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例既分,学术自明” 四、“类例”的属性:图书分类的准则与条例

郑氏“类例”中的“类”主要是指典籍所属的知识或学科类型,“例”是指典籍分类的条例准则。与此相应,“类例”自然是要立类以明书,也就是要确立知识与典籍的分类准则和条例。他的《校雠略》便主要是对知识与典籍分类准则与条例的理论探讨,而《艺文略》则是其“类例”理论的典籍分类实践。

图书分类的前提是要明簿录体例,要准确判明典籍所属的知识与学科特质,还要确立分类的统一标准,这对编目的文献学家提出了极高的学术要求。要对某学科的性质、某知识类型的特征了然于心,只有百科全书式的学者或该领域的专家才能做到,所以郑樵以“司马迁世为史官,刘向父子校雠天禄,虞世南、颜师古相继为秘书监,令狐德棻三朝当修史之任,孔颖达一生不离学校之官”为例,特别主张“校书之任不可不专”。他认为最理想的编目是“出于一人之手”以“成于一家之学”,如向、歆父子的《别录》《七略》和班固的《汉书·艺文志》;或者由某一学科专家来给某学科的典籍校雠和编目,如《汉书·艺文志》中“兵家一略任宏所校,分权谋、形势、阴阳、技巧为四种书,又有图四十三卷,与书参焉。观其类例,亦可知兵,况见其书乎?其次则尹咸校数术,李柱国校方技”。唐人编撰的《隋书·经籍志》虽成于众手,“亦皆随其学术所长者而授之,未尝夺人之所能,而强人之所不及”,因而《汉书·艺文志》中的兵书略、术数略、方技略颇有“条理”,“而《隋志》尤详明”。为此郑樵专门写了《编书不明分类论三篇》, 指出“胸中元无伦类”者“不明分类”,“无独断之学”者也“不明分类”,让这些人来编书,其结果必然是书目归类混乱,典籍“冗杂不明”。他在《编次之讹论十五篇》中,列举了大量典籍归类的讹谬,如“月令,乃礼家之一类,以其书之多,故为专类。不知《四库书目》如何见于礼类,又见于兵家,又见于农家,又见于月鉴。按此宜在岁时类”。“月令”这类书本属“礼家”,但由于后世月令这类书籍太多,文献学家将它从礼家析出单独列为一类。《四库书目》的编者不了解“月令”这类书籍的知识与学科属性,把该类书同时归入礼类、兵家、农家、月鉴四类中,这是典型的“无独断之学”而导致“不明分类”的例子。郑氏认为“月令”这类书籍当入“岁时类”,显示了他独到的学术眼光。他还批评了《崇文总目》归类不当的现象:“岁时自一家书,如《岁时广记》百十二卷,《崇文总目》不列于岁时而列于类书,何也?”

为了真正做到“以类明书”,郑氏订立了哪些图书分类的重要条例呢?

第一,应“以书类人”而不能“以人类书”,也就是说要以书籍的知识类型分类,不应以作者的学派归属分类,因为“类例”的功能是要给图书分类,不是要给学者分组或划派,“以人类书”不仅不能“存专门之学”,还会造成图书归类的杂乱。“以书类人”上文有所论析,这里不拟赘述。

