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例既分,学术自明” 三、“类例”的原则:“不如此论高卑”
郑樵在知识类型上崇“实学”而弃“空言”,这一知识类型的价值判断,深刻地影响了他文献学的知识与图书分类。
我国第一次知识与图书的分类,是汉代确立“独尊儒术”这一意识形态之后完成的。向、歆父子既是古典文献学的奠基人,又是著名的经学大师;《汉书·艺文志》撰者班固同样深湛经术,有经学名著《白虎通义》传世,而且他本人还是一位坚定的圣学卫道者,批评司马迁“其是非颇谬于圣人,论大道则先黄老而后六经”,所以从《七略》《别录》到《汉书·艺文志》的知识和典籍分类中,儒家的六艺(六经)处于独尊的地位,这种独尊地位一直保持到晚清。顾颉刚先生在《古史辨自序》中说:“中国学问是向来只有一尊观念而没有分科观念的。”由于古代学者心存“一尊观念”,其他各科知识自然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空间。在《七略》及《汉书·艺文志》的知识系统中,六经之外的知识不过是“六经之支与流裔”,所有知识都是六经的流裔和派生物。在《隋书·经籍志》及《四库全书总目》那里,经为各学之权衡,史为经之羽翼,子为经之流裔,集为经之鼓吹,总之,在这种知识的价值等级中,各科知识离开了经就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依据。难怪唐代的文献学家称自己整理文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弘道设教”,清代集古代文献学之大成的《四库全书总目》更宣称:“盖圣朝编录遗文,以阐圣学、明王道者为主,不以百氏杂学为重也。”什么是这些文献学家眼中的“杂学”呢?《四库全书》编者对此有明确的界定:“夫学者研理于经,可以正天下之是非;征事于史,可以明古今之成败,余皆杂学也。”他们以是否遵经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对所有的典籍“一一辨厥妍媸,严为去取”,对那些“离经叛道、颠倒是非者,掊击必严;怀诈狭(当作‘挟’——引者注)私、荧惑视听者,屏斥必力”。这与其说是在“编录遗文”,还不如说是在宣扬“圣学”。近人杜定友在《校雠新义》中也对这一做法大为不满:“学无门户而强分内外,经为宏道,史以体尊,子为杂说,集为别体,一以尊崇圣道,以图书分类为褒贬之作,失其本旨远矣。”郑樵早就认为“《七略》所分,自为苟简,四库所部,无乃荒唐”。
任何一个文献学家都有自己的知识价值判断,但文献学“类例之法则又不宜存褒贬于其间,有其书当有其目,有其目当有其类”,如果有“经学”与“杂学”的贵贱之分,有形而上之“道”与形而下之“术”的高下之别,类例条别就将毫无准的。郑樵鄙薄“空言”崇尚“实学”,这表现在类例中就是给予“空言”与“实学”各类知识相应的学科地位,不像此前的文献学家那样,让“空言”挤压“实学”的生存空间,而是强调各科知识的相对独立性,反对通过类例分出各种知识的“高卑”。有些文献学家将道家与道术同条,法家与刑法共类,郑樵对这种分类深致不满:“旧类有道家,有道书,道家则老、庄是也。有法家,有刑法,法家则申、韩是也。以道家为先,法家次之,至于刑法、道书,别出条例。刑法则律令也,道书则法术也,岂可以法术与老、庄同条,律令与申、韩共贯乎?不得不分也。《唐志》则并道家、道书、释氏三类为一类,命以‘道家’,可乎?凡条例之书,古人草昧,后世详明者有之,未有弃古人之详明,从后人之紊滥也。其意谓释氏之书难为,在名、墨、兵、农之上,故以合于道家。殊不知凡目之书只要明晓,不如此论高卑,况释、道二家之书自是矛盾,岂可同一家乎?”“不如此论高卑”就是他确立的“类例”原则,也即在知识和图书分类中保持价值中立,客观地给予各科知识相应的地位,不通过类例来分出各科知识的贵贱。像《唐志》将释氏混同于道家,将刑法并入法家,以此来凸显道家与法家,并取消佛教与刑法这两种知识的独立地位,这种经由类例条别来显示各科知识贵贱尊卑的分类方法,不仅会使典籍分类凌乱失次,而且会严重影响到某些知识类型的积累和承传,严重压缩和窒息某些学科与学术的生存发展空间。在郑樵的《通志二十略》中,尤其是在其《艺文略》中,他给予当时已有的各科知识最大的生存空间,确立各科知识相对独立的学术地位。
