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十一、告发成风及滥施酷刑的状况(330~334 A.D.)
罗马帝国修筑道路及建立驿站,使朝廷与各行省之间来往方便。但这些设施有时却被滥用,造成令人难以忍受的弊端。总共雇用了两三百名信差,在御前大臣底下工作,负责通报每年当选的执政官名册、皇帝的诏书或战争得胜的消息。这些人后来向君王报告他们所知的行政官员或普通公民的所作所为,因而成为君王耳目,给人民带来莫大祸害。软弱无力的统治必然产生有害的影响,他们的人数增加到一万人之多,并且完全不顾再三告诫他们的法令。他们把有利可图的驿站业务,变成掠夺性的压榨工具。这些经常与皇宫有联系的信差,在能得到好处和奖励的鼓舞下,急切希望能发现在进行中的阴谋,到处打探暗藏的不满以及打算公开叛乱的准备活动。他们装出神圣不可侵犯的态度,戴着热爱国家的面具,掩盖对真理正义的践踏和对犯罪恶行的歪曲。他们可以把诬陷的毒箭,随意对准真正有罪者或清白无辜者的胸膛,只要这些人惹他们生气,或是不肯花钱消灾。不论是出生在叙利亚还是不列颠的忠诚臣民,都有被戴上脚镣手铐,拉到米兰或君士坦丁堡法庭的危险,都要面对告密者罪恶的诬陷,为自己的身家性命进行辩护。要是按照当时采取的法律程序,只有绝对的必要才能容许辩解,如果定罪的证据不足,可以随意使用酷刑,使被告再也难逃法网。
审判委员会是罪恶的渊薮,这种实验性质的做法,会造成误导,带来很大的危险,古罗马的司法界虽允许它的存在,但并未得到公开承认。罗马人只将这种血腥的审判过程用在奴隶身上,那些傲慢的共和国人士对奴隶的痛苦根本视若无睹;如果没有确凿的犯罪证据,他们绝不会同意对公民的肉体任意折磨,因为这是神圣的权利不可侵犯。要是研究一下提比略到图密善这些暴君的历史,里面详细记载许多滥杀无辜的情况,但是,只要国民的自由权利和荣誉思想还能发挥影响力,一个罗马人即使面临死亡的威胁,也不可能受到屈辱性的酷刑。当然,对各行省的行政官员而言,他们的行为不为罗马的准则所约束,也不必遵守罗马人民严格的信条;他们不仅使用酷刑对付东部暴君统治下的奴隶,还施加在马其顿人身上,这些人民过去只服从受宪法制约的君主。就是靠自由经商而兴盛起来的罗得岛人,以及维护并提高人性尊严的雅典人,也都逃不掉酷刑的威胁。由于省民无力反抗只有默许,使得各行省的总督获得了随意使用残酷刑具的权利,一开始是强迫流浪汉或平民罪犯承认所犯的罪行,逐渐发展到完全混淆阶级的区别,践踏罗马公民的基本权利。臣民基于恐惧心理只有请求颁布性质特殊的豁免令,君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非常愿意实施这些保护办法,实质上是变相容许使用酷刑,等于合法授权不必有任何忌惮。豁免令的范围在于保护所有属于“特勋阶”和“卿相阶”的人士、主教和属下的长老、讲授人文科学的教授、军人和他们的家属、市府官员和他们三代以内的子女,并保护所有未成年的儿童。但是,帝国新设立的司法制度却又加进一条致命原则,只要涉及叛国罪,其中包括经过律师的罗织,证明被告对皇帝或帝国怀有敌意,一切特权便全都无效,所处的地位一律变得同样可悲。皇帝的安全比公理正义和人道考虑更为重要得多,这是不容怀疑的事,即使是老人的尊严和青年的无知,都同样受到最残酷的惩罚。受到告密者恶意的检举,被指控为犯罪活动的同谋,所提出的犯行完全是凭空捏造,这样的恐惧像利剑一样,永远悬挂在罗马世界主要公民的头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