第二,给图书分类过程中,要以知识类型作为分类标准,“一类之书当集在一处,不可有所间也”。譬如,属于某一知识类型的典籍就要归为一类,在编目和庋藏时统统都应集中在该类之中,如果散入两类或多类编目、庋藏,就学术史而言,不便于“存专门之学”和溯学术之源;就书籍典藏而言,容易造成图书的散失;就入库借阅而言,也给读者带来诸多不便。古代书目常见一书而两属甚至多属的现象,如“《唐志》于仪注类中有玉玺、国宝之书矣,而于传记类中复出此二书。《四库书目》既立命书类,而三命五命之书复入五行卜筮类”。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三:一是编书目者“胸中元无伦类”,对某书的知识和学科属性缺乏准确的判断,如“遁甲,一种书耳,《四库书目》分而为四类,兵书见之,五行卜筮又见之,壬课又见之,命书又见之。既立壬课类,则遁甲书当隶壬课类中”。遁甲是古代的一种术数迷信,属于五行卜筮或壬课一类,既已立了壬课一类就应归于壬课类中,散入兵书类和命书类明显是编目者分类失当。二是编目者的分类标准不统一,致使一书而二属或多属,如在《隋书·经籍志》中,“《嘉瑞记》《祥瑞记》二书,既出杂传,又出五行。诸葛武侯《集诫》《众贤诫》,曹大家《女诫》《正顺志》《娣姒训》《女诫》《女训》,凡数种书,既出儒类,又出总集”。《嘉瑞记》《祥瑞记》二书入“杂传”是“辨体”,入“五行”是“辨义”,时而以“体”分,时而以“义”别,是分类标准不统一造成了一书而二属。三是有些书籍属于多种知识的融合和不同学科的交叉,所以在分类时处于两可之间,既可隶于甲,也可归入乙,如 “唐《艺文志》与《崇文总目》既以外丹煅法为道家书矣,奈何《艺文》又于医术中见《太清神丹经》、诸丹药数条,《崇文》又于医书中见《伏火丹砂》《通玄秘诀》数条?大抵炉火与服饵两种,向来道家与医家杂出,不独《艺文》与《崇文》,虽《隋志》亦如此”。古代炼丹和服饵既用来延年也用来治病,所以这两种书可以归于道家也可以隶于医家。第一、二种一书多属的原因在于编目者自身,或者由于“不明分类”,或者是由于自乱其例。第三种一书多属是因为书本身内容上知识的交叉融汇,将该书隶于甲或隶于乙,既都于理有据,又都于义未全。这种情况下,还要谨守郑氏“一类之书当集在一处”而不可二属和多属的主张,在编目上就难免留下遗憾。后来章学诚想出了补救的办法:“至理有互通、书有两用者,未尝不兼收并载,初不以重复为嫌;其于甲乙部次之下,但加互注,以便稽检而已。”这就是文献学中所谓“互著”。作为文献学理论的奠基者,郑樵偶有思虑未周是可以理解的,对“一类之书当集在一处”这一分类方法,今天我们应继承其合理部分,弥补其不周全之处,让这一典籍分类方法日趋完善。

第三,分类过程中典籍编次要井然有序,在同一大类中要分出小类,在同一小类中再分出子目,即使不标出子目也必须或按内容或按时序分出次第,为此他写下《编次有叙论二篇》阐述编目次序问题:“《隋志》每于一书而有数种学者,虽不标别,然亦有次第。如《春秋》三传,虽不分为三家,而有先后之列,先《左氏》,次《公羊》,次《穀梁》,次《国语》,可以次求类。《唐志》不然,三传《国语》可以浑而杂出。四家之学犹方圆冰炭也,不知《国语》之文可以同于《公》《穀》,《公》《穀》之义可以同于《左氏》者乎?”图书编次有序既便于考索学术源流,也便于读者查阅。当然,郑氏更多的是着眼于追溯学术源流:“《隋志》于礼类有《丧服》一种,虽不别出,而于《仪礼》之后,自成一类,以丧服者《仪礼》之一篇也。后之议礼者,因而讲究,遂成一家之书,尤多于三礼,故为之别异,可以见先后之次,可以见因革之宜,而无所紊滥。今《唐志》与三礼杂出,可乎?”《隋书·经籍志》中“礼类”虽没有标出“丧服”子目,但在《周官礼》后是《仪礼》,《仪礼义疏》六卷后,便是“《丧服经传》一卷(马融注)、《丧服经传》一卷(郑玄注)”。《丧服》本为《仪礼》中的一篇,但《隋志》中《仪礼》义疏只有四部共四十卷,《丧服》义疏却多达五十部二百一十三卷。《丧服》虽说是别子为宗而自成一类,《隋志》将它置于《仪礼》之后《大戴礼记》之前,一是表明《丧服》与《仪礼》的隶属关系,二是可以考见礼类的“因革之宜”。

