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袁解散国民党
民国2年11月4日,袁遂借二次革命为名,下令解散国民党,并将国民党议员资格剥夺,追缴证书、会章,被追缴者共438人。
为解散国民党,前后共发了三道命令。
当袁下令解散国民党之前,进步党首领梁启超听到袁已决心这么做了,乃匆匆忙忙地跑到总统府,希望袁顾全大局,勿走向不可收拾的路上。他到总统府门口,侍卫阻挡他入内,告诉他说:“总统正在讨论要紧的公事,请总长(梁是司法部总长)明天来吧!”梁发急说:“我正是有要紧的公事要和总统商量,我在这里等一会吧!”梁等了好大半天,侍卫才向他说:“总统有请。”梁见到袁后,说了一大篇道理,劝袁勿下命令解散国民党,袁微笑而有耐心地听他陈说,最后,袁淡淡地说:“晚了!命令已经发出了!”
就在命令发布的同时,袁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手段,出动了300多人包围外彰仪门大街的国民党北京支部,第二天又包围了参众两院,甚至半夜跑到国民党议员的家里,缴获了国民党议员的证书、徽章共300多件。
国民党遭遇到严重而非法的迫害,进步党虽然反对国民党,可是,兔死狐悲,也很寒心。梁启超既然向袁当面要求没有结果,他乃作第二步努力,就是在国务院秘密会议上讨论这个问题时,表示激烈的反对。他认为袁的解散国民党命令未经国务会议通过,主张内阁全体辞职,以表示对袁的抗议。他的这个提议,大家都默不作声,面面相觑,坐在主席位子上的熊希龄也是面部毫无表情,不置可否,因此这个提议只好不了了之。
进步党的另一个领袖,众议院议长汤化龙对解散国民党也表示极大的愤慨,尤其对于取消国民党籍的国会议员,认为更是罪大恶极。他表示:议员资格应由国会本身来解决,总统出动军警来干涉是不合法的,如果政府认为某些议员有附乱嫌疑,则应提出确实证据,请国会依法处理。因此,他对议院秘书处下达指示,以后议会开会的通知书,仍照以前一样投送,不管他是任何党派的议员。同时,他还跑到总统府向袁直接交涉,请发还“未附乱”议员的证书和徽章,以免国会流会。据说袁总统对这位汤议长很不客气,只是冷冷地向他瞟了一眼,一句话也不说,汤化龙只落得个下不了台。进步党最后作更大的努力,他们请名义上是进步党领袖的黎元洪打电报给袁,希求挽救这个破裂的局势,可是袁也一样不理不睬。
11月14日袁的第三道解散国民党命令中,勒令所有已追缴证书和徽章的议员们,如果要离开北京,需要觅五人以上的连环保,担保离京后不作任何反对袁政府的言论和行动。
参议院继众议院之后,于12月3日,质问政府以命令取消议员资格,致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兹节抄如下:
“……前月初四日政府忽有追缴议员证书徽章之命令,并以暴力禁阻议员到院,其数多至四百余人。今下之日,举国惶骇,人心骚动。两院因不足法定人数,至今一月,不得开会,此事于民国国体、政体有重大关系。大总统令出府中,用意或别有在,而法有明文,国务员辅弼总统,列名副署,其于此令不能不负责任。兹仅依约法第十九条第九款、议院法第四十条,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依议院法第四十条,限政府三日内答复!……”
下面是“众议院质问追缴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影响及于国会书”:
“民国不能一日无国会,国会议员不能由政府取消,此世界共和国之通义,立宪政治之大经也。近阅报载,大总统十一月四日命令解散国民党,并追缴隶籍该党国会议员证书徽章;夫该党本部与南方乱党勾结,政府依法律委任,以行政命令解散不法之结社,凡我国民,无不认为正当,独是国民党与隶籍国民党之议员,在法律本属两事,其处分自不能从同。假令议员而与乱党通谋,确有证据,勿论隶何党籍,均得按法惩治,否则确与乱事无涉,即隶国民党籍,亦不能牵连取消。盖党自党而议员自议员,二者性质不侔,即不能并为一谈。查议院法第八条,议员于开会后发现不合资格之疑义时,各院议员得陈请本院审查,由院议决,选举十三人组织特别委员会审查之。据此,议员资格之疑议,其审查权属之两院,院法规定,彰彰可证。