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宋元明清(鸦片战争以前)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一节 婚姻形式
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一夫一妻多妾制和平民百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自宋代以后出现了一些变化。
皇帝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妻妾成群的婚制被视为天经地义,得到法律和礼制的保护和确认。史载宋代沿袭唐制,后宫亦同唐相同。元代皇帝妃嫔数较宋为多,朝廷还不时派员出宫选美,满足皇帝的不时之需。明代皇帝也拥有众多妃嫔。清制每年选民间少女入宫成为定例,还明确规定了皇帝纳妾的数量及各种封号的妾的名额。
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形式在民间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道义上的限制;第二,法律上的限制。所谓道义上的限制,主要指宋代随着程朱理学的兴起,妇女的贞节被强调到无以复加的地步,相应地,男子的再娶纳妾也在道义上受到了限制,宋代大户人家一般以不置妾为贵,有的还在家规中规定,子孙如果有妻子,不许再置侧室,只有年到40岁无子者,才许置妾一人。所谓法律上的限制,是指法律按地位尊卑、身份特权规定娶妾的数量,而且特别强调娶妾是为了传宗接代,嫡妻到一定年龄不生育方允准娶妾,这一点和宋以前历代王公贵族、官僚文人、豪富巨室置妾主要为自身享乐已有所不同。例如,明代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亲王可一次纳妾媵10人;世子及郡王可有妾额四人,但必须是满25岁嫡妻尚未生子,方可选妾二人,到30岁嫡妻没有生子,方许再娶妾二人,共四妾。将军的妾额是三人。至于庶人,明律形式上规定一夫一妻制,同时又允准“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法娶妾,要处笞刑四十。发展到清代,纳妾数没有一定的标准,大体是按人财力而定,所以纳妾现象反较宋元明各代增多了。
在妻妾关系和地位上,宋、元、明、清也严禁妻妾失序和重婚。元律规定:“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在官者,解职记过,不追聘财”(《大元通制》)。但同时又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因为蒙古人婚姻从本俗,“不在此限”(《通制条格·户令》)。明律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大明律》)
妾制是封建社会一夫一妻制的补充形式。中国封建社会中晚期对妾的数量的限制和娶妾主要为生子的准则固然不可能得到认真实行,但无论如何,这乃是时代变化的产物,它说明,随着时代的发展,实行妾制的时日已屈指可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