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古人的分家
谈到分家,就要明了财产继承和分家的方法。这里的几个古人分家的事例,就涉及人们容易提出的分家中的问题。
陆贾,刘邦的谋士,出使南越,完满成功,得封为太中大夫。吕后当政时退职,到雍州好畤县定居,想到身后事,就给儿子们分家产。他出使南越时,南越王赵佗送他价值二千金的礼物,这时他拿出一千金,给他的五个儿子每人二百金,令他们自谋职业独立生活。他自己留有所乘坐的车骑,从事歌唱音乐的侍者十人,价值百金的宝剑。他向儿子们宣布:如今与你们约定,我轮换到你们家里去,每人十天,然后换一家,我还要出游,到朋友家去,因此一年也不过到你们每个人家去两次。我去谁家,谁供给饭食,还要养活侍从和喂养牲口。我的饮食一定要上好的,蔬菜、鱼肉要新鲜的,得让我满意。反正我去你们那里的日子也不多,也不让你们为我太劳累了。将来,我死在你们谁家,宝剑、车马、侍从就归谁所有(《汉书·陆贾传》)。陆贾把财产分给男儿,留下一部分自用,并对这一部分的未来所有权也作了预先的安排,如同写了遗嘱。分配财产的同时,要求儿子们尽义务:要孝敬他。自分家后,他的儿子们各自成立小家庭,轮留供奉父亲饮食。陆贾安排后事早,后来进长安给丞相陈平出谋划策,反对吕氏,汉文帝即位后,又奉命出使南越,寿终时不知是在哪个儿子家里。
西晋初年,乐陵郡公、司徒石苞有六个儿子,长子早亡,老儿子石崇。临终前他给诸子分家产,一一分派停当,惟独没有石崇的份,石崇母亲提醒他,还有老六哩,石苞说:我不是忘了他,别以为这孩子年岁小,我看得出来,他以后能挣家业,所以就不给他了。“知子莫如父”,石崇长成后,官至荆州刺史、鹰扬将军,果然大富,有“水碓三十余区,苍头八百余人,他珍宝货贿田宅称是”,“后房百数,皆曳纨绣,珥金翠”。他与王恺斗富,成为历史上出名的豪奢事件(《晋书·石苞、石崇传》)。石苞的分家与陆贾的有所不同,给儿子的财产因人而异,且不听妻子的意见。石苞遗言,要求薄葬:用平常穿的衣服装殓,不要反复穿裹,墓内不设床帐明器,墓外不起坟,不种树。
姚崇画像
姚崇,与宋璟同是唐玄宗开元年间的名相,他的分遗产方法学自陆贾和石苞。他看到前辈达官贵人身死之后,子孙不能理家,所有财产都不认真经理,以致毁弃,有的子孙为争家财,尺寸不让,乃至打官司,家破名败。他为避免这种情形在自家出现,觉得陆贾、石苞在世时分配财产,以杜绝后世之争的办法好,于是把田园分给三个儿子,并写了遗嘱,说明分配资财的原因,并料理自身的丧葬事务。他也主张薄葬,叫子孙只给他用常服装殓,不要紫色玉带。他不信佛,只允许子孙请僧人念经,规模要小,并用随身衣服作布施,不得用余钱做这类无益的事。另外,他还给了侄儿一部分财产。《旧唐书》讲到他的析产,说“先分其田园,令诸子侄各守其分”(《姚崇传》)。
明代后期,山东诸城人贡生高晓,有七个儿子,在世时给他们分家产,每人30亩田,但到他死时,小儿子没有如实得到,儿子中的高廷芳把他分到的那一份转让给小弟弟(方苞《望溪先生文集·高仲芝墓表》)。同时期,江南无锡人华效复病危之际,作了家事的安排,他有150亩地,三个孩子,每人分三分之一(《华氏传芳集·通奉大夫雍明府君宗谱传》)。
陆贾、石苞、姚崇等人的分家产,都是他们在世时进行的,这是分家的一种方式,即由家长主持。产业由其创造,分配时随其主张,诸子很少能反对的,这样分家时比较顺利,少发生纠纷。这种分法给家长也留一份养老财产,包括殡葬费也留足了,死后一般不会发生意外,等于自己发送自己,倒不会使子孙滞留不葬。这个分法传诸后世,时至今日,诸子分过,老人轮换去吃派饭的做法,即保留了它的一部分内容。
