的。假如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说,月亮即使在天顶时偶尔也显得朦胧,但看上去并不见得显得大了一些,我们回答说:它也没有像在地平线时那样带有一些红色呀;因为这种朦胧是由于密度较大的水蒸汽造成的,因而与大气透视所说的朦胧不同。对此我可以把已经阐释过的再说一遍:这种估算距离的方式只适用于水平方向,而非垂直方向;另外,在这种情况中,其他的矫正措施也可以起作用。索热尔的一个经历与我们所谈的问题有关:他在勃朗峰时看到一个硕大的月亮正在升起,大的他竟认不出这是什么,结果被吓昏了。
另一方面,望远镜和放大镜的性质,取决于仅仅根据视角单独作出判断,即由距离判断大小、由大小判断距离;因为这里不包括其它四种估算距离的辅助手段。事实上,望远镜放大客体,但看来好像把它拉近了;因为我们凭经验已经知道它们的大小,因此我们这里是通过它们离我们的距离在缩短而说明它表面上变大的原因。例如,在望远镜里看到一幢房子,似乎房子被拉近了十倍,当然不是较之用肉眼看大了十倍。相反,放大镜并不是真正地放大,而不过是把客体与我们眼睛之间拉得近一些,这在其它情况下是办不到的;所以客体所显示的大小,跟不用放大镜时处于被拉近的位置上时的大小是一致的。事实上,由于我们眼睛的晶状体和角膜的凸起不足,在客体离我们眼睛的距离不到8至10英寸的情况下,我们就完全看不清客体;但是,如果我们用放大镜的凸面代替眼睛晶状体和角膜的凸面以增加光线折射,那么即使客体离我们的眼睛似乎只有半英寸的距离,我们也能获得客体清晰的图像。这样看到的客体离我们很近,其大小又与该距离相应,于是客体被知性转化为适合于我们很自然地看清客体的距离,即离我们的眼睛约8~10英寸,这样,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一距离和给定的视角决定客体的大小。
我已详尽地阐明了视觉得以完成的所有不同的过程,这是为了更清楚、更无可非议地表明在这些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知性。知性以空间和时间之基本的先天直观为基础,只从感觉中获得材料,然后通过把每一个变化构想为结果并进而由果求因,产生了客观世界的大脑现象。而且,知性要产生这种效果只能通过它自身的形式:因果律;因此,这是非常直接地、直观地完成的,并不借助于反思——通过概念和语言而来的抽象认识,这种抽象认识是第二类认识,即思维,因而是理性的材料。
毋庸理性参与而经过知性产生的这种认识甚至通过下面的事实即可表明:无论什么时候,当知性从一个给定的结果找到一个错误的原因时,而且确实认定就是这个原因,因此产生假象。我们的理性在抽象认识中无论把问题的真实情况看得多么清楚,都无法对知性有所帮助,尽管对原因的认识是错误的,假象却不受影响,仍然继续下去。上面提到的视觉和触觉产生双重表象的现象,是由于触觉和视觉的错位造成的,这种现象即可作为例子用来说明此类假象;同样,初生的月亮显得较大;在凹面镜的焦点上形成的图像却酷似空中漂浮的坚实物体;我们认为是真的,其实是着色的浮雕;假如一艘船碰巧沿着堤岸或从桥下驶过,我们站在堤岸或桥上似乎觉得很明显地在动;由于峰顶周围的空气极其纯净,因而就没有大气透视现象,高耸入云的山峦就显得很近。在这些以及与之相似的大量事例中,知性必然认为存在着一个它很熟悉且能够立即直观到的惯常的原因,虽然我们的理性已经以不同的途径达到了真理;因为知性认识先于理性认识,理智得不到理性的指导,因而假象——知性的蒙蔽——仍然不可改变;尽管错误——理性的蒙蔽——被排除。——被知性正确认识的是实在;被理性正确认识的是真理,换言之,是一个拥有充足根据的判断;假象(直观错误)与实在相对,错误(思维错误)与真理相对。
