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诡计类别集成 意外的罪犯

侦探小说这种形式自发明以来,才不过一百一十年左右的历史。然而这期间,世界各国的侦探作家在诡计上费尽心血,希望自己的创意领先他人,几乎把人类能想得到的诡计都用尽了,大家一致认为再也没有想出全新诡计的余地了。

战后我读了相当数量的英美侦探小说,我一边阅读,一边记录各种诡计,搜集了八百余种,并于二十八年秋天在《宝石》杂志上发表了《诡计类别集成》一文。大略的内容是,罪犯想出来的诡计可分类为关于罪犯的不可能(即意外的罪犯)、犯罪行为物理上的不可能(包括“密室犯罪”、脚印、指纹等诡计)、犯罪时间的不可能、意外的凶器与毒物、人与物意外的隐藏方法等几项。在本篇文章中,我想讨论一下其中“意外的罪犯”这一项诡计。

“意外的罪犯”诡计中最常被使用、变化种类也最多的是“一人两角”。我的整理中,八百例中有一百三十例是“一人两角”的变形版,占第一名。其次是“密室犯罪”,有八十三例,这两种诡计占了绝大多数。“一人两角”中有被害者就是凶手的构想。

在一宗命案里,凶手和被害者平素水火不容,没有人会想到二者竟会是同一人物。因为加害者与被害者向来势不两立。侦探作家(有时候现实的罪犯也是)窥探到这种常识的盲点将产生的化学变化,由此构思出了各种诡计。

从我的分类中找出“被害者就是罪犯”的项目,内容如下:

(1)罪犯伪装成被害者(若予以细分,有在犯罪前伪装以及犯罪后伪装两类)……四十七例

(2)共犯伪装成被害者……(复数罪犯的情况较易实行)四例

(3)罪犯伪装成被害者之一……(复数被害者的情况,使用这种诡计的知名作品有范达因的《格林家命案》、奎因的《Y的悲剧》)六例

(4)罪犯与被害者是同一人……九例

我想其中(4)项最令人感到不可思议。可能出现罪犯与被害者是同一人的状况吗?

这种状况常在以下三个场景中发生。

首先以“窃盗”为例,某市第一流的美术古董商卖出昂贵的宝石给老顾客。一段时间后,老顾客说宝石的台座损坏了,想做一番修理。古董商收下宝石一检查,竟发现那是制作精良的赝品。但顾客是个大富豪,不可能拿假货过来。古董商暗暗心惊,自己竟卖出一件赝品而完全不曾察觉。这是古董商单方面的重大过失。古董商也想过找替代品还给富豪,但这是非常珍奇的宝石,弄不到一模一样的。如果就这样将修理完的赝品还给富豪,古董商将信用扫地。身为第一流古董商,他的自尊不允许这样的丑闻在社会上流传。

情急之下,古董商想出一计,他亲自假扮盗贼,从工房的天窗潜入,偷走宝石。隔天早上向警方报案,调查发现确实有窃贼入侵的痕迹,古董商向客户道歉,支付相当于宝石金额的现金。虽然亏损了一大笔金钱,但商店的名声是再多钱也换不到的。因为是侦探小说,整起事件并非从头开始描写,而是从结果倒叙回去,因此成了一个非常不可思议的故事。这是自己偷自己的东西,亦即被害者与加害者是同一人的例子。

“伤害”的例子,可以举我的旧作。虽然西方作品中也有例子,但得交代冗长的情节才能明白,所以这里就引用我的作品《何者》。说的是战前发生在陆军高官邸内的事。一天晚上,小偷潜入了无人的主人书房。主人的儿子最先察觉到进了小偷,独自前往一片漆黑的书房查看,小偷情急之下朝他开了一枪,后从窗户逃逸。子弹击中儿子的脚,致使他重伤住院,康复后成了跛子。后来赃物在庭院的池底被找到了。

