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史中的倒影 古代法制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速度迅猛,法学教育发展很快。我一不懂经济,二不懂法律,在此,没什么可谈,也没资格谈什么。好在我懂一点儿历史,可以从历史的角度,谈一点儿古代的法律状况,做一下对比,好让我们看一看今天我们的法制进展到了什么地步。
一、古代的法,其实是刑,主要是为了治民的。以刑来威慑那些莠民,不良的民。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那是春秋之前的事,封建制度下的事。但刑在任何朝代,都主要是针对治民而言的。传说黄帝做五刑,没有确切证据,但自春秋郑国子产铸刑鼎以来,针对平民百姓的刑或者说法,开始公开化。无论以法治国,还是以礼治国,刑和法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是在侧重上有所偏重。地方官员主要的职责,就是理刑狱,很多朝代,地方不设专门的司法官员,由地方主官兼任。地方官治理状况,主要通过刑狱的指标来考察,司法从属于政务。
二、古代的法律,其目的不是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持秩序,所谓礼的秩序。他们把所有的犯罪,都理解为对现有秩序的破坏,而惩罚罪犯,主要是为了让秩序重归有序。这些秩序,小到家族伦理,大到王朝国家安定。所以,经济犯罪,不是大罪,所谓婚户田土,细事。而伤人、作奸犯科、伤及伦理秩序者,必须加重刑责。凡是死人的事都是大事,因为人命直接损害了伦理秩序。王朝和国家的秩序,是最高的伦理秩序。
三、古代在法律面前,法定的人与人不平等。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不可能的。长幼尊卑,适用法律不同,量刑各异。即使清官大老爷,对于这种不平等,也严格执行。对于贵者,有八议,议亲,议贵等,有免死。对于长者,有减免,有严重不平等的刑求。
四、古代的法律从制定到执行,一直难以免受伦理道德的影响。只要道德上占据制高点,私刑和血亲复仇,就可以逃避刑责。当社会主流道德与意识形态合一的时候,以政治意识形态代替法律,是常态。西汉有以《春秋》治狱之事,东汉则以五经断狱。经学大师都有以儒学经典断狱的专门著作。直到清代,地方主官审理案件,依然有强烈的儒学意味。
五、古代由于存在不能触碰的意识形态禁区,因此,程度不等地存在文字狱,言论获罪,是理所当然的。决无言论自由的道理。文字狱可以深挖到日记、书信。
六、古代社会案件的侦破,可以严刑逼供。刻意追求口供,把刑讯当成逼供破案的必要手段。
七、古代司法是政务的一部分,司法人员是政务官的从属人员,有司法官的时候,司法官从属于政务官,没有司法官的时候,则只有司法办事人员(胥吏),一切由地方主官定夺,包括司法人员的生杀予夺。
八、古代一方面有慎刑的传统,死刑复核归最高统治者,但另一方面,地方官可以通过另类的惩罚,致人死命,比如站笼。监狱的黑暗,也使得瘐死狱中者数量很大。
九、古代没有人身和财产保全的严格法律规定。只要皇帝认为有必要,抄家籍没、株连都会发生。在皇权面前,任何人的生命财产都是脆弱没有保障的。
通过这样的考察,我们发现,现在我们的法制还是有进步的,不仅比古代有了进展,比起改革前,进展更大。至少,我们大体建立了现代法律体系,不仅有了刑法,还有了民商法,还有国际法,人家有的,我们几乎都有了。我们在司法的形式上也有了进步,至少,我们不再公然以政策代替法律,用运动代替法律。另外,最大的变化是,我们有了律师,而且律师正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各个层面上,几乎无所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