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丧葬礼俗 第四节 丧服与居丧
丧葬并不以出殡为完结,此后还有居丧的礼俗。居丧期间,仍然要像丧葬时那样穿丧服,而丧服的区别是由生者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远近而决定的。丧服共分五等,俗称“五服”,根据《仪礼·丧服》的记载,其名称为斩衰〔cui催〕、齐〔zi资〕衰、大功、小功、缌〔si私〕麻。居丧期也分为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五等。
斩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种。其衣用粗麻布制成,麻布不缝边、斩断处外露,另还截一段粗麻布像围裙那样围住下身。诸侯为天子、臣为君、子为父、父为长子都服斩衰。子为父服斩衰还要系粗麻腰带,表示哀伤过度,身形削瘦不堪;执孝杖(俗称“哭丧棒”),表示哀伤不食,毁骨难立,须持杖而行。妻妾为夫、未嫁女子为父服斩衰还要用麻系在发髻上,称为“髽〔zhua抓〕衰”。斩衰居丧期按规定为三年,实际是25个月或27个月。
齐衰服也用粗麻布,但缝边较整齐。齐衰居丧期又分为四种。其中齐衰三年,是父卒为母、母为长子的丧服。齐衰一年,又因在丧礼中是否执杖分为“杖期”和“不杖期”。杖期是父在为母、夫为妻的丧服;不杖期是男子为伯叔父母、兄弟、其他儿子,女子为娘家父母、媳妇为公婆,以及孙子孙女为祖父母的丧服。齐衰五月,是为曾祖父母的丧服。齐衰三月,是为高祖父母的丧服。
大功次于齐衰。功指织布及制做丧服工作。其服用熟麻布制成,较为精细。大功丧期为九个月,是男子为姊妹和姑母、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女子为娘家兄弟、丈夫的祖父母、伯叔父母,以及公婆为嫡子之妻的丧服。
小功也是熟麻布,但丧服较大功更为精细。小功丧期五个月,是男子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堂姐妹、外祖父母,女子为丈夫的姑母姐妹及兄弟媳妇的丧服。
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丧服,用细麻布制成。缌麻服丧期三个月,凡较疏远的亲属、亲戚,如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岳父母、婿、外甥、外孙等都服缌麻。
上述丧服制度,虽然在当时未必全部实行,历代丧服丧期也有所变动,但其通过丧服表现血统亲疏和等级差别的实质是一样的。
按照礼制,在服丧期间还有许多居丧的规定要遵守,称为“守制”。其具体内容有几个方面。一是庶民要谢绝应酬事务,做官的则要解除职务,在家守孝至居丧期满。品官因父母丧弃官离职亦称“丁忧”。丁忧制度大约始于西汉后期。《汉书·哀帝纪》载:“诏曰: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颜师古注:“宁,归家持丧服。”至王莽当国,规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汉书·王莽传》)。之后丁忧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对于父母死不奔丧、离职者,被认为是“大不孝”,还有惩处的规定,有时甚至处以极刑。如后唐明宗天成三年(公元928年)闰八月,滑州掌书记孟升因隐匿母丧被大理寺断为流刑,而明宗认为“将复投荒,无如去世”,于是赐其自尽。不过,国家如因军事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官员守制没有期满,朝廷也可强令其出仕,这叫作“夺情”或“起复”。但在入署办公时应穿素服,而且不能参加朝会、祭祀等礼仪活动。第二,居丧期间禁止婚娶、饮宴等喜庆之事,如果违反,就会受到处罚。《唐律》规定,居父母丧如果“身自嫁娶”,或者脱掉孝服游戏作乐,均为“不孝”,属十恶罪之一;若居丧“生子,徒一年”。第三,居丧期间禁止参加科举考试。起初限制很严,即使是服缌麻者也不准赴考。清初顾炎武《日知录·缌丧不得赴举》载,宋代举人郭稹昌缌丧赴考,为同辈告发,就被交付御史台劾问。到明代限制放宽,除了服三年之丧者不得赴考外,其余不再限制。当然,封建政府为维护丧服礼制,对于守制的官员也给予一定待遇。如明代曾经规定,官员在居丧期间,凡已任职五年以上且没有大的过失,就发给一半的俸禄;“在职三年者,给三月全禄”(《日知录·奔丧守制》)。另外,对于守制在家的官员,朝廷一般都要派遣官吏前往慰问,并赐给钱、米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