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秦汉至唐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四节 贞节观

从秦汉到唐朝,中国的封建社会尚处于上升阶段,由发展到鼎盛,多种社会因素互相作用,互相制约,一方面对男尊女卑和妇女贞节观的强调都逐步系统化、理论化;另一方面,在社会上,在实际生活中,男女交往与择偶改嫁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仍旧呈现出其相对自由与松懈的状态,这与由汉及唐的整个文化大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开始用朝廷的名义表彰寡妇,力求树立男女有别、谨守贞节的榜样。清是巴蜀地区的一个寡妇,她青年丧偶,靠着祖传丹穴作为生计,“用财自卫”,使财产和肉体都得到了保护。秦始皇称巴寡妇清为“贞妇”,还特地为她筑了女怀清台。秦始皇首开此例,汉因秦制,对于贞节更加提倡,汉宣帝就有赐给贞女帛匹之举。汉平帝和汉安帝,也都曾专门颁布诏书,表彰贞妇。

《礼记》对贞妇的要求是“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即妇女一经嫁人,终身不得改嫁。妇女的“贞名”与男子的“气节”,同为汉代儒家礼法观念下的行为。西汉刘向的《列女传》,用传记的形式提出了束缚女性的六条规范,其中表彰了许多从一而终的寡妇,而且把宁肯烧死也“宵不下堂”的宋伯姬等推为妇德的典范。董仲舒的《春秋繁露》、班固编写的《白虎通义》也突出宣扬了从一而终。特别是班固的妹妹,被称为曹大家〔gu姑〕的班昭所撰《女诫》,更是将这一点提到理论高度。她说,丈夫有再娶的道理,妻子则没有改嫁的依据;丈夫是天,天是笼罩一切的,所以妻子不可与夫离异。

从《后汉书》开始,历代绝大多数正史都立有《列女传》。《后汉书·列女传》中,为守节者列传虽然只占少数,但为宋代以后将列女传变为节妇烈女传的做法打下了基础。

圣贤们的遗训,成了套在妇女身上的枷锁,限制了寡妇的再嫁。从汉代开始,历代都出现了一些断发、毁容、誓不再嫁的“烈女”,成为礼教中“烈女不更二夫”信条的牺牲品。东汉刘长卿早死,留下的儿子也夭折了,他妻子桓氏怕父母要她再嫁,非但不肯归宁父母,而且预先割耳毁容,以示决不再嫁。东汉荀采17岁嫁给阳瑜,19岁时产下一女,之后不久,丈夫亡故。采父荀爽骗她回家,强令改嫁。荀采誓不相从,结果自缢身亡。

在班昭等圣贤们的影响下,后世一些寡妇自觉守节,不但不再与任何男子发生性关系,而且连皮肤手臂也不再与男子接触。到五代时,就流传出“节妇断臂”的事:李氏运送丈夫灵柩回乡,夜投旅店,店主认为不吉利,牵了李氏的手,要她出去。李氏就手持利刃,将被店主牵过之臂砍去了,说是此臂已被男子玷污。当然,这类例子是极其个别的。

至于“女圣人”班昭本人,更是守节、遵守“妇德”的典范。她14岁出嫁,年轻守寡。汉和帝召她入宫,分别为皇室贵人和学者授课。她为了显示“男女授受不亲”,就自己坐在阁上,让学者们站在阁下阶前,讲解的内容阁下人听不见,只好由侍女阁上阁下,一一复述转递。

尽管统治阶级不断奖掖贞节,法律上对夫妻的离异也作了种种规定,可整个社会在这漫长的1000多年时间里,上至皇亲国戚,下至黎民百姓,对女子的贞节还是看得比较淡薄,改嫁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秦末汉初的陈平,娶的是一个曾五次出嫁,丈夫都一一亡去的寡妇。“文君夜奔”在历史上也很有名,讲的是西汉前期,年方17的新寡卓文君与当代名士司马相如双双私奔的故事。

两汉时朱买臣妻离婚再嫁的故事流传也很广。据《汉书·朱买臣传》载,朱买臣家境贫寒,朱妻觉得生活太苦,提出要跟朱买臣离婚。朱劝阻不成,终于离了。之后不久,朱买臣在砍柴途中,遇到了他前妻和她的新夫在上墓,他俩见买臣饥寒交迫,还拿饭食给他吃。后来买臣发迹,做了会稽太守,就把正在服官差的前妻及其丈夫接到府邸,供给饭食。朱的前妻羞恨交加,不久就自杀了。

在两汉的皇家亲戚中,再嫁现象也常可见到。汉景帝的皇后,以及这个皇后的母亲,都曾是再嫁之人。

魏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为增殖人口,用行政命令迫使寡妇再嫁。有时还征集各地寡妇,配给军士。行政手段加上较为开化的社会风气,使人们将寡妇再嫁视为寻常的事情。东晋庾会遇难身亡,庾妻的父亲诸葛道明就写信给庾会的父亲庾亮,谈及了女儿想改嫁的事,庾亮马上回信说,您女儿年纪尚轻,这样做是十分适宜的。一问一答,清晰地表明当时的风俗所尚。

到唐代,虽然像《女论语》一类要求妇女三从四德、保持贞节的“圣书”不断出现,朝廷对改嫁也作了一些限定,如隋文帝时就规定,九品以上官员的妻子,夫死不得再嫁,唐宣宗时也规定,公主有子,丧夫不得再嫁,但无论在宫廷内外,还是在民间里巷,人们对贞节还是不太看重。据《新唐书·诸帝公主传》载,唐公主共201人,除早夭、做女道士不婚及事迹不详者外,曾经婚嫁的共121人,其中再嫁者有27人之多,几乎占了1/4。如果说公主再嫁与挟其势位有关,那么在官宦、平民中,这种现象也十分普遍。如诗人韩愈的女儿就曾先适李氏,后嫁樊文懿。翰林独孤郁娶了大臣权德舆美貌的女儿,连皇帝都艳羡,其实权女还是个寡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