另一种历史上常见的分家方法,是兄弟们在父亲故世后自行分家,不过要请至亲长辈来主持,或做证人。东汉时会稽阳羡人许武,有两个弟弟许宴、许普。他向弟弟提出分开过,得到了同意,他就把家产分成三份,而每份的价值不一样,他首先要了有好田、大宅、强壮奴婢的那一份,把劣田、小宅、体弱奴婢的两份推给了弟弟,许宴、许普也都无异议地接受了。许武以所得的财力从事经营,没几年资产扩充为原来的三倍。他的邻居对许武的分家法看不惯,鄙视他的贪婪,赞扬他的弟弟们的容让精神。舆论就这样形成了,许宴、许普因而被郡太守选举为孝廉,出了名。这时许武请来家亲,哭着说:我不像做兄长的样子,主持分家干出那种丑事。其实我是因为两位弟弟都成年了,还没有荣禄,我想用那种分家法,给他们创造获得好名声的机会,今天果然得到了,我的名誉因而毁掉了也不要紧。现在我宣布,我把原来分的家财以及因此而扩充的产业,全部给我两位弟弟,表明我的原来想法。他说到做到,于是远方的近处的人都称赞他的义行,太守第五伦把他举为孝廉,他后来官做到长乐少府(《后汉书·许荆传》)。许武这样做,是故意制造分家产的不公平,作为取得名誉的手段。
在分家中义让的人史不绝书。明代吴江人曹大武兄弟九人,他出继伯父,伯父有田900多亩,理所当然由他继承,但是他八个弟弟在本生父亲家里所能接受的田地少,为照顾同胞,他要求祖父允许把他应接受的遗产共同分配,于是他只承继了300亩田(乾隆《震泽县志·别录》引茅坤文)。
以上两种分家法,对于财产的根本原则是同一的,就是诸子平均分配,不管少长,得到的都一般多,换句话说,父亲的儿子,都有同等的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不仅上述事例说明了这一点,法律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如元律就有《诸子均分财产》的条文,见于《元典章》卷十九《户部·家财》。这里所说的儿子是指正妻生育的,对于妾生的儿子,同样允许参加分配,元代就有“同亲过继男与庶生子均分家财”的规定。没有妾的名分的奴婢生的儿子也可以分得一部分财产,当然没有嫡生子多。如元代大名路人孙平有嫡子孙成,婢生子孙伴哥,孙平死后,孙成与孙伴哥为分遗产而打官司,政府判决,孙成得家产十分之八,孙伴哥得余下的十分之二(《元典章·户部·家产·补庶分家产例》)。只要是父亲血缘的人,都有财产继承权,至于继承多少,基本上是平均分配。在继承政治遗产上则有较大区别,在汉人当政的朝代,嫡庶长幼的名分观念很强,在嗣爵上,嫡子特别是嫡长子有优先权。
女儿有无财产继承权呢?上述事例都没有涉及,显然是没有份的,即没有资格继承娘家财产。女儿出嫁叫“于归”,就是婆家的人了,同娘家已经脱离家庭成员的关系,从而失去财产继承权。娘家给女儿财产,是在出嫁的时候给嫁妆,给的多少根据家庭经济情况,以不损害家庭经济为原则。有的娘家给的很多,甚至给田产,但这是陪嫁,为使女儿在婆家有地位,而不是分遗产。有的对女儿偏心,多给一点嫁妆,如元代福建莆田黄某,“爱其女,尽以腴田嫁之”。黄某没有儿子,以黄已为嗣子,他想把财产多给女儿一些,只有趁出嫁时陪嫁,否则以后就没有理由再给了(宋濂《宋学士文集·朝京稿·莆田黄府君墓志铭》)。也有给女儿分家产的,那是个别的例外。如脍炙人口的司马相如与卓文君婚姻故事中,文君随相如出走,其父卓王孙生气,连嫁妆都不给,在相如文君夫妇开酒馆亲自佣作之时,卓王孙认为有辱家门太甚,才给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初嫁时衣被财物,打发他们到了成都。这是迫不得已给一些钱,还不是分家产性质。后来司马相如受汉武帝重用,以中郎将身份出使西夷,蜀人以有相如为光荣的时候,卓王孙对相如刮目相看,悔恨女儿这门亲事来得晚了,于是重新给文君家产,与给儿子的一般多(《史记·司马相如传》)。这一次给钱,具有分家性质,但其所以给家产,并非女儿有这种权利,而是为了巴结女婿女儿,所以它没有什么普遍性,在女子与娘家遗产关系上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杨宇翔绘分家后父子关系图
