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清末至民国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四节 贞节观
南宋起泛滥于世的寡妇守节陋习,至清末民初开始受到社会抨击。晚清著名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翻译家严复严肃批判了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他认为,夫为妻纲只是妻子对丈夫的片面义务,完全成了男子压迫女子的工具,中国的女子不能自己选择丈夫,但却要终身以之为纲,是极不合理的。清末著名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政治家谭嗣同更是明确提出男女平权的要求,愤怒斥责“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反动节烈观。他认为,男女应有平等的权利。重男轻女、歧视和迫害妇女是违背人性与理性的。到辛亥革命前夕,一大批进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革命家如蔡元培、秋瑾等已是身体力行,通过宣传、教育和革命的手段启迪妇女的良知,使她们认识包办、买卖婚姻和封建贞节观对自身与社会的毒害。辛亥革命爆发后,革命浪潮直接波及的南方诸省,甚至出现了砸毁贞节牌坊的革命事件,反动贞节观受到了一次震动。辛亥革命的成果为袁世凯篡夺后,妇女重又被套上了封建礼教的枷锁。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10月北洋政府颁布的《褒扬条例》,便是这方面的一个明证,其对女子的褒扬范围是:
甲.良妻贤母:行谊足为乡里矜〔jin禁〕式者。
乙.节妻:年在30岁以内,守节至50岁以上者;若年未50而身故,以守节满10年者为限。
丙.女子未嫁,夫死自愿守节者。
丁.烈妇节女:凡遇强暴不致从死,或羞忿自尽,及夫亡殉节者属之。其遭寇殉节者同。
与“褒扬条例”相结合,北洋政府对孀妇改嫁也作了诸多限制:“孀妇自愿改嫁由夫家祖父母、父母主婚。如夫家无祖父母、父母但有余亲即由母家祖父母、父母主婚。如母家亦无祖父母、父母,仍由夫家余亲主婚。”寡妇的改嫁无丝毫自由可言。
不仅政府提倡封建贞节观,民国时代的报纸也多有封建卫道士鼓吹、宣扬节妇烈女殉节的荒唐文字,来为政府这种逆潮流而动的封建伦理道德规范推波助澜。如有的报纸称某烈妇采用各种手段自杀最后达到殉夫的目的是“百折不挠”,“堪称烈妇之典范”,甚至竟提出应“帮助”烈女去“死”方是烈女之“幸”的杀人逻辑。人间善恶美丑,是非曲直,被扭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倒行逆施的社会现实,激起了追求民主科学、倡导新文化、新思想的中国先进知识分子的愤怒与抗议。1915年,代表新一代文化与思想的《新青年》由新文化运动的领导者陈独秀创办问世。第二年,陈独秀即以“一九一六年”为题,在杂志上呼吁打破“三纲”,号召妇女不要甘心受人摆布和支配,而应由被征服地位起来居于征服地位。他还针对当时的尊孔思潮,连连发表文章,指出强制青年妇女孀居,致使许多有为妇女“身体精神俱呈异态”,根源全系孔教。著名思想家胡适也在杂志上先后发表文章,抨击上海县知事为某17岁殉夫烈女“壮举”向江苏省省长呈请“按例褒扬”事,“是中国法律明明鼓励妇人自杀以殉夫”,“无论如何,法律总不该正式褒扬人自杀殉夫的举动”。因而他说:“我绝对的反对褒扬‘贞操’的法律”。新文化运动的闯将鲁迅深刻剖析了贞节观产生的社会根源在于封建社会只把妇女当作男人的私有财产和传宗接代的工具,指出:“节烈这事是:极难、极苦,不愿身受,然而不利自他,无益社会国家,于人生将来又毫无意义的行为”,故而“要除去虚伪的脸谱,要除去世上害人害己的昏迷和强暴。”李大钊、刘半农、吴虞、周作人等许多进步知识分子也对以“三纲五常”为中心内容的封建礼教和当局提倡的“国粹”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在提倡“人权”和“科学”、进行妇女解放的宣传方面做了许多开创性工作,对近代中国人婚姻家庭观和生活道德观产生了很大影响。
肇始于反对旧文化的新文化运动终于导致了1919年“五四”运动的爆发。一批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革命知识分子,成了运动的中坚和领导者。广大女性,特别是先进的知识女性也投入到了这场伟大的运动之中。她们中一些人如向警予、蔡畅、邓颖超、郭隆真等后来成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早的一批女共产党员。
“五四”运动和随之而来的轰轰烈烈的革命运动虽然给旧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制度以猛烈冲击,但是已在中国历史上肆虐数千年的封建贞节观并不可能因此而马上退出历史舞台,它的影响和流毒在全国许多地区,主要是广大的农村地区,仍不同程度地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