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改土归流与苗疆之乱 由来已久的土司制度
在我国西南的一些省份,像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省的一些地方,住着许多少数民族。这些少数民族的生产力很低,文化发展参差不齐,有的在偏远山区,跟中央政府的关系松松散散。
对这些少数民族,对这些山区人民,中央政府一直采取跟内地不同的怀柔政策,也就是羁縻政策。在唐太宗的时候就设置了羁縻州县,这些地方的刺史由当地的首领担任,宋朝沿袭了唐朝的旧制。元朝建立后,将这些羁縻州县纷纷纳入内地州县,对少数民族实行土司制度。
土司职位可以世袭,他们与中央的关系就是定期纳贡缴税。明朝建立后,仍然沿用了土司制,而且进一步完善,土司跟中央的关系更紧密了,要负责驻防征调等任务。到了清朝,仍然沿用土司制度。顺治五年提出口号:“各处土司,应该世代守护着自己的地盘,不要听从叛贼的诱惑。凡是没有归降的土司,尽快归降,我们给予优待……”
土司制很有民族自治的味道,尽管他们的继承是世袭的,但也要中央政府的批准。不过,在土司内部,中央政府就干涉不了,征多少税完全由他们自己说了算,土司内部有许多不成文的规定,比如对于他的属民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这些中央政府都管不了。
还有一些地方,连经过中央政府承认的土司都没有,这些地方通常是由当地的头领控制,这种制度又叫做土舍制。土司和土舍们表面上臣服于中央,实际上都是林林总总的割据政权,他们和中央政权利益有冲突。明朝就作出了一些改革,对于一些条件允许的地区,取消土司制,实行郡县制,派遣流官前去治理。改土归流思想在明朝时期就已经存在了,不过当时实行得比较少。
到了雍正的时候,土司制的弊端积累到一定程度,土司们对属民的加派问题日益严重。事实上,属民完全沦落为土司的奴隶,土司杀死属民好比杀一条狗,土司抢夺属民的子女根本不会受到任何追究。很多土司私定刑罚,私设刑堂,以致属民很长时间只知道有土法而不知道有国法。
土司与土司之间经常为了掠夺土地和人畜发生战争,一旦发生战争,有些土司的势力就会得到恶性膨胀。在明代,土司甚至对中央政权发动过进攻,清朝虽然没有这样的事,但是土司抢劫的事情经常发生,中间有大量的汉人被屠杀。有的土司统辖数百里地,拥兵数万甚至数十万,对中央政权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如湖广永顺保靖土司彭氏、云南丽江土司木氏、贵州水西土司安氏等等,他们拥有大量的地盘和军队,甚至有自己的官吏、法庭和监狱。
这些土司们俨然独霸一方的土皇帝,妨碍了一个国家的统一,也不利于各地的经济文化交流。
雍正是中国专制独裁的集大成者,他不能允许大清的版图上还有其他土皇帝。
土司的罪恶由来已久,不光清廷想整治土司,属民们也强烈地渴望摆脱土司的控制。有的村子里全村的人都要求离开土司,申请归地方政府管辖。
到了康熙雍正的时候,清政府里有许多有识之士要求对土司制进行改革,云南提督蔡毓荣说:“土司时代承袭,既不是通过选举,也不是通过中央任命,很容易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来。”有人甚至提出,土司制度是天地间的缺陷,如果任其发展,则会养虎为患。
雍正二年,幕客蓝鼎元还提出削弱土司的具体办法:根据土司所犯的罪行轻重,削夺土司的村落,缩小土司的管辖范围;罪行严重的,则直接剥夺其土司的头衔,将其统辖的地方和属民交给州县管理;若是不方便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就将作恶的土司除掉,将他的领地分给属民的子侄和亲友。
在改土归流之前,清政府首先对土司进行分化和削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