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发展篇——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九节 明律的主要特点
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封建经济和专制制度的发展,构成明律的主要特点。
(1)加强了对危害封建专制统治行为的刑事镇压
明律对于人民反抗封建国家统治和专制皇权的谋反罪、谋大逆罪,一律采取重罪加重的原则,不论首犯或从犯,都要凌迟处死。株连的范围更广,凡年满16岁以上的子孙及祖父、父、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废疾,一律处斩。对谋叛罪,只要是共谋,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没入功臣家为奴,财产入官,父母子孙兄弟皆流2000里。这样,经常是一案株连数十人,甚至满门被斩、灭族。
(2)设立“奸党罪”专条,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朱元璋吸取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的教训,在明律中设立了“奸党罪”专条,规定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凡内外官交结,大臣专擅选官,处斩;大臣的亲戚不是奉皇帝的特旨,不得授官。这是历代法律中所没有的,反映了专制制度的极端发展。朱元璋不仅在法律上严禁臣下结党,而且在实践中对官吏朋党大肆诛杀。公元1380年(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以私通蒙古的罪名杀死左丞相胡惟庸,废除中书省,取消了自秦汉以来的丞相制度,将原来由丞相统辖的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升格,直接听命于皇帝。胡惟庸案牵连被杀的文武官吏有三万人。
(3)重典整饬吏治,严惩贪官污吏
朱元璋是布衣出身,参加过农民起义,对贪官污吏巧取豪夺,欺压百姓,从而激起人民反抗,有深刻体会。他即帝位后,曾把府州官员召来朝面谕说:“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如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在安养生息而已,惟廉者能约己而利人,尔等当深念之。”并用重典整饬吏治。《明大诰》中80%以上的案件是惩治官吏,处刑比明律为重。朱元璋还颁布了以惩治公侯犯赃罪的《铁榜》,这在中国刑法史上是无先例的。据《醒贪简要录》记载,官吏贪赃银60两以上者,枭首,并处以剥皮刑;衙门一侧的土地庙被作为“皮场庙”。官府常用人皮内塞草,做成人形置于公