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秦汉至唐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三节 婚姻成立条件

(1)严禁同姓为婚

秦汉至唐,禁同姓为婚仍十分严格,实行宗族外婚制,这当然是对周礼“同姓不婚”原则的继承。如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缌麻以上按亲等为五服内的亲属,属“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之列。与禁同姓为婚相关联的是严禁尊卑为婚,法律明定:“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唐律疏议》)。法律在实行同姓不婚的同时,并不严格禁止异姓平辈近亲结婚,表兄弟姊妹之间的中表婚在中国历史上长期流行。从遗传和优生学角度看,表兄弟姊妹与堂兄弟姊妹的血缘关系是相同的,同属近亲婚配,对后代成长极其不利。

汉唐间,也存在过不禁止同姓通婚的短暂时期。汉末两晋,战祸连年,人口锐减。晋武帝便一反前代同姓不得通婚的禁令,允许同姓可以通婚。南北朝时期,由于强调门第,士族间的婚姻范围越搞越窄,以至出现了为数不少的血缘异辈婚、中表婚。南朝后期士族因此变得“肤脆骨柔,不堪行步,体羸〔lei雷〕气弱,不耐寒暑”(《颜氏家训·涉务》),在智力上则是“笔则才记姓名”(同上书《勉学》)。南朝士族衰败,此为原因之一。

(2)严禁良贱通婚

严禁良贱通婚即严禁有钱有势的人和无钱无权的人通婚。封建等级制度的核心是尊卑贵贱。所以,严禁良贱通婚是周秦以来历代在婚姻条件上奉行的一条准则,在汉唐期间则尤为统治阶级所注重,每每被列入法律条文之中。秦灭六国,秦始皇刻石记功。泰山刻石规定,在婚姻关系上要“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汉代,大力提倡和维护封建伦理关系,婚姻讲究等级门阀之风愈盛。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明确严禁贵族和平民结婚。北魏文成帝和平四年(公元463年)冬诏令“皇族肺腑王公侯伯及士庶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北史·魏本纪二》)。至唐,法律对严禁良贱通婚也作了明文规定。唐代的贱民包括部曲、乐人、杂户、官户、奴婢等。比如杂户隐瞒身份与良人为婚,要杖一百。良人私娶官户女者,徒一年半。法律并禁止娶犯罪后逃亡的妇女为妻妾。

在严禁良贱通婚的同时,等级婚和门阀婚开始盛行起来。等级婚的特点是婚姻双方十分看重对方是否有与自己相近的经济地位,特别是有与自己相近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如两汉时期颍〔ying颖〕川地区的富户大姓就“相与为婚”。东汉时期,家资殷富的郭举家族就与家产丰厚的窦宪家族互相通婚。

在汉代,各个阶层中最为重视婚嫁中政治、社会地位的是皇族。按照汉制规定,与公主缔婚者的政治身份应是朝廷明定的列侯。与皇族男性成员结婚成亲的家庭,也应当是当朝列侯。外戚阶层凭借与皇帝的特殊关系,通婚对象也往往选择朝廷高官或皇族成员。

官吏和地主阶层的成员,一般也都是彼此间缔结婚姻。西汉昭帝时大将军幕府军司马杨敞娶太史令司马迁女儿便是众多例子中的一例。

小农、小手工业者也是如此。《汉书·朱买臣传》载,朱买臣家贫,其妻娘家也很贫寒。朱妻离婚后,嫁的也是一介贫民。

在汉代,这种等级婚又与统治阶级的联姻风交织在一起。联姻除了要考虑社会地位之外,更主要的目的在于保障和强化自己已有的政治和军事势力。三国时孙(权)周(瑜)联姻,婚姻关系重重叠叠,便是典型的例子。

门阀婚是从等级婚中演化出来的一种特别讲究门第阀阅的婚姻。门第阀阅,指封建社会中的世代贵显之家。贵显之家在封建社会中称为“高门”,卑庶之家则称为“寒门”,其中又各有高低等第。东汉时期,任用官员及交际等均讲究门第高低,并形成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更盛,讲究门第阀阅几达到空前凝固化的程度。门阀婚,便是世代贵显之家的通婚。如东晋时望族谢姓与王姓的通婚,东汉后期就已“世有高位”(陈琳:《檄吴将校部曲文》)的江南顾、陆、朱、张四族彼此间的通婚等。门阀婚的界限是极严的。有的庶族即使资产丰殷,政治地位显赫,士族也不会与之通婚,以生恐低门血统的混入。有所谓“士庶之际,实自天隔”(《宋书·王弘传》)的说法。士族如果不严守士庶不婚的限制,便被士族社会视为“婚姻失类”,受到排抑与诋斥。南梁大姓王源将女嫁给了“士庶莫辨”的富阳满氏,引起满朝轩然大波并被弹劾,便是一例。