首先,郑樵突破了“七略”和四库分类的藩篱,通过自己的类例原则重新划定了知识的版图,并由此确立了各科知识的学术地位。《艺文略》彻底打破《隋书·经籍志》的四部成法,将古今图书分为十二类:经类第一,礼类第二,乐类第三,小学类第四,史类第五,诸子类第六,天文类第七,五行类第八,艺术类第九,医方类第十,类书类第十一,文类第十二。从现代眼光来看,图谱和金石也属于文献典籍的范畴,要是再加上《二十略》中的《图谱略》《金石略》,他划定的典籍共有十四类。后来的文献学家们虽肯定郑氏《艺文略》的这种分类,但大多是称道他将图籍进行了更仔细的条别,一是将图书分为十二大类,二是扩大了分类的级数,创立了三级类目体系——大类之中再分小类,小类之中又细分子目,而这种类例的知识论意义却一直被人们所忽视。比起经、史、子、集四部分类来,郑氏《艺文略》中的十二大类,加上《图谱略》《金石略》二类,使不少知识类型摆脱了经的笼罩,并获得了与经并立的地位。如析礼、乐、小学于经之外,使得礼、乐、小学从经的附庸变为与经并肩而立,出天文、五行、艺术、医方、类书于诸子之中,使天文、五行、艺术、医方、类书更易于显示各自的知识特性,不再削足适履地依附于诸子。这种分类表明郑氏对各类知识特性与地位具有深刻的认识。属于古代礼仪法制的“礼类”需因时因地制宜,不应列于亘古不变的“经”;“小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人习用的文字,将它侧于儒家经典有何理据?天文探究星辰日月,医方传法以治病救人,为什么要与立言以明道的诸子混而为一?衡之以郑樵的知识论标准,一为虚论其理的“空言”,一为实纪其迹的“实学”,将“实学”并入“空言”,就意味着剥夺了“实学”这一知识类型的存在空间与独立地位。金石碑刻是另一种形态的历史文献,有的文献学家将它附丽于经,有的将它并入于史,可它们在内容上既非经非史又亦经亦史,是一种有别于经史子集的知识类型。郑樵对此有独到的认识:“方册者,古人之言语;款识者,古人之面貌。以后学跂慕古人之心,使得亲见其面而闻其言,何患不与之俱化乎?所以仲尼之徒三千皆为贤哲,而后世旷世不闻若人之一二者,何哉?良由不得亲见闻于仲尼耳。盖娴习礼度,不若式瞻容仪,讽诵遗言,不若亲承音旨。今之方册所传者,已经数千万传之后,其去亲承之道远矣。惟有金石所以垂不朽。”他将三代鼎彝、秦人石鼓、秦后石刻,进行搜集、整理、分类而别为《金石略》,这表现了他深远的学术眼光与开阔的知识视野。江人度上书张之洞论目录学编撰时,对郑氏此举有高度评价:“‘金石’之学,《隋志》列‘经’,《宋志》属‘史’,已觉歧异。且昔之考核者少,尚可附丽;今之研究者多,岂容牵合?六义附庸,蔚为大国,夹漈《通志》所以别为一略也。盖其中有证经者,有资史者。居之甲部,既病其偏枯;置之乙帙,亦嫌其泛滥。”可见郑樵单列《金石略》有先见之明。他撰《图谱略》是有感于从向、歆以来,文献学家重书籍而轻图谱的倾向,也是他重“实学”在类例上的表现。
当然,《艺文略》的典籍分类仍然存在时代的局限,比如少数地方图书分类标准尚未完全统一,又如对某些知识类型没有足够的重视,最明显的是仍旧将“地理”并于“史类”。历史学处理的是历史时间,而地理学探讨的是宇宙空间,二者可以说“义不同科”。《通志二十略》中有《地理略》,《艺文略》中却没有“地理类”,把史学著作与地理学典籍混在一块。清人孙星衍《孙氏祠堂书目》显然受到郑氏《艺文略》的影响,同样将典籍分为十二类,不同的是出地理于史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郑氏留下的缺憾。