其实,这是儿子自导自演的一出戏,他用手帕包起书房的珠宝,从窗户扔进院子的池子里,伪装出遭窃的样子,再用手枪射向自己的脚部。仅有这些信息,读者或许无法理解儿子为什么要自残。继续往下看才知道他想逃避征兵。作为将军的儿子不能堂而皇之拒绝,所以他想出了被小偷射伤,成为跛子以逃避征兵的妙点子。换言之,被害者与加害者是同一人。这种点子只要添加细节,写成倒叙形式,就可以成为一篇颇有意思的悬疑故事。

接下来是“杀人”,需运用凶手与死者是同一个人的障眼法。这听着挺荒谬,但将不可能化为可能,正是侦探小说的精妙所在,只要有一点契机,就可以衍生出许多妙计。在此,契机就是“自杀”这个想法。所谓的“自杀”,杀人者与被害者是同一个人,只要从这里铺陈开来就行了。

罹患不治之症,被医师宣告将死之人,由于心里恨极了某人,想着反正离死期已经不远了,复仇时不我待,这样的背景预设就是该类诡计生根发芽的最佳土壤。他制造出各种假线索,使得被怨恨的人蒙上嫌疑,然后伪装成他杀进行自杀。国内外的侦探小说时不时就出现这种诡计。

杀人者与被杀者是同一人的诡计,在英国有一个极为出色的例子。英国天主教中,有位学识渊博的神父,总主教罗纳德·诺克斯。他热爱侦探小说,也写过许多作品。他的长篇代表作《陆桥谋杀案》于战前翻译成日文引进,在侦探小说爱好者中名气极大。他的短篇作品中就有一个非常拐弯抹角的不可思议的侦探故事。

男主人公罹患绝症,被医师宣告死期不远,他绞尽脑汁想逃避等待死亡的痛苦,但他是个胆小鬼,实在不敢自杀。他认为如果不能自我了断,就只能让别人杀了他,但不可能有好心人愿意为他人犯下谋杀罪。他必须自己安排别人杀害他才行。

因此他想出了一个非常迂回曲折的点子:最好的方法就是自己杀了别人,因杀人罪而被判死刑(必须注意的是,虽然这是一篇讽刺小说,但绝不滑稽。听我如此描述,总会觉得故事滑稽万分,但原作并非按时间顺序,而是以第三人称巧妙迂回地描写,如此就十分合理了)。于是他想到了一个颇有意思的诡计,以间接方式杀害陌生人,这次的谋杀并没有成功,警方也一点儿都没有怀疑到他头上。他觉得杀人真不是件容易的事。

然后他想出了更复杂的点子。虽然他试图杀害别人失败了,但如果自己一人扮演两角,一个自己杀害另一个自己的计划成功的话,就能如愿成为罪犯了。他想这次的计划是杀害另一个自己,应该不难的。

他化身成完全虚构的人物,与真正的自己进入没有第三名乘客的一等车厢。虚构人物先进去,在没有目击者的情况下悄悄从另一个出口离开,换回自己的装束进入车厢。两次进入车厢他都有意让乘务员和服务生看见,向他们打招呼,让对方以为有两位乘客进入同一节车厢。

火车抵达下一站,从车厢出来的只有真正的他,虚构人物消失无踪。他伪装成真正的他在火车行驶中杀害了虚构的自己,列车驶过长铁桥时把尸体扔进河中。乘务员和服务生都知道车厢里有两位乘客。当火车抵达两人下车的车站后,虚构人物消失,只剩下真正的他鬼鬼祟祟地下了车,这不可能不惹来怀疑。

他实施了这个奇妙的诡计。结果这次如愿以偿遭到逮捕,差点儿被判有罪。结果事到临头,他开始害怕起原本渴望无比的死刑。他想无罪脱身,于是恳求律师,坦承真相,靠着律师的力量无罪开释,然而却在从法院回家的路上,没能躲过从后面开过来的卡车,一下子就被撞死了。这算是一种反讽小说,是杀人者与被杀者是同一人的诡计中,极为特殊的一例。

以上是利用“一人两角”诡计制造意外的罪犯的例子,我的诡计分类中,还有“一人两角以外的意外的罪犯”项目,细分为下列十种。

侦探即罪犯;案件的法官、警官、狱长是罪犯;案件发现者是罪犯;案件记述者是罪犯;无力犯罪的幼儿或老人是罪犯;残疾人、重病患者是罪犯;尸体是罪犯;人偶是罪犯;意外的复数罪犯;动物是罪犯。

