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宋元时期的邮驿 第六节 古代完整的通信法规——《金玉新书》

前面我们谈到了曹魏时代我国第一部《邮驿令》。唐朝时候,关于邮驿方面的法令规则,多在那时国家的法律《唐律》里具体规定。到宋朝时候,在国家大法《宋刑统》中也有关于邮驿的一些法规。

前朝以来,各地邮驿制度逐渐混乱,有些政府驿使官员,任意加重驿夫的负担,命令他们带着包裹,“负重奔驰”;也有些驿路管理官吏,受贿滥发驿券,以致驿道任务超度繁杂,驿站不堪负荷。为了整顿这种情况,宋仁宗嘉祐四年(公元1059年),根据枢密使韩琦建议,政府责令三司使张方平制定了“驿券则例”74条,颁行天下。这一则例又称《嘉祐驿令》。根据嘉祐驿令,在刑法中又增加了若干细则,诸如规定:“诸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贪赃枉法者,“皆杖一百”等等(《宋刑统》)。从此,驿路大大安宁。发展到南宋时,由于邮驿的发达,涉及社会生活面较广,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相当完整的专门的通信法规,这就是《金玉新书》。

所谓“金玉”,是取古代“金科玉律”这个专词的简称。这部法规的编纂者是谁已经说不清了。但其成书年代,经过专家们考订,大约可以断在南宋高宗绍兴十九年(公元1149年)或稍后。那时候,与北方金的激烈战事刚刚结束,诸事需要整理就绪,而原先北宋时所用法规大都散失,邮驿制度也很混乱,宋高宗便命令一些朝臣汇集了散在民间的有关邮驿旧法编纂而成。可惜的是,经过历代战乱,这部法规后来在民间也不流传了。现在在明朝修的大型类书《永乐大典》的一四五七五卷中保存了它的原文。

根据现在《永乐大典》,我们可以知道这部《金玉新书》共有115条,其中涉及邮驿刑律的51条,有关赏格的10条,关于邮驿递铺组织管理的内容54条。法规涉及的范围很广,严格地维护了官方文书的不可侵犯性。比如《金玉新书》规定,盗窃、私拆、毁坏官书者属犯罪行为,都要处以刑罚,若盗窃或泄露的是国家重大机密信件则处以绞刑。涉及边防军事情报而敢于盗窃或泄露信件内容者斩,教唆或指使犯法者也同样处以斩刑。盗窃的若是一般文书,按规定也属于触犯刑律。处以徒刑,发配500里。值得注意的是,《金玉新书》规定,刑罚不仅仅处罚那些作为传递文书的当事驿夫,同时也要处置他的上级官吏,包括有关急递铺的曹官和节级,失职者一样处以杖刑。

《金玉新书》对驿递过程中的驿递程限、各种传递方式中发生的失误,皆有具体的律令规定和不同的量刑标准。比如处罚邮件失误的量刑中,步递最轻,马递次之,急脚递最重。计算路上走驿和行程、误期的量刑,则以日计算,不同的天数有不同的刑罚。

从《金玉新书》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封建社会,至少是宋朝时期,政府对邮驿是十分重视的,规定是很严格的。而“以法治邮”的做法,保证了邮驿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