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世风 古代的人口与婚龄
古代的人口增殖,与赋役政策、婚姻政策关系极大,尤其和前者。比如人头税、徭役税的征收轻重,人丁、次丁、老、黄小年岁的规则,孕妇及其丈夫免役与否的临时规定,都影响着人口的出生率和成长率。本文不接触这么多问题,专谈人口与婚姻法定年龄的关系。
历朝政府关于婚龄的法规,有两种类型。一是常规的,确定法定婚龄,即规定男女到多少岁才可以结婚;一是临时性的,视当时社会情况而制定,这种法规就一个朝代讲是偶见的,把许多朝代的串在一起,也可以发现它们的共同性:是为解决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制定的。
政府强迫人民到一定年岁必须结婚,否则给以制裁。我们所见记载,此说提得最早的是墨子所说的圣王时代,也即古人所说的三代以上吧。墨子讲:“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墨子·节用上》)墨子认为上古男子20岁、女子15岁必须结婚,这是法令规定,不敢不遵行。墨子说的是那一个时期的事实,有没有这一事实,很难确证。我们确知政府实行这一政策最早的是春秋时代的越国。越王勾践被吴国战败回到会稽,卧薪尝胆,准备力量进行复仇,实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方针。“生聚”的内容之一就是为增殖人口,因而宣布:“女子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国语·越语上》)这是把男20岁、女17岁定为最迟结婚年龄,即必须结婚的年岁,而不是可以婚配的岁数。
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惠帝纪》)汉代人口税中有一种算赋,是15岁至56岁的男女成年人交纳的,每人一算,120钱,但是商人和奴婢要交二算。惠帝这个法令使15岁至30岁的未婚女子多交算赋,且达常人的5倍,商人交二算是为实行重本抑末政策。这一婚龄规定对未婚女子的处罚比商人重得多,简直是把她们当作罪人对待了。
正式建立西晋的晋武帝在泰始九年(273)下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女儿到了17岁父母还不把她嫁出去,政府就要强行把她匹配了,要那样,还不如父母赶在17岁以前让她结了婚。
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诏令:“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周书·武帝纪》)女子13岁就要成亲,是我们所知的法令中年岁最小的。
唐太宗贞观元年(627)诏书讲:“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怎样以礼婚嫁呢,诏令解释道:“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劳抑以嫁娶。”(《通典·礼·男女婚嫁年纪议》)中央要求州县官督促15岁女子、20岁男子的婚配,必须进行完毕,但在执行中要注意政策,不给民人硬性分配配偶。
我们把历次强制结婚年龄的法令,列成下表,读者可能了解得更清楚:
朝代 | 年号、公元 | 男年 | 女年 |
---|---|---|---|
春秋 | 越王勾践,前5世纪 | 20 | 17 |
西汉 | 惠帝六年,前189年 | 15~30 | |
西晋 | 泰始九年,273年 | 17 | |
北周 | 建德三年,574年 | 15 | 13 |
唐 | 贞观元年,627年 | 20 | 15 |
这些法令告诉我们,男女到一定年龄必须结婚,否则由政府加以处罚和强行婚配,而规定的年岁又很小,甚至小到女子还处于少年阶段,这是政府实行强迫早婚政策。此类法则都是在特定情况下制定的。
通常的婚龄,同男子的冠礼、女子的笄礼年龄相一致,因为原则上说冠、笄礼之后,男女可以成亲了。冠、笄礼的年龄各个时期的说法也不一致,大体上说是男子20岁,女子15岁。这只是一种说法,冠、笄礼本身就没有怎么实行。政府听民众自行婚姻的年龄,自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的诏令起,有了明确的说法,即是“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唐会要·婚嫁》)。北宋初年实行开元法。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下令,民间婚娶,依《朱子家礼》进行,即男16岁、女14岁,听其婚配。清朝继承了明朝的立法。明朝政府还就宗室子女的婚姻,议定15岁以上可以婚配(王圻《通考》)。历朝政府的听婚年龄,并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到年龄的结婚与否固然不管,没有达到婚龄的结亲,政府也不过问,童养媳制度存在就是明证。从这里看来强制婚龄的法令反映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什么有的王朝要在一个时期内强迫人民结婚呢?我们看制定那项政策的社会状况就可以明白了。