隋文帝杨坚统一中国后,曾对崇尚阀阅的山东、江南名门大姓进行过抑制,但直到唐代,门第观念仍十分浓厚,依然是“民间修婚姻不计官品,而上(尚)阀阅”(《新唐书·杜兼传附杜中立传》),前朝旧族仍“恃其族望,耻与他姓为婚”(《隋唐嘉话》)。这种状况到唐末农民大起义,才受到致命打击,并崩溃瓦解。

(3)依礼聘嫁

秦汉至隋唐,婚娶程序仍基本沿用古之“六礼”。“六礼”以“纳征”为中心,所以婚姻论财,婚礼讲排场,成了封建社会婚娶的主要条件和特点,聘娶婚也就往往成了变相的买卖婚。汉代婚礼是很隆重的,皇室贵族的婚礼,车队绵延数里,行进时鼓声大作,最后则一定要大摆酒宴。晋代,尽管政局动荡,在缔结婚姻上仍沿袭以往的一应礼法规定。南北朝时期,婚姻论财的风气变本加厉。一些过去婚姻上崇尚门阀的士族,此时却是“姻娅沦杂,罔计厮庶”(《六臣注文选》卷四○)。上文提到的王源嫁女满氏,满氏“下钱五万,以为聘礼。源先丧妇,又以所聘余直纳妾”(同上),就是一例。为此,南北朝末年的颜之推在《颜氏家训·治家》中说:“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由此可足见当时社会婚嫁计较钱财风气的浓重程度。

唐代,婚礼铺张之风也颇盛行。唐律对此的解释是:“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可见,以纳征为中心的“六礼”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必备条件。缔结婚姻崇尚聘财,“多纳货贿”的风气在唐代一直是盛行的。唐《通典》引太极元年(公元712年)一名大臣的上表说:“士庶亲迎之礼……邀其酒食以为戏乐,近日此风转盛,上及王公。乃广奏音乐,多集徒侣,遮拥道路……财物动逾万计,遂使障车礼贶〔kuang矿〕过于聘礼,歌舞喧哗,殊非助感。”寥寥数行,婚礼的奢靡铺张,已无需再多作说明了。

(4)规定成婚年龄

为增加人口,中国封建社会在婚姻立法上都实行早婚。汉初,由于长期战乱,人口减少,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下令“民产子”免除徭役两年(《汉书·高帝纪》)。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惠帝纪》)。汉代还对生育规定了一些优待的政策。

魏晋南北朝时期,长年的战争和内乱,使得人口大量死亡和隐漏,统治阶级因此而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早婚政策。晋武帝泰始九年(公元273年)下诏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北魏为了鼓励百姓成婚早育,由皇帝下诏,以“礼有达式”为名,令男女“仲春奔会”,“男女失时者以礼会之”(《魏书·高祖纪》),所以,南北朝时期法定婚龄更趋提前。北魏皇族中,太子拓跋晃15岁生拓跋濬(文成帝),献文帝拓跋弘13岁生拓跋宏(孝文帝),可见婚育年龄之早。北齐统治者还以严刑迫使百姓早婚。《北齐书·后主本纪》中曾有“女年二十已下、十四已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的条文。北周武帝建德三年(公元574年)也诏令男年15,女年13,为嫁娶之期。

隋末唐初,连年混战,人口锐减。唐皇朝建立后,统治阶级也实行鼓励及时婚配的政策。唐太宗贞观元年(公元627年)下“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诏令说:男子20以上,女子15以上未嫁娶的,都要由州县地方官员负责使他们以礼聘娶。因贫穷无力婚娶的,要由邻里亲近的富有之家资助成家。诏令还规定,当地行政长官如使婚姻及时,减少鳏寡人数,增加户口数,还能作为政绩而获得提升。这个诏令,对于唐初人口增殖,起了很大作用。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又将婚龄改为男15,女13以上听嫁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