第四,他强调在给图书分类编目时,一定要在书套上记下书名与卷数,要是不标上书名,时间一长该书就会与它书混淆,人们就将不知道世上尚有或曾有此书,久而久之这本书就可能亡佚。他在《编次失书论五篇》中指出:“书之易亡,亦由校雠之人失职故也。盖编次之时,失其名帙,名帙既失,书安得不亡也。按《唐志》,于天文类有星书,无日月风云气候之书,岂有唐朝而无风云气候之书乎?编次之时失之矣。按《崇文目》(应为《崇文总目》——引者注),有风云气候书,无日月之书,岂有宋朝而无日月之书乎?编次之时失之矣。《四库书目》并无此等书,而以星禽洞微之书列于天文,且星禽洞微,五行之书也,何与于天文?”《唐志》天文类中之所以只有星书而没有风云日月气候之书,是因为给图书分类编目的人没有在书套上记下书名,人们误以为这类书在唐朝全都亡佚,最后就可能真的导致这类书籍散佚。亡书者竟然是那些嗜书如命的文献校雠家!说来谁会相信呢?郑樵对此沉痛地感叹道:“自汉以来,书籍至于今日,百不存一二,非秦人亡之也,学者自亡之耳!”除必须记名帙外,郑樵同样也十分重视记卷帙,他在《编次之讹论》中对编目不计卷帙和计卷帙不规范的现象提出了批评:“凡编书,每一类成,必计卷帙于其后。如何《唐志》于集史计卷而正史不计卷,实录与诏令计卷而起居注不计卷?凡书计卷帙皆有空别,《唐志》无空别,多为抄写所移。”《唐志》中有些书计卷数有些书又不记卷数,别的图书编目计卷帙都有“空别”,《唐志》或许是抄写过程中的疏忽而没有留“空别”。他自己编撰的《艺文略》则非常规范,十二大类中每一本图书都记了卷数,每一小类和每一子目(郑氏称“种”)都记了总部数和总卷数。如“经类第一”中《易》这一小类又分十六子目,第一个子目“古易”:“《连山》,十卷。《归藏》,三卷。《三皇太古书》,三卷。”“古易”子目结束后又标明“右《古易》三部,十六卷”。《易》小类最后又总计“凡《易》十六种(即《易》分十六子目——引者注),二百四十一部,一千八百九十卷”。郑氏当年计卷帙留下的“空别”因原稿已佚而无从查证,但可以肯定他留有“空别”。为什么要记图书的卷数、子目、小类的总部数和总卷数呢?编目必须记下图书卷数的原因有二:一是常有同书而异名、异书却同名的现象,记下卷数便于辨别确证;二是记下卷数可以发现该书历朝卷帙的分合、版本的变动、书籍存亡的时间等。记下某子目和某类的部数与卷数,既可以从中看出某些学科、某些方向学术的兴衰,也可从中发现社会对某一学科的关注度,某些学术的兴奋点,还可见出哪些大类、小类、子目中典籍部数和卷数有无增减。

第五,在给图书分类编目时,不能见名不见书,不能看前不看后,一定要细读全书以明其知识与学科归属,否则将会因望文生义或主观臆断而出现分类的舛讹,郑氏在《见名不见书论二篇》中说:“编书之家,多是苟且,有见名不见书者,有看前不看后者。《尉缭子》,兵书也,班固以为诸子类,置于杂家,此之谓见名不见书。《隋》《唐》因之,至《崇文目》始入兵书类。颜师古作《刊谬正俗》,乃杂记经史,惟第一篇说《论语》,而《崇文目》以为论语类,此之谓看前不看后。应知《崇文》所释,不看全书,多只看帙前数行,率意以释之耳。”这一条例对于图书分类编目来说实属真知灼见,可惜,他的《艺文略》中错入与重出的书籍不少,都是因为他作法而自蹈——自己分类编目时犯了“见名不见书”的错误,前人对此多有批评和纠谬。他明明知道分类编目时不能“见名不见书,看前不看后”,在《图谱略·明用》篇中他还说过“若无核实之法,何以得书之情?”郑氏自己给书分类编目时,何以触犯自己所订下的条例呢?其中必有许多难言之隐,我们了解一下他一生的处境,就会对他有一种“理解之同情”。郑樵一生绝大部分时间独处东南僻壤,五十五岁后才特补右迪功郎,还莫名其妙地接连遭人弹劾,只有极短时间才被允许到秘书省查书。在他编写《艺文略》时,有些书籍他根本无缘见到,自然也无法一本书一本书地“核实”,他“见名不见书”不是不愿“见”而是不能“见”,《艺文略》错谬的背后有多少后人难以想象的无奈和辛酸!

第六,为了避免图书的错收、漏收和重出,在分类编目完成后要反复校勘。他对《隋书·经籍志》评价很高,但《编次之讹论十五篇》也指出了《隋志》在这方面的失误:“若乃陶弘景《天仪说要》,天文类中两出。赵政《甲寅元历序》,历数中两出。《黄帝飞鸟历》与《海中仙人占灾祥书》,五行类中两出。庾季才《地形志》,地理类中两出。凡此五书,是不校勘之过也。以《隋志》尚且如此,后来编出于众手,不经校勘者可胜道哉!”这里的一书“两出”与上文所说的一书两属或多属不同,两属或多属是一书置于两类或几类中,“两出”是一书重复置于同一类之中,这显然是分类编目者疏忽造成的。疏忽草率还容易造成图书的错收和漏收,如“萧何律令,张苍章程,汉之大典也,刘氏《七略》、班固《汉志》全不收”,这些典籍“至隋、唐犹存,奈何阙于汉乎”?可见,分类编目完成后仔细校勘核对这一环节必不可少。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艺文略》中同样也偶有图书的错收、漏收和重出现象。

“类例”的卓绝之处在于发凡起例,其所振者为“鸿纲”,其所失者属“小节”,丝毫不影响郑氏“类例”理论在文献学史上的里程碑意义。

原刊武汉大学《图书情报知识》200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