越王勾践的法令出现在春秋五霸争雄、吴越战争以越国惨败而结束的时候,北周武帝处在南北朝长期混战的年头,汉惠帝、晋武帝、唐太宗则在大规模的长期战争之后,即都是长期战争或刚刚结束的时候,战祸使很多人死亡,造成人口锐减。以国家掌握的人口数字来说,东汉人口达到5600多万,经汉末三国大乱之后,西晋只有1600多万,仅及东汉的2/7。隋代人口4600万,在南北朝长期战争之后,未恢复到东汉水平。隋末农民战争后,贞观时人口虽比武德间有所增加,也只有1200多万,不过是隋朝的1/4。人口少,劳动力不足,因而影响赋役的征收和兵力来源,为解决这个问题,统治者希望通过强迫早婚,达到增殖人口的目的。关于这一点,越王勾践就有所说明,他认为贤君之政,人民自然奔向那里,人口就多了,他不是贤君,不能使民归之如流水,但是他表示“将率二三子夫妇以蕃”,即鼓励多生产人口,所以他规定“壮者无娶老妇”,“老者无娶壮妻”(《国语·越语上》),为的是使有生育能力的男女结为夫妻,以便生养,而年龄搭配不当,就不生育或少生育了。他之所以让男20岁、女17岁必须婚配,也是为繁衍人口。而把早婚政策与人口增殖关系说得极其明白的是南朝中军录事参军周朗,他在给宋世祖的上书说战争使人口损失一半以上:“自华夷争杀,戎夏兢威,破国则积尸竟邑,屠将则覆军满野,海内遗生,盖不余半。”他认为一个政权,“不患士之不广,患民之不育”,把人口减少看作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建议政府实行强制民人早婚的政策,但凡“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宋书·周朗传》)。
孟子讲诸侯有三宝:土地、人民和政事,没有一定数量的人民,国家也就不成其为国家。人口与国家的关系,汉魏之际的政论家徐干说:“故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敢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中论·民数篇》)粮食器物是人生产的,赋役、兵役都要人去服务。缺少人,一个政权就没有大量的财政收入和可供役使的人。为增加人口,统治者就采取了强迫人民早婚的措施,就制定了汉惠帝等的那些政策。
政府为使少年早婚,提倡简化婚仪,节俭办婚事,前面提到的北周武帝诏令中“以时嫁娶,务以节俭,勿为财币稽留”的号召,就是讲的这个原则。如果婚姻双方竞要财礼和嫁妆,贫穷之家很难及时婚配,更不要说提前结亲了。早婚令是权宜之法,但提倡婚事中的俭约,如果能在通常法中加以坚持就好了,可惜历朝统治者虑不及此。他的眼光盯着人口,是为向臣民要赋役,当人口多了,就不注意提倡节俭婚姻了。
在颁布的强制早婚法令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政府提倡寡妇再婚,如前述贞观诏书表述极清楚。唐以前的人们对再婚女子并不或不怎么歧视,但对守节的表示赞扬。贞观令讲孀妇丧服期满,政府就要求她再行婚配,当然,对于坚持不改嫁的也不强迫。妇女二次结婚,本应同男子一样,是她的权利,但在男尊女卑的社会却对二婚女子横加指责,可是在早婚令实行时,政府就鼓励女子再婚,在客观上也是对守节观念的冲击。
在实行早婚令时,政府往往还采取其他措施鼓励民人婚姻,如魏孝文帝到山西巡视:“所过问民疾苦,以宫人赐贫民无妻者。”(《魏书·高祖纪》)让宫女同贫民结婚,解决怨女旷夫的婚配问题,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也是一种善政。
早婚令实行中,有的政府在赋役政策上奖励民人生育。越王勾践规定,孕妇将要分娩,公家派医生看护,帮助产妇催乳哺育婴儿,如果一胎三子,公家派乳母,一产二人,公家给食粮,资助产妇家庭把婴儿养好。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法定,百姓家生养儿子,免除他家两年的徭役(《汉书·高帝纪》)。汉章帝元和二年(85)诏令,过去百姓产子,三年不收他的算赋,现在增加一条:给孕妇保胎粮三斛,豁免他丈夫一年算赋(《后汉书·章帝纪》)。暂免赋役,对于贫苦人民保胎保婴有实际价值,有利于婴儿的生存、成长。后世政府发展这项政策,对一胞多胎的产妇家庭给予物质资助,成了一项社会福利事业。
总起来看,历朝政府为增加人口,强迫民人早婚,甚至把不行早婚的男女当作罪犯来对待,是极没有道理的。强令少年结亲,对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是一种摧残。因此,即使在人口稀少之时,强制早婚的政策也是荒唐的,不足取的。人要在生理发育成熟了,才能结婚生育,这既符合婚姻者本身的利益,也是人类优质再生产的前提,早婚令恰恰违背了这种自然的要求。它反映古代统治者把人当作一种生殖劳动力、兵力的工具,他们根本就不把平民当作人来看待,这就是封建时代不讲人性,是它的野蛮的表现。
早婚令提倡节俭办婚事,主张寡妇再婚,这是有积极意义的。惟因它同增殖人口的迫切要求结合在一起,当这种迫切性减弱时,就不再强调这些了,所以它的积极意义只在短期内有效。就其本身讲,也不是早婚令的固有内容,无需过分看重。我们只能对早婚令持批评态度。
人口数量关系着政府的赋役多寡,历朝政府总是希望增殖人口,当人口锐减时尤其如此,这是维护历朝统治者的利益所决定的。人口增长并非对社会发展总有好处,统治者根本不会考虑这个问题。在现代人口爆炸成为世界性的问题之后,如果还不认识人口爆炸的严重性,那就是不能原谅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