挑出其中我最初便觉有趣的项目,侦探即罪犯诡计,其构想显然最为出类拔萃。读到负责办案的名侦探其实就是真凶,我真是大受震撼,大呼过瘾之余体验到了无与伦比的快感。少年时代读到三津木春影改写的勒布朗的《813》时,首次认识了这个诡计,真是觉得有趣至极。

勒鲁的《黄屋奇案》一样利用了该诡计,不过我是在后来才读到的。虽然是第二次,但这个诡计仍然对我产生莫大吸引力。若有人用过侦探就是罪犯这种诡计,以后再出现的作品就成了模仿,会让人觉得重复而厌烦。即使如此,还是有相当多知名的作品用了该诡计。

最早的是爱伦·坡的《你就是凶手》,这虽然不是纯粹侦探小说,不过故事一开始就指挥办案的人物,最后被发现就是罪犯,不愧是爱伦·坡,在这个诡计上也领先群雄。

接着是英国的伊斯瑞尔·冉威尔的长篇《弓区之谜》(一八九一年),这比一九零一年的《黄屋奇案》、一九一零年的《813》要早上许多。冉威尔是纯文学作家,因此在文章结构与行文方面都十分出色,我认为作为一部将“侦探即罪犯”及“密室杀人”这两大诡计发挥得淋漓尽致的古典作品,它应该受到更多的肯定。因为我的宣传,这部作品在战后也出版了日文译本。

这个诡计在冉威尔、勒鲁、勒布朗之后,英国的菲尔汀、美国的兰哈特、英国的克里斯蒂、美国的奎因等人也以此为中心诡计创作了长篇,切斯特顿重复用在短篇(两篇)中。日本作家中,滨尾四郎的某部长篇也用到了该诡计。

新奇仅次于侦探即罪犯的诡计,应数“案件记述者是罪犯”吧。故事的记述者是“局外人”,以第一人称的形式展开。读者对于记录中出现的每一个人物,都怀疑是罪犯,但对记述者却无条件信任。读者相信记述者不可能撒谎,因为如果记述者撒谎,整部小说就毁了,这是常识。

利用这个盲点,克里斯蒂在距今三十年前就写了一部记述者就是罪犯的长篇,震惊了侦探小说界。在这部作品中,记述者完全没有撒谎,他只是省略一个细节,整体上描述的都是事实。由于记录者就是罪犯,因此需要非常高超的写作技巧。而克里斯蒂女士巧妙地做到了这一点,这部长篇也成了她的代表作。

对于这部作品,也有人苛责说虽然记述者并未积极撒谎,却省略了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对读者来说仍然有欠公平。可是这种责难是出于将侦探小说视为作者与读者的解谜竞赛的观点,我认为大可不必那么心胸狭窄。事实上,从众多评论家将这部作品选为十大杰作,也可以看出这种批判并不恰当。

这种记述者就是罪犯的诡计,在克里斯蒂以前也有作者小试牛刀。只是因为作者是瑞典人,在英美文化界不受重视。作家的名字是S.A.杜塞,作品是长篇《斯默诺博士的日记》。上述克里斯蒂的作品出版于一九二六年,但《斯默诺博士的日记》在一九一七年就出版了,早了十年。托法医学的古畑种基博士之福,这部作品很早就引进日本。古畑先生在留学德国期间,于柏林发现了这本书的德文版,寄给朋友小酒井不木博士,小酒井先生将之翻译成日文,于大正末期的《新青年》上连载。

这个诡计也一样,一旦使用其余的就只能算是模仿,但仍旧有众多追随者。英国的柏克莱及布莱克再三使用同一种诡计,在日本,横沟正史和高木彬光两位的代表长篇也用了这个诡计。

第三新奇的诡计应属“尸体是罪犯”。死人挥舞凶器杀人是不可能,但侦探作家苦心孤诣,化不可能为可能。作家亚瑟·利斯的《死人手指》,严格来说,该小说其实是拿尸体当道具,真凶另有其人。不过凶手不在犯罪现场,不在场证明成立,因此变成了死人杀人。