其次,郑樵在类书过程中,既没有意识形态的傲慢,也没有学术的偏见,能客观地平视各种类型的知识,如他将“类书”单列一类而与经、史、诸子并列,这显示了他在知识论上的公心与卓识。为何将类书别为一类呢?他在《校雠略》中对此做过清楚的阐述:“类书者,谓总众类不可分也,若可分之书,当入别类。”类书向为学者所鄙夷和不屑,连最推崇郑樵的章学诚也是如此。他将学术知识分为三类:比次之书、独断之学与考索之功。“高明者多独断之学,沉潜者尚考索之功”,“比次之书”则无须“高明”也不必“沉潜”,任何读书人都可以编纂,因而,“独断之学、考索之功欲其智,而比次之书欲其愚”。可是对于一个文献学家来说,有其学必有其书,有其书则应有其类,不可因对某一类学术知识心存偏见,就剥夺它独立存在的位置。类书的资料来源或经或史或子或集,古代公私文献目录往往将类书或入子部或附集部,可类书的知识形态又不同于子、集。《四库全书》的编者也认识到类书在四部之内无类可归,但又不能打破四部的框架,不得不仍将它附于子部。郑樵把难以归类的类书独立作为一类,深为近代张之洞所称道,张之洞认为丛书、类书在内容上“经、史、子、集皆有,势难隶于四部,故别为类”。张之洞的《书目答问》在经史子集四部之外,又另立第五部“丛书目”无疑受到了郑樵的启发。不过,郑樵的“类书类”中类书多而丛书少,张之洞的“丛书目”中丛书多而类书少。“类书类”中有至今常用的《艺文类聚》《太平御览》《册府元龟》,还有杜佑的名著《通典》,也有丛书性质的《经史子集名数》《诸史总要》等。从郑氏的编目与题注看,他丝毫没有轻视类书和丛书的倾向。
最后,由于郑氏文献学的价值目标是“成学”而非“致圣”,所以与古代大多数文献学家不同之处就在于他极少卫道色彩,他在类书时总能兼顾各科知识系统本身的特性,绝不会因为知识的价值评价而任意扭曲各科知识本身的性质,把同一知识类型的书籍强归于不同类别中,这一点只要将《四库全书总目》与《艺文略》做一比较就一目了然。中国古代社会具有深厚的礼乐传统,《礼记·乐记》称“乐由中出,礼自外作”,礼具有外在的强制力量,乐具有内在的感化功能,它们都是安邦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礼、乐在古代文献目录中都入六艺略或经部。《四库总目·经部·乐类》小序说:“大抵乐之纲目具于《礼》,其歌辞具于《诗》,其铿锵鼓舞则传在伶官。……特以宣豫导和,感神人而通天地,厥用至大,厥义至精,故尊其教得配于经。而后代钟律之书,亦遂得著录于经部,不与艺术同科。顾自汉氏以来,兼陈雅俗,艳歌侧调,并隶《云韶》,于是诸史所登,虽细至筝、琶,亦附于经末。循是以往,将小说、稗官未尝不记言记事,亦附之《书》与《春秋》乎?悖理伤教,于斯为甚。今区别诸书,惟以辨律吕、明雅乐者,仍列于经,其讴歌末技、弦管繁声,均退列‘杂艺’‘词曲’两类中,用以见大乐元音道侔天地,非郑声所得而奸也。”从知识论的角度看,不论是“辨律吕”还是谈“讴歌”,不论是属于风雅还是隶于艳曲,它们都同属音乐知识的范畴,这方面的典籍理应同归乐类。四库馆臣由于固执的卫道观念,将“明雅乐者”入经部乐类,将“艳歌侧调”归于子部艺术类。如《羯鼓录》一书,馆臣们认为它是“论管弦工尺者,不过世俗之音”,将它归于“艺术”类中。“辨律吕、明雅乐”属阳春白雪,可以入于“乐类”,管弦讴歌之声属下里巴人,只能隶于“艺术类”,哪怕管弦之声属于音乐也不能入“乐”。郑樵则认为诗、乐同源,二者密不可分,“乐以诗为本,诗以声为用……然诗者人心之乐也,不以世之兴衰而存亡,继风、雅之作者,乐府也”。他将三代的风、雅、颂与汉代的民间乐府同隶于音乐,二者并无所谓等级上的尊卑。郑樵类书遵从“义例相近,使相比附”的分类原则,对各类知识不分尊卑,将属于同类知识的典籍归为一类。《艺文略·乐类》分十一小类,其中有“辨律吕”的“乐书”,也有讲演奏的“管弦”,有军乐“鼓吹”,还有“钟磬”与“琴”。“乐书”论乐理,“管弦”讲乐技,虽有“道”“艺”之别,却无贵贱之分。它们的研究对象同属音乐,归入同一类符合它们相同的知识属性,这样有利于书库典藏和读者借阅,也有助于学术考镜源流。后来章学诚也应和郑樵的类例原则,强调不能因卫道而扭曲知识类型的性质:“盖类有相仍,学有所本;六艺本非虚器,典籍各有源流;岂可尊麒麟而遂谓马牛不隶走部,尊凤凰而遂谓燕雀不隶飞部耶?”因为尊经而将本应属于音乐知识的“世俗之音”排斥于乐类之外,这不像为了尊凤凰而将燕雀逐出鸟类一样荒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