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美洲的华工和契约华工 第二节 从掠夺华工到签订招工合同
中国大门被殖民者的炮火轰开以后,为殖民者直接、公开地大批掠夺中国的“苦力”创造了条件,在东南亚地区为新加坡建立的转买苦力的中心市场,被殖民者迅速转移到了中国大陆,从过去零星的贩卖人口发展为大批华工被拐骗,贩往整个美洲。
1846年12月7日,英国经营苦力贸易的投机商德滴到达厦门,声称受西班牙政府之托,要在厦门建立西班牙领事馆。闽浙总督刘韵珂准其所请,德滴就在厦门开办为西班牙经营苦力贸易的大德记洋行——卖人行。为了囚禁拐骗到的华工,大德记洋行在厦门海关附近设立了大巴拉坑(Barracoon,葡语,即猪仔馆。华工,澳门人贱称“猪仔”,“猪则等人于畜类,仔者微贱之称也),并在洋面上停着一艘名为“伊米格兰特号”的猪仔屯船,专门收受人贩子交来的“猪仔”。
厦门成为贩卖人口的中心后,殖民者又把距厦门100英里左右的汕头、加上澳门及离澳门北部不远的金星门作为进行苦力贸易的重要据点。还有一个中心就是所谓的“自由港”——香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华南多数港口都建立了人口贩卖市场,而贩卖中心则已转移到了广州。
开办这些贩卖人口公司的殖民主义者主要是英国人、法国人、美国人和西班牙人。他们在掠夺华工时,收罗了我国的一些地痞、流氓和恶棍,作为招募人,用花言巧语、赌场、妓馆等诱惑和绑架等手段,把广东、福建等地的许多农民骗去当苦力。
殖民主义者在中国东南沿海港口设置人口贩卖和华工转运中心后,就开始运用种种卑劣手段诱骗苦力,甚至公然绑架苦力。当时东南沿海港口的劳动人民,为此胆战心惊,惶惶不可终日。
一旦苦力被骗子、捕手捉到,便立即丧失人身自由,押到停泊在港口海面的小艇上。在珠江口岸,这种小艇经常是四五十只成列地排开着,可以说是一座座活地狱。艇上由外国的人贩子坐阵指挥。凡是被绑架上小艇的人,如拒绝“签订”出洋“合同”,就要遭受残酷的刑罚。例如,有的被拴住拇指或脚趾,悬空吊起毒打;有的被装进竹笼,扔进水中浸泡;有的被捆住双脚,用点着的香火烧炙;有的被双手合掌绑紧,再用竹签敲入两掌之中,等等。直到他们“同意”签订契约为止。
苦力被迫同意后,便由小艇送往离海岸较远的“猪仔屯船”上。“猪仔屯船”实际就是奴隶贩卖船,是一所特制监狱。船内黑洞洞的,见不到一点光线。猪仔铺位排列成长列,直贯全舱,舱内最宽处不能两个人并立,空气令人窒息。苦力被装满后,猪仔屯船就离开中国海面,驶向美洲。
卖国投降的清政府对掠夺华工的“猪仔屯船”毫无办法。但广东广大农民为保卫自身的安全,挺身而出,同殖民主义者的强盗行径展开了坚决的斗争。他们努力捕捉那些为西方人贩子效力的猪仔贩,并按照本地的传统办法予以严惩,以伸张民族正义。被拐骗的华工亦为逃出虎口,奋起斗争。1858年8月12日,美国猪仔屯船上的87名华工在被押往澳门途中曾趁机起事,愤怒地杀死了人贩子,毁坏了屯船。广州各界商行亦纷纷联名给英国领事馆写信,揭露外国人贩子掠夺良家子弟,卖民为奴的罪恶行径。广州各界的抗议活动风起云涌,使外国殖民者胆战心惊。
英、法殖民主义者为了继续从这宗罪恶的买卖中获取高额利润,便买通中国的衙门,导演了一出建立“自由移民”的把戏。1859年4月6日,南海、番禺两县知县贴出“联衔告示”,对被承招华工,不必阻止他们“随外人出洋”。这等于承认华工出洋的合法性。三天后,广东巡抚柏贵又贴出告示,规定广东商民,如自愿出洋,“毋庸禁阻,令其任便与外人立约出洋”。表面是允诺“自愿出洋”,实际上是使殖民主义者在华掠民为奴合法化。随后,英国政府即以此为依据,逼迫清政府承认了这种“合法”的先例。1859年11月10日,英国招工专员奥斯丁在广州西关挂起了第一块“招工公所”的牌子,正式成立了“合法”的“招工馆”。1860年2月18日,时任两广总督的苏崇光又接受英法联军司令官的建议,颁布了“现议外国招工章程十二条”,这是以清朝官员名义颁布的第一个招工章程。此章程不仅没有保障华工的任何权利,而且将管理招工的权利统归于由英人担任长官的税务司。至此,中国清政府的官员在“招募”华工问题上就毫无发言权了,只能听从殖民主义者的任意摆布。
