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田赋 第三节 秦、汉的田租、口赋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全国,随着统一的封建帝国的形成,封建的赋税制度开始普及于全国,并日益完备。封建田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田租即土地税。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即下令“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纪》)。秦时称百姓为“黔首”,“自实田”即自己如实呈报自家土地数量,由基层官吏核实后,据以确定应缴田租数量。秦的田租征收量极为沉重,税额占总收获量的2/3。粟米之外,还要缴纳秸秆,用来满足官府对饲料、燃料和建筑材料的需要。据秦律所载,秦时规定“顷入刍三石,稿二石”(《秦律·田律》),即每百亩土地要交饲草360斤,禾秆240斤。

二、人头税。田租之外,封建国家还按人口征收人头税。秦时称口赋。所谓秦“头会箕敛”(《史记·张耳陈馀列传》)中的“头会”,就是计算人口数量,按人头征收赋税。秦时人头税数量与税率不详,但和田赋一样,也十分沉重。田赋之外,再征人头税,一是可以增加税收数量,二是可以使占有土地较少或不占有土地的百姓也承担赋税义务,因为农民不仅有田地收入,还有其他副业收入,人头税可以使农民的这部分收入也纳入纳税范围。同时,征人头税,也可以加强对人口和劳动力资源的掌握和控制,以利于对农民和广大人民的封建人身奴役。

公元前206年,刘邦称帝,建立汉朝,历史上叫做西汉(公元前206—公元8年)。汉承秦制,政治制度如此,赋税制度也基本如此。不过汉统治者吸取了秦横征暴敛,二世而亡的教训,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对农民的赋役比秦王朝大大减轻。东汉(公元25—220年)基本继承西汉赋税制度和政策,除了个别税目在个别时期略有增减外,赋税制度和政策大的方面没有变动。汉代田赋也分田租和人头税两个部分。

一、田租。汉初田租比秦时大大减轻,税率为十五税一,后来又减为三十而税一,并一度免征田租。东汉初年因军费开支较大,田租改行“什一而税”,但全国统一后,又行西汉旧制,三十而税一,直到曹操改行租调制之前,法定的田赋税率一直未变。征收方法,是根据每户土地亩数、平均亩产量、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由百姓向国家缴纳。缴纳物为粟米和刍稿(秸秆)。东汉时又实行分等征税办法。公元78年,把全国土地按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确定每等常年的亩产量,再按同一的税率,确定每等土地每亩一年应纳的税额,从而简化了税额计算程序。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对灾荒等特殊情况,国家随时发布减免田赋的诏令。

二、人头税。汉代的人头税有算赋和口赋两种。算赋实行于公元前203年。规定15岁至56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向国家交120钱,称为一算,作为战备基金,购置车马兵器之用。汉文帝时算赋减为一算40钱。汉武帝时由于军费开支巨大,算赋又恢复到120钱。汉宣帝时又减为90钱,成帝时减为80钱。

为了体现国家的政策意图,算赋还有各种特殊规定。对商贾和奴婢倍算,即每人缴240钱,旨在抑制商人和豪强。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对15岁以上至30岁的未婚女子,分五个年龄段,年龄每升至一段,增赋一算,至30岁,增至五算,即每年600钱,以鼓励早婚。对巴中板楯蛮,七姓渠帅均免赋,其余蛮户每人一年缴賨〔cong丛〕40钱,以表示对少数民族的赋税优待。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规定年龄80岁的老人,免其家二人算赋,东汉曾规定产妇免算赋三年,妇女怀孕,免其夫算赋一年,以表示对老人及妇女儿童的照顾。

口赋又叫口钱。汉初规定七岁至14岁未成年男女,每人每年交20钱“以食天子”,即作为皇室收入。武帝时,口赋改为从三岁起征,并由20钱增为23钱。元帝时,又恢复为七岁起征。口赋有时朝廷也予减免。

算赋和口赋均于每年八月征纳,届时由地方官登记人口,核实年龄,编成簿籍,由官府按户籍征收。

秦代由郡守、县令掌管各地赋税征收工作,乡基层组织有啬夫负责具体赋税征收事宜。在中央负责财政税收事务的则是治粟内史,为九卿之一。汉初中央掌管财政税收事务的官职仍为治粟内史,景帝时改为大农令,武帝以后改为大司农。乡基层组织仍由啬夫负责税收工作。税收制度以及税收会计和年终上报制度,均比前代更为详密。

西汉是中国第一个封建盛世,在封建经济长足发展的同时,封建经济制度所固有的矛盾也随着尖锐起来。土地私有制必然导致土地兼并,造成土地占有上的严重贫富对立。在封建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凭借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强大势力,通过合法购买和强力掠夺等手段,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而广大农民则因为天灾人祸等原因,不得不卖掉自己的土地,陷入饥寒交迫的境地。西汉著名思想家董仲舒深刻地揭露了秦汉王朝实行土地私有制,导致土地兼并,造成严重贫富对立的情况。他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书·食货志》)农民丧失土地以后,无以为生,根本无力承担国家赋税。而占有大量土地的大官僚、大地主,则千方百计逃避国家赋税。所以,土地兼并不仅加剧了贫富对立,造成土地和劳动力的分离,影响封建生产的发展,而且导致严重的赋税负担不均,影响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在越来越多的农民丧失土地,大批流亡的情况下,国家赋税,不论是人头税还是土地税,都不可能得到保证。因此,限制土地兼并,使农民能较为牢固地占有一小块土地,就成为保证封建国家赋税收入的关键。自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汉书·食货志》)的主张以后,至西汉后期,限制大地主土地兼并的呼声日益强烈。公元8年,王莽篡汉,他谴责土地私有制导致土地兼并,造成豪强占田成千上万亩,而贫弱百姓则无立锥之地的严重情况。他说,汉朝实行三十而税一的薄税政策,表面上比夏商周三代的“什一而税”还轻,但由于绝大部分土地为地主占有,农民耕种豪强土地,要缴纳1/2以上的地租,还要服沉重的徭役,实际上加在百姓头上的是“什税五”,即5/10的重征。因此,王莽颁行王田制,将天下土地都称为“王田”,不准买卖,百姓家庭男口不满八人,而土地超过一井即900亩的,要把多余的土地划分给亲属、邻居及同乡缺地的家庭。原来没有土地的农民,按“一夫一妇田百亩”的数量受田,向国家缴纳1/10的田赋。王莽对土地私有制和汉代轻税政策的批判虽有一定道理,但他企图废除仍然符合当时生产力状况的土地私有制,恢复早已灭亡了的奴隶制时代的井田制,显然违背历史发展趋势。王田制直接触犯大土地占有者的利益,同时王莽也没有真正使无地和少地农民获得土地。他否定汉代三十而税一,在王田制上实行“什一而税”,这就等于把田赋从汉代基础上提高了三倍,显然不会得到地主和广大自耕农的拥护。所以,在地主豪强及人民群众的双重反对下,王田制很快宣布失败。公元11年,王莽不得不自行宣布取消王田制。

东汉王朝建立后,豪强地主的土地兼并活动更加猖狂。他们不仅占有大量土地,而且占有大量依附农民。大量户口被豪强所隐占,造成国家很大一部分税源失去了着落。这种情况,必然要促使封建统治者对赋税制度进行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