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古代的纪时制度 第四节 十二时制与漏刻制的配合

漏刻单独纪时曾经使用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这种办法在整个南北朝时都一直在使用。但是,将一昼夜分为12时较粗,将一昼夜分为100刻又过短了一些,如果将二者结合起来,组成一个系统,那就很合适了。古人早就想到了这个问题,为了使二者能简明地配合起来,西汉哀帝时夏贺良就曾建议废除百刻制,改用120刻制,王莽称帝时也曾有人建议改用120刻制,梁武帝时曾先用96刻制,后又改为108刻制,但终因百刻制使用时间已经很久,积习难改,使二者结合的愿望一直未能实现。

在使十二时制与百刻制的配合上,到隋唐时,人们就不再考虑变动百刻制来实现,而是承认既成事实,将二者配合起来。开始时有人提出子、午、卯、酉各九刻,其余八刻。又有人提出子、午各十刻,其余八刻。但这两种意见改变了十二时辰等分的规定,不能为人们所接受。最终仍只能采用等分的办法。

具体的做法是,将百刻分为十二等分,每一个时辰为八大刻加1/6刻,这1/6又称为小刻,古人就是用这种办法使二者统一起来。在将一个时辰分为初正两部分之后,人们又将一个小时等分为【四又六分之一】刻,这1/6刻也称为小刻。作出这个规定以后,人们在计算时间时,就统一用某时某刻来表示,在漏箭和浑仪的刻度上,也将十二时和百刻配合使用,每个小时的末尾均附有一个小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