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格律诗公司在北京国际音响展示会上将500对格律诗音箱以3400元的批发价在一天之内销售一空,分布在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有多家媒体预测,格律诗音箱的低价销售将点燃音响市场价格战的导火索,音响市场在消费者持币观望的心态下开始显现出冷市。乐圣公司的声誉受到严重冲击,网上开始出现追崇乐圣旗舰发烧友的文章和帖子,惊呼上当,指责乐圣公司暴利过黑,乐圣公司整个销售系统几乎陷入停滞。
价格,这个古老的经济杠杆发挥了它与生俱来的效应。乐圣公司迅速做出反应,董事会经过研究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起诉格律诗公司。
1997年6月3日下午,深圳巴比伦大厦9楼乐圣音响制造有限公司会议室,董事长秘书方惠芬将椭圆形会议桌擦拭一新,在每个席位上都摆放了一瓶矿泉水、一个烟灰缸和3份与会议内容相关的文件,一份是会议议题,一份是格律诗事件给乐圣公司的生产经营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一份是乐圣公司对格律诗音箱最低成本的综合评估报告。
下午2点30分,参加会议的18名乐圣公司中高层管理干部如约而至,这是乐圣公司历史上为数不多的将六城市直属公司经理一次召回深圳总部议事的会议,会议还特别邀请诉讼代理人蒋汉臣律师出席。
董事长林雨峰首先发言,说道:“情况大家都知道了,有人摸了老虎屁股,而且摸完了没给钱。董事会一致通过决定起诉格律诗公司,授权赵青出任原告方代表,委托明华律师事务所蒋汉臣律师做我方诉讼代理。今天特别邀请蒋律师出席会议,是为了让蒋律师更全面地了解我方的情况和意图。现在取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跟大家通报一下情况,把各种观点和疑问都拿出来充分讨论,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总经理赵青环视了一下与会人员,说道:“格律诗事件的实质是两对箱子的价值卖了一对箱子的价钱,这个行为向市场输入了这样一个错误信息:乐圣旗舰是以一对箱子的价值卖了两对箱子的价钱。这势必导致消费者心理不平衡,甚至对乐圣品牌的反感和排斥,乐圣将不再是最受发烧友信赖的品牌,过去所有的努力和荣誉都将被欺骗两个字重新注解,这就意味着乐圣旗舰可能被淘汰出市场,也就意味着乐圣的整个生产销售系统全面陷入瘫痪。企业凭的就是一块牌子,牌子倒了,跟着就是多米诺骨牌效应。”
林雨峰说:“这不是危言耸听,这是事实。我们请蒋律师就诉讼的法律问题向大家做一个简要介绍,大家有问题可以直接和蒋律师探讨。”
蒋律师习惯性地往上扶了扶眼镜,说:“根据我们收集的证据可以认定,格律诗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项规定,一是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二是伪造商品产地。格律诗公司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以乐圣旗舰套件为主要组件的格律诗音箱,目的在于排挤乐圣公司,其行为指向非常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第二十条的规定,乐圣公司有权要求格律诗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案子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关键是证据,证据站住脚,胜诉就有把握。”
生产部经理拿起一叠证据材料向大家示意了一下,说:“我们拆解了格律诗音箱,从这款音箱的工艺和材料上看,单凭经验就能断定3400元的成本绝对做不出来。广东是音箱的主要产地,从工艺、规模到成本都有很大优势,其生产成本也最具代表性。我们把这款音箱先后送到9个音箱生产厂家、12位音箱制造行业专家、音响行业协会和技术检测部门分别进行成本评估,取得了23份成本评价意见书,评价结果全部显示这款音箱的生产成本高于3400元,合理成本应该在4200元至4500元之间。据此可以断定,格律诗音箱的成本绝对高于它的销售价。请注意,是绝对。”
财务部经理一直盯着面前那份《格律诗音箱最低成本综合评估报告》在思索着什么,对成本评估报告上的每一项数据都不放过。
乐圣旗舰套件……1100×2=2200元
特大号纯铜24K镀金接线柱……45元/枚×8枚×2=720元
箱内音箱线……12元/米×0.5米/根×16根×2=192元
音箱板材……120元
音箱使用说明书……20元
高档吸音棉……5元×2=10元
高级阻尼板……40元×2=80元
铝制双孔高音板……35元×2=70元
铜制商标标牌……3元×2=6元
铜制参数明示牌……5元×2=10元
成品包装……18元
……
财务部经理举手示意发言,说:“我总担心,我们会不会因为受心理倾向的影响把格律诗音箱成本评估高了。比如接线柱一项,我们13元一只的接线柱已经是发烧级了,而格箱的接线柱却被估到了45元。从音箱组件分析成本,焦点在箱体上,从箱体的物理成本和工艺成本两项分析,焦点又集中在工艺成本上,也是变数最多、最不透明的一项。我们的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我想提醒各位,谨慎、谨慎、再谨慎,务求必胜。”
武汉分公司经理不解地问:“这和资产负债率有什么关系?”