掠夺人口的合法化,使广东等地的招工馆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一些劳苦群众因生活所迫也开始同招工馆签订苛刻的招工合同。以下是一份华工签订的招工合同。
我出生于中国____。现年__岁。今与瓦加斯公司签订契约,条文如下:
(1)我保证乘公司指派的船赴古巴哈瓦那。
(2)我保证服从多利西斯、斐朗和杜比利斯先生或他们把我转让的任何人的吩咐,在古巴工作八年。不论他们派我到田地上、村庄里还是私人家庭、工厂或任何地方,不论派我耕种、修路、种咖啡、打铁、当家仆还是任何其他工作,我都保证服从。
(3)八年工作期的算法是:如我抵达古巴时身体健康,就从到达哈瓦那后被买主领去的第一天算起。如抵达古巴时生病或不能立即干活,就从离开医院的第八天算起。
(4)工作时间要根据工作性质由买主决定,有时只能断断续续休息。但每隔24小时,可以集中一段时间睡眠。早晚饭时间以当地工人的作息时间为准。
(5)除非因工作不能停顿,否则每天下班后以及星期日都无须工作。
(6)我必须遵守工厂、车间、田间和人家家庭所订的规章制度。如在工作时间表现懒散或未执行园主或监工的命令但不足以构成刑事罪的错误时,我必须服从园主和监工的惩罚。
(7)在契约规定的八年期限中,我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始终如一地为东家效劳,决不找任何理由或借口从他手下逃跑。
(8)如生病超过一星期,我同意停发工资,待我身体复原能重新工作时再发给我工资。
以下是瓦加斯公司代表资方与我订的条文。
(1)从八年工作期限的第一天算起,资方付给我四元工资。
(2)资方每天供给我八两咸菜和两磅半白薯。
(3)我生病住院时,资方负担一切医院费用,直到我出院为止。
(4)资方每年发给我两身衣服、一件毛衣、一条绒毯。
(5)赴哈瓦那的旅费及船上用费均公司负担。
(6)启程前,公司付给我八银元的装备费。
(7)启程前,公司发给我价值四元的三身衣服、铺盖以及旅途中的必需品。此项用款连同前条的八元共计12元。待我抵达哈瓦那后,资方可以从我每月工资中扣除一元还公司,12个月扣完。我接受上述二条的硬币和衣服后,保证按上条规定在哈瓦那将12元陆续付还。虽然古巴自由工人和黑奴的工资多于四元,但因资方给我其他福利,我同意我的工资定为四元。
契约双方为保证严格执行上述条文,并在两份内容相同的契约上分别签字。
本契约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__立合同人____。
契约华工一般是从澳门去拉丁美洲的华工。凡是赴拉丁美洲的各地的华工,因一般都要订立这种契约,故赴拉丁美洲的华工通称为契约华工。这种契约实际上是一种卖身契。在执行合同中,种植园主、矿主或手工工场主掌握着契约的控制权,所以对有利于华工的种种保证,很难得以实现,而对于契约义务,又往往按主人的意志任意加码。
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每个契约华工所花的出洋费亦有不同,例如,1862—1863年间,英属圭亚那招收的每个中国契约华工平均需花费133.70元,其细目如下:
在中国付出的一部分费用64.04
租船费,每人15英磅按四先令六便士等于一元折算66.66
雇用医生通事等费用3.00
共计133.70
据统计,在契约华工赴美高潮期,即从1847年6月13日英船“阿盖尔公爵号”自厦门运载第一批契约华工抵达哈瓦那港,至1874年7月2日秘鲁船“海拉号”运载最后一批华工抵达卡亚俄港,总共运往古巴、秘鲁、智利和夏威夷群岛等地的契约华工约25—50万人。