谜底是凶手让死人握住手枪,手指扣在扳机上,枪口对准正在守灵的某人物,务必保证子弹能射中目标然后凶手离开去到另一个地方。随着夜深,尸体出现尸僵现象,僵硬的手指施力在扳机上,手枪发射,击中了正在守灵的目标。

现实中不可能进行得如此顺利,但小说如果描写得够巧妙,还是可以说服读者的。能不能命中目标人物姑且不论,但如果只是发射手枪,是完全可能的,事实上范达因在《狗园谋杀案》中,就提到真的发生过这种事。

“人偶是罪犯”的发想与此类似,美国的A.K.格林在随笔中提到法国小说中有这样的例子。让木偶握住手枪,手指扣在扳机上,天花板不断滴水下来。如此一来,吸了水的木材膨胀开来,其力量施加在人偶手指上,由此扣动扳机、发射子弹。如果被害者躺在房间的床上,该诡计并非全然不可能实现。不过除非作者行文出神入化,否则有全篇沦为作者自说自话的危险。

接下来的“意外的复数罪犯”也是颇有意思的设想。这个诡计出现在克里斯蒂的某部长篇中。一辆行驶中的火车里,一名男子遭到杀害。男子被乱刀刺死,全身遍布被刀刃刺伤的痕迹。车厢里有十几名乘客,尽管一一盘问调查,每人却都宣称不知道凶手是谁。凶手可能跳下行驶中的列车逃走了。可是案情最后大白,发现其实那节车厢里的十几名乘客全都是凶手。

所有乘客皆对遇害的男子恨之入骨,因此众人说好在火车上一起杀害该男子,为了不让任何人通风报信,遂决定每个人都刺上一刀,使得死者看起来就像被乱刀刺死。

“动物是罪犯”,其实是想制造一种超越常识的意外性的惊喜效果,警方排查罪犯通常锁定人类,没想到真相大白之时犯罪的其实是动物,第一次读到爱伦·坡的《莫格街谋杀案》的读者,一定都会感受到一股难以言喻的震撼吧。这是一场惨绝人寰的命案,而且是“密室杀人”,警方努力寻找残暴的人类凶手,然而业余侦探杜宾却从某个有趣的线索注意到动物,巧妙地揪出了凶手。真凶是逃离饲主身边的大猩猩。

这种动物罪犯的诡计后来也用在非常多的作品中。知名度仅次于爱伦·坡的有道尔的《斑点带子案》,被害者喊了一声“斑点带子”之后就毙命了。警方联想到附近出没的流浪汉绑在头上的花布带,沿此方向调查却一无所获,其实罪犯偷偷饲养了毒蛇,借着深夜把蛇放到睡在床上的被害者身边,将其杀害。黑暗中,被害者把蛇身上的斑斓花纹误认为斑斓的绳索。

动物犯罪的主角还有妖犬、马、牛角、独角兽、猫、毒蜘蛛、毒蜂、水蛭、鹦鹉等,当中最独特有趣的要数鹦鹉。

“鹦鹉罪犯”用在盗窃案上。英国的莫里森曾在一篇很早以前的短篇中使用了这个诡计。舞台是窗户稍微开启的高楼密室。门上了锁,窗户即使开着,也是距离地上几十英尺的高处,无法从外面爬上去。尽管如此,室内镶有珠宝的饰品却失窃了。

珠宝放在房中的化妆台上,它消失得无影无踪,只留下一根让主人深感迷惑的火柴棒。这根火柴棒成了侦探推理的线索。其实是嫌犯训练了一只鹦鹉帮助自己盗窃。鹦鹉被训练成从高窗飞进房间后,一定会咬回镶有珠宝的物品回来。然而回来的时候叼着珠宝没问题,去的时候若嘴巴空着,鹦鹉有可能会出于习性啼叫或说话。为了防止鹦鹉乱出声,嫌犯让它叼着火柴棒训练,如此鹦鹉鹉便不会随便出声。发现宝石的话,就吐掉火柴棒,叼着宝石回来。