寡妇对丈夫遗产的继承问题比较复杂,要区别情况处理,明人吕坤在《实政录》卷三《恶风十戒》中说明得较详细。它所叙述的处理原则是:在一个有财产的人家,丈夫死了,孀妇有儿子,全部继承丈夫产业,这种继承,实际上是儿子继承,产权在儿子名下,寡母并无所有权,只是在儿子未成年时由其掌握;若本身无子,而有丈夫在世时收养的儿子,寡妇和养子接受遗产的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给丈夫血缘男性近亲平分;若无养子,而有女儿,也是继承三分之一,以便同女儿往来;若全无子女,就给寡妇留下200亩田,让她可以生存;孀妇坚持寡居,她所继承的遗产可以变卖度日,可以出借给人;孀妇如果改嫁,不得带走原夫的遗产。这些情况归结起来,是嫠妇可以继承丈夫一小部分遗产,目的是维持其守寡期间的生活,使她作为丈夫的人而存在,死去的丈夫才有义务养活她,她一改嫁就失去原来的夫妻名分,所以就不能享有遗产继承权。
总结一下中国历史上的分家法和继承制,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即诸子平均继承制。
这种继承制度使财产不断分散。一份已经集中的财产,一代人一代人地平均分下去,要不了几代,再继承的话已经没有多少财物了。明人温以介母亲陆氏问儿子:我们宗族为什么穷人多?儿子分析说:祖上葵轩公有田1600亩,分给四个儿子,至今传到第六代,每一代分一次家,传到我们这一代,不用说是人丁多、财产少了(《温氏母训》,见《学海类编》第三十六册)。温氏在葵轩时代是大地主,四个儿子各得400亩田,也是大地主,第三代每房若还是各有四兄弟,所得不过100亩,就是中等田主了,第四代则落为一般农民,第五代基本上是没有土地的贫民了。这样的分家方法,使小生产者增多。在中国历史上自耕的小农很多,其来源之一就是通过分家从富有者行列里分化出来的。人们的贫富分化,当然与剥削制度关系密切,但同财产继承制的关系也很大。我们分析中国历史的演进过程,不宜忽视这一点。
父祖给子孙分家,就出现一个老人赡养的问题,这在分家中是要明确的。陆贾轮流到诸子家吃饭的办法是常见的,老人不跟一个儿子固定生活,哪一个儿子都有赡养义务,老人也不偏向哪一个。另一种常见办法是分家时给自己留有一部分财产,以便晚年生活和死后丧葬费用,老人单独生活,不要诸子养活,免去了赡养与否的家内矛盾。这是一种好的分家法,只在有钱人家才能做得到,要不然的话,诸子分不到什么财产,老人怎么可能留下很多财物呢?当然在经济不宽裕的人家也有采用这个办法的,但绝不是极贫之家的。分家后老人在诸子中选择一个儿子,同他一起生活,这也是人们采用的一个方法。在以孝治天下的古代社会,总的精神是不强调分家,社会把子孙赡养父祖视为当然的事,人们重视的是子孙如何晨昏定省,如何注意老人的衣食,孝道讲了一大堆。而在实际问题上,如父子如何分家,分家后如何赡养老人,却不见有多少记载,看来古人不甚讲究赡养方法。孝道淹没了赡养法,是古人重义理不重践履的毛病,令人生叹。
前面说到的事实中,有人在分家时让产,照顾兄弟侄儿,就是因为这种“义让”,才在史书上留名。如此表彰他们,说明义让的事情如同凤毛麟角,是偶然现象,而分家时争多嫌少的现象却很普遍,不过那时有个规矩,分家要请同宗尊长来主持和仲裁,娘舅往往也充当这个角色,以减少分家中的争财矛盾。财产有实用价值,讲孝义的古代中国人,也不能不实际了,不能不在它的面前露出占有的眼神。史书留下来的义让典型不可不知,但我们要研究的应是分家中的普遍现象,找一找私有制社会分配遗产的规律。
今天人们看出古人分家中一个怪现象,就是拒绝妇女的继承权。女儿与家产继承无关,遗孀也没有份,这在当时是天经地义的,其实是极不合理的,这是排斥妇女的社会制度造成的。那么,女子享有父亲遗产的继承权,无疑是一种社会进步。为了它的真正实现,人们还要努力,还要同歧视妇女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