与拉丁美洲地区一样,1850年前,美国同样推行这种契约华工制度。但随着国内形势的变化,美国便逐渐放弃了这种过时的移民形式。1849年9月,加利福尼亚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一种禁止蓄奴制的州宪法。1850年,英国国会各代表经过激烈争论,终于达成了《1850年妥协案》,加利福尼亚作为自由州被接纳加入合众国。因此,要在这个州实行变相的奴隶制的契约劳工制度,势必违反这个州宪法并遭到当地人民的坚决反对。何况,英国国会又于1855年通过一项《乘客法案》,规定香港为由中国赴美国的唯一港口,而香港早在1841年已被宣布为自由港。在香港继续贩卖契约华工,亦显然与自由港的地位相悖。基于以上原因,赴美国的移民又出现了一种新形式——“赊单工”。“赊单”系广东话,意为“赊欠船票制”,其赴美国移民由此被称之为“赊单工”。“赊单工”系指那些无力支付现金而由中国商人或外国公司支付船票费用的出洋华工。商人或公司为赊单工预先支付船票费用,之后则从出国人的亲属或未来雇主那里取得补偿。这种“赊单工”与“契约华工”的根本区别,在于将“劳务”契约改为“债务”契约。按规定华工到美国后不用服一定期限的劳务,而是要用自己的劳动所得来偿还船费及其利息。从香港到旧金山的船费最低每人约40美元,而归还时须偿还大约100美元。这笔钱规定每月在工资中加以扣除。华工必须偿清债务才能回国,否则,轮船公司就不准售给他回国的船票。由于华工在国内一般都有妻室老小,都想工作一段时间后返回故里,所以一般都尽快还清这笔债务。这个办法,显然优于契约华工制,故从19世纪中叶以后,美国以赊单工制逐步取代了契约华工制。
实行“赊单工”制主要是依靠早期赴美的中国商人及其组织的会馆(也有外国公司)。这些商人随中国华工前往美国矿区,开设提供日用品和工具的商店。后来,他们逐渐发展成为美国公司雇佣华工的经纪人。正是这些中国富商将赚取的一部分高额利润带回国内,为美国各公司招募华工,并成为美国船只的租船人,将赊单工运往美国。他们一般通过设在旧金山的六大会馆(同州、宁阳、三邑、阳和、人和、合和)作为在广州和香港等地招募赊单工的机构,以同乡会为基础,进行招募工作。
1868年,美国为满足开发西部地区的特殊需要,通过蒲安臣与中国签订了《中美天津条约的续增条约》(即《蒲安臣条约》)。蒲安臣是美国驻华公使,1868年任期届满。在总税务司赫德的建议下,清政府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派他为中国特派钦差中外交涉事务重任大臣,出使美国。蒲安臣到美国后,竟擅自越权根据美国意愿,与美国国务卿在华盛顿签订了这个“续增条约”,规定“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总听其自便,不得禁阻”。清政府被迫接受这个条约后,就使美国招募大量华工“合法化”了。于是在中国立即掀起了大量赊单工赴美国的高潮。
赴美国的赊单工一般都要同中国商人或外国公司签订赊单工合同。下面是一份当年“赊单制”的空白合同文本,是由上海一家英国公司“祥胜行”和华工之间订立的。它保存在旧金山市的韦尔斯·法戈博物馆里:
英华商民合同立议约。今有祥胜行,特雇花旗国船,名哑吗三,装运自欲出洋佣工之人,弗兰嘶戈口(即旧金山市),代为寻觅生理,自上海起行,一应伙食、船钞等费,俱系祥胜行东家代为应付。到彼处尚需东家代荐生理。其代付之银,理应归还,俟生理定确,即向本东家预支伙食船钞水脚洋银,每人壹佰贰拾元,交还祥胜行东家亲收。即向该处雇为作工之商议定,每月扣去工金若干,待一切扣清,方照月付银。此系两愿,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议约,各执一纸为照,乙酉年(1849年)月日立
华民
英商
根据统计,1848年以前定居在美国西部加利福尼亚州的华工只有70余人。1848年加利福尼亚发现金矿后,在黄金梦的驱使下,赴加利福尼亚的华工骤然剧增,但每年亦只有数千人,只有极少数几年超过万人。可是在签订《中美天津条约的续增条约》的1868—1882年间,其中却有9年赴美国的赊单工超过万人,总数达到10万余人。
赴加拿大的华工,一般是采取赊单工的形式去加拿大。由香港乘轮船前往。1858年以前,华工赴加拿大的甚少。根据史书记载,华工大批赴加拿大是在1852年,“1858年探险家与猎户,在卑诗省西南角夫里塞河畔(FraverRiver)发现金沙,各地居民蜂拥前来淘金,是为华人移殖加拿大之始。淘金热后,加拿大太平洋铁路公司兴建横贯大陆铁路,又引起了华侨赴加高潮,截止1891年全加华侨有9129人。到1950年,华人赴加拿大总数曾达85000人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