经验直观的纯粹形式部分——空间、时间和因果律——先天地被包含在理智之中;但是,这些形式对于经验材料的运用却不是先天的,而是由知性通过实践和经验获得经验材料。因此,新生婴儿虽然无疑地能够感受到光和色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它们还不能理解客体。他们出生后的最初几周毋宁说是在昏睡状态中度过的,此后,当他们的知性开始把自身的功能应用于由感觉提供的材料,特别是由触觉和视觉提供的材料时,他们才逐渐清醒,由此逐渐获得对于客体世界的意识。这种新生的意识,通过观察他们的眼睛所显示出来的日益增长的理解力以及他们的活动所表现出的一定程度的意图,特别是认出照顾他们的大人时所表现出的第一次微笑,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甚至还可以观察到,他们一度用视觉和触觉来进行实验,以完善他们对在不同的光线下,不同方向上和不同距离外的客体的理解力:就这样默默地但却是认真地不断学习,直到他们成功地掌握我们已经描述过的关于视角的一切理智运用。后来动过手术的天生育人的情况更能说明存在着这一学习过程,因为他们能够陈述自己的印象,切塞尔顿①的盲人所提供的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例,我们还可从一切类似的事例中证实这么一个事实:天生的盲人在复明手术完成之后因得到视觉,无疑能够看到光亮、轮廓和色彩,但是直到知性学会把它的因果律运用于对知性来说是新的材料和变化中时,他们才有客体的客观直观。切塞尔顿的盲人在复明后第一次看到他的房间以及房内的各种客体时,仍然不能区别事物,而只是接受到所有片段的混成一体的总体印象,他把这一总体看作为一个斑驳多彩的光滑表面,而绝没有想到去认识以不同距离、前后分置的许多独立的客体。对于这类盲人来说,他们已经通过触觉认识了客体,但现在就要借助于触觉来引进视觉。开始,病人丝毫不解何为距离,而是用来乱抓。有个病人,当第一次从外面看到自己的房子时,想象不出看起来如此小的东西居然可以容纳如此多的房间。另一个病人在手术后的几个星期高兴地发现,在他的房间的墙壁上悬挂着的雕刻展现出了各种各样的客体。1817年10月23日的《晨报》上有一篇文章报道了一个生来就盲的年轻人,在他17岁时才获得视觉,他不得不学习理智直观,因为他第一次看到过去通过触觉认识了的客体时,甚至都不认识。每一客体不得不通过触觉引进到视觉中。至于他看到的客体的距离,他没有一点正确的判断,而是不论远近,一概用手去抓。——弗朗兹对此有下列表述②:——
“距离、形态和体积的确定观念,只有通过视觉和触觉,并对由这两种感觉所产生的印象加以反思而获得;但是,要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就必须考虑到肌肉的运动和个体的随意移动。——卡斯帕·豪泽在这方面对自身的经验所作的详尽的说明中指出,当他刚从禁锢中解脱出来时,他无论何时透过窗子看外面的客体,譬如街道、花园等,对他来说仿佛有一个离他的眼睛很近的百叶窗,上面杂乱无章地涂着各种颜色,其中的任何一件东西,他都不能加以认识和区分。他进而说道,直到他走出门坎,过了一段时间才使自己相信在一开始即出现在他眼睛之前的杂色百叶窗,以及许多其他客体,实际上是一些很不相同的事物;最后,百叶窗消失,之后他看到并且以适当的比例认识到各种事物。若干年后通过手术才获得视角的盲人,有时想象着所有的客体都触及他们的眼睛,而且客体离他们的距离近得使他们担心会伤着眼睛;有时他们跳向月亮,以为能抓住它;有时它们跟在飞逝于天空中的云后奔跑,要抓住它们,或者做另外一些此类的荒唐活动。由于这些观念是通过反思感觉而得来的,在任何情况下,思维在运作过程中不受损失和干扰就更为必要了,因为这样才能从视觉中形成对于客体的正确观念。我们可以提供一个由哈斯拉姆③给出的与之相关的例子说明这个问题:一个男孩视觉并没有毛病,但由于缺乏知性,在7岁时尚不能察知客体的距离,更不说是高度了;他经常把手伸向天花板的钉子,或者伸向月亮,要抓住它。因此,只有判断才能纠正、澄清这种观念,或者对于可见客体的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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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与本事例有关的《哲学学报》第35期中的原文。
②弗朗兹:《眼睛,一篇关于保持这一器官健康以及改进视力的论文》,1839年,伦敦,丘吉尔出版社版,第34~36页。
③哈斯拉姆(Haslam):《关于疯狂和忧郁症的观察》第二版,第1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