今政府以隶籍国民党之议员早不以法律上合格之议员,自居为理由,岂非以政府而审查议员资格,侵害国会法定之权限乎?至于追缴证书徽章,直以命令取消议员资格,细按《约法》,大总统无此特权,不识政府毅然出此,根据何种法律?此不能不怀疑者一也。十一月四日命令之结果,国民党议员被取消者三百余人,次日又追加百余人,遂过议员总额之半,两院均不能开会。查议员中有早已脱该党党籍,改入他党,或素称稳健,曾通电反对赣乱者,亦一同取消。政府确为惩治内乱嫌疑耶?则应检查证据,分别提交法院审判,不得以概括办法,良莠不分,致令国会人数不足,使不蒙解散之名,而受解散之实也!近复报纸纷传政府将组织行政委员会修改国会组织法,改组国会。此种传说是否属实,姑不具论,究竟政府方针,对于民国是否有国会之必要?对于国会是否以法律为正当之解决?此不能不怀疑者二也。议员等对于国民党,素深恶绝,当南方无事,政府敷衍伟人之时,于彼破坏主张,无不严厉攻击。及湖口乱起,天下震动,亦曾连名通电,声罪致讨。今政府去害群扶正气为前提,实与议员等素志符合,唯去之之方,是否适法?扶之之道,是否诚心?群怀疑虑,势难缄默。兹依议院法第四十条质问,应请政府于三日内明白答复。民国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京国务院在民国2年12月23日向参议院提出答复书如下:
……依《约法》第十九条暨《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质问权为议院职权之一,非议员职权之一,其义甚明,故质问之行使,无论议院法有如何连署之规定,虽不必由院议公决,要不能不经由议院提出,是以议员迭次依议院法而提出质问书,均于议院有《国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所定总议员过半数之出席,得以开议时,由议长以开议日期报告文件之际提出报告,此执行《国会组织法》暨《议院法》之通例,实为两院所现行,断未有不经此项手续,而可以滥行质问者也。兹来咨既称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前议院所有之质问权,当然因不能开会之结果,而不能提出。……查两院议长,业于十一月十三日,以两院议员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不得已于十一月十四日起,停发议事日程等语,通告有案。此次质问书之提出,在议院议长通告停发议事日程之后,既已停发议事日程,何能提出质问书?且查当日提出质问书之情形,系发生于两院现有议员之谈话会,以法律规定所无之谈话会,而提出属于法律上议院职权之质问书,实为《约法》、《国会组织法》、《议院法》规定所未特许。政府为尊重国会起见,对于不足法定人数之议员,非法所提出之质问书,应不负法律上答复之义务。惟查各该质问书,于追缴隶籍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及令内务总长分别查取本届合法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各节,不无所疑,不能不略为说明,以免误会。查十一月四日大总统命令,曾声明此举系为挽救国家之危亡,减轻国民之痛苦起见,并将详细情形布告国民;盖以议员多数而为构成内乱之举,系属变出非常,不特议院法未规定处理明文,即各国亦无此先例,大总统于危急存亡之秋,为拯溺救焚之计,是非心迹,昭然天壤,事关国家治乱,何能执常例以相绳!所以令下之日,据东南各省都督、民政长来电,均谓市民欢呼,额手相庆。议员张其密等所称举国惶骇,人心骚动,系属危言耸听,殊乖实情。且现已由内务总长核定调查候补当选人划一办法,令行各省依法办理;议员郑毓怡等所称对于民国是否有国会之必要,尤属因误滋疑。总之,前奉大总统命令,业已郑重声明,务使我庄严神圣之国会,不再为助长内乱者所挟持,以期巩固真正之共和,宣达真正之民意等因。各议员果能深体此意,怀疑之点,当然释然。除函答参议院议长外,相应函请贵议长转达贵院现有各议员查照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