财务部经理解释说:“如果败诉,我们就会陷入困境。对于债权人而言,资产负债率越低风险就越小。一旦我们失去了靠现有资产走出困境的能力,在债权人眼里75%的资产负债率就已经等于资不抵债,因为你的炉灶不再蒸馒头了,你现有的馒头也贬值了,资产的变现所得肯定低于账面价值,那时候退货的和讨债的就会一拥而来,我们将夹在经销商和债权人之间腹背受敌,不会有半点人情面子可言。我同意赵总的观点,只要我们败诉,我们实际上就已经越过了破产警戒线。”
生产部经理说:“我们正是为了避免受心理倾向的影响,所以对格律诗音箱的成本评估采取了就低不就高的评估原则。比如接线柱一项,我们的接线柱是发烧友级的,而格箱的接线柱却是发烧土匪级的,重量是乐圣旗舰接线柱的5倍,正常估价不会低于60元。箱体成本的焦点确实集中在工艺成本上,一块25毫米厚的板子直接使用与两块18毫米厚的板子冷压粘合、竹钉加固成36毫米的板子然后再使用,音质有区别,成本更有区别。尤其是分面分次钢琴油漆覆面、分面分次阻尼材料浇灌、预留分频器支架、漆面反复打磨抛光等等,那成本就没谱了,也只能用发烧土匪这个词来形容。这款音箱不仅仅是真材实料的问题,一个字,野!里里外外都透着一个野字。”
南京分公司经理说:“格律诗音箱用的是咱们的单元套件,得罪了咱们,他们以后怎么往下做呢?这不是自己堵自己的路吗?”
生产部经理说:“他们不必非用咱们的套件,用进口的,用其它公司的,都可以。但是他们把乐圣旗舰货真价实的形象毁掉了,把格律诗音箱质优价廉的形象树起来了。”
北京分公司经理于志伟说:“我对成本评估没有异议,但对诉讼理由的伪造产地一项感觉理由牵强,这与损害赔偿没有直接关系,有没有揭短骂街之嫌?而且,600万的赔偿要求有没有讹诈之嫌?这些处理不当,有可能贬损公司形象。”
蒋律师以大家风范的姿态淡淡一笑,说道:“伪造商品产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行为,此项诉讼理由的意义不在于跟损害赔偿有没有直接关系,而在于辅助证据链,争取印象分,暗示和强化法官的心理倾向。”
市场部经理拿起《乐圣公司经济损失估测报告》说:“这个文件大家都看了,公司六家直属经销商,三十六家代理商,统计乐圣旗舰存货2170对,生产部库存331对,生产线停工半成品100对,总计2601对。因受格箱的价格打压,必须降价一半才有可能被市场接受。每对音箱按1950元的损失计算,仅此一项就损失500万。再加上停产滞销造成的房租、工资、机构无效运行、名誉损失费等等,600万元的赔偿要求不为过分。”
蒋律师说:“从诉讼技巧上说,虽然诉讼请求是一回事,法院支持多少是另一回事,但是绝对不可不主张。从决胜策略上说,乐圣公司是叫牌的一方,格律诗公司只能跟进,没有选择,600万元的争议标的对他们有威慑作用,以他们那点资产,仅律师费一项打赢官司也是破产,诉前就动摇他们的心理防线。当然,律师事务所也是高标的的受益者。”
人事部经理发言道:“我有个疑问,乐圣与格律诗既没有旧怨也没有利益冲突,甚至从优惠价提供套件以及志伟与叶晓明的交往上看,两家的关系还很融洽,那么格律诗公司为什么要这么做?是出于回笼资金的考虑还是蓄谋已久?如果是蓄谋已久,那就说明有战略上的考虑,那么他们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蒋律师说:“如果他们知道会被起诉,也知道会败诉,那就只有一种解释,逼你这种知名企业跟他打官司,道个歉,赔你十万八万,搞个噱头讨好发烧友,以新闻效应提升品牌知名度,花钱不多影响不小。但是这个事件根本没有十万八万的概念,你停产滞销的时间即便只按3个月诉讼期计算,直接损失也在300万元,够他们破产三次。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导致我们败诉,就是他们的音箱成本合理,那这个合理就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非神即鬼。我们和法官都是无神论者,如果乐圣不是和人斗,而是和神斗,真败诉了也是虽败犹荣。”
人事部经理微微皱了一下眉头,说:“我不能完全同意蒋律师的说法,我觉得有情绪化和精神胜利法的成分。我们面对的是两百多张嘴吃饭的问题,是董事长倾注了十几年心血的基业,不是一句虽败犹荣就能放下的。”
……
会议在一种严肃而必胜的氛围里进行,每位与会者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会议对诉讼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林雨峰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观察会议进程。此时他从座位上站起来,说道:“格律诗事件无论对方是出于什么动机,客观上都已经把双方逼到了你死我活的境地。我说过,乐圣公司只有矛,没有盾,最好的防御就是进攻。因此,我对起诉组做如下要求:一、以吃掉格律诗公司为目的,以损害赔偿导致他们一夜之间资不抵债为手段,拒绝任何形式的调解,务求置敌于死地。二、在诉讼过程中要特别强调格箱的发烧设计和苛刻工艺,既表现我们实事求是的胸襟,又能更有力地说明成本,也为胜诉后运作这款音箱做铺垫。三、拨专款找几个写手,在报刊和网上大造声势,充分利用这个事件的新闻效应提升乐圣的信誉和品牌知名度,进一步巩固市场,强化乐圣公司在Hi-Fi领域的权威地位。”
总经理赵青说:“这一战,是乐圣与格律诗的生死之战,双方都是一口气的事,喘过这口气就活,喘不上来就死。吃掉格律诗,我们就传递出了一个信息:老虎屁股摸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