“意外的罪犯”中,还有一个“太阳与水瓶杀人”的新奇诡计,但这已经列入项目“奇特的发想”中并说明过了,这里就省略不提。

前面提到的十种诡计中,“事件发现者是罪犯”一项颇有意思,我想稍作补充。如果把它简单看成第一个喊出“有人被杀”的人就是真凶,这个诡计就再平凡不过,我的诡计分类就不收录了。“发现者是罪犯”的诡计如果与“密室”组合在一起,就成了非常有意思的诡计。它的例子有先前提到的冉威尔的长篇以及切斯特顿的短篇。

清晨,房里的人过了平常起床时间仍没有现身,家人担心,敲门却得不到回应。于是找来邻居,一同破门而入发现房间里的人被利刃割断喉咙,已经死了,伤口还在往外汩汩冒血。经细致调查发现,房间所有的窗户都从内侧锁得严实。唯一的门也从里面上了锁,除非破门,否则进不去,是一间完全的密室。凶手并未躲藏在房间里,被害者刚刚遭到杀害,却没有任何出口可供凶手逃逸。

经过周密的调查之后,发现不管是房门或是窗户,都没有任何施行密室诡计的痕迹。这并非制造出来的密室,而是真正的密室。换言之,这是完全不可能的犯罪。

作者是怎么将这种不可能转化为可能的?其实也不是什么了不起的诀窍,而是活用了“迅速杀人”。真凶就混迹在破门进入的众人中,他在口袋里藏了把类似于剃刀的小型锐利凶器。门一打开,他第一个冲进房间,冲到被害者的床前,迅速用凶器割断床上的人的咽喉,然后大叫:“啊!不得了了!人死了!”接着赶到的众人因为割喉的场面被凶手用身体遮住,没有察觉到异样。甚至没有人怀疑竟能如此迅速地杀人。

有人敲门的时候,被害者为什么不应声?被割断喉咙的时候,为什么不大叫?这是因为身为被害者朋友的凶手在前一晚被害者入睡以前,让他喝下掺进了大量安眠药的饮料。如此一来,命案第一个发现者就是凶手的诡计便实现了。

“迅速杀人”的诡计此外还可以应用在许多场景中,那种快狠准,让人联想到日本的剑道高手或忍者的神乎其技。

(收录于《侦探小说之谜》)

附记

拙稿《吟味英美短篇侦探小说》中,举了切斯特顿应用这种“迅速杀人”的其他作品为例,这里顺带提起。

《沃德利失踪案》(The Vanishing of Vaudrey)(日译《亚瑟卿的失踪》,刊登于《新青年》昭和八年五月号),这部作品独创了一个找不到其他类似例子的离奇诡计。被害者当时正在村里的理发店让人刮胡子。理发店后门紧临一条河。这家理发店又兼香烟铺。凶手请散步的同伴在外头等着,自己进去买香烟,趁着老板放下剃刀,去店面寻找客人指定的香烟的短短两三秒里,冲进理发室里,拿起摆在那里的剃刀,迅速割断伸长了脖子闭着眼睛等待理发师的被害者的咽喉,然后迅速折返,神态自若地收下香烟,回去等待的同伴身边,抽着烟继续散步。

这种迅速的手法,类似第一种破坏密室,率先冲进去在眨眼间杀人的诡计还较为常见;但让同伴等在外头,买东西顺手杀人这样的构想,有一种超越常识的古怪幽默及恐怖,但这也绝非游戏杀人。故事里交代了凶手非杀人不可的动机。

如果理发师冷静一点,这桩犯罪很快就能大白于天下,但理发师也做过亏心事,还是个胆小怕事的。他发现客人竟然在不知不觉间遇害,心想如果就此报警,自己一定难逃杀人嫌疑,吓得六神无主,便将尸体(应该是塞进袋子里)扔进屋后的河中了。结果尸体顺着河水漂流到遥远的地方才被人发现。没有人知道被害者去了理发店,理发师也三缄其口,凶手又有同伴证明他的不在场。这是宗迷雾重重的案子,但布朗神父从尸体脸上刮了一半的胡子联想到理发店,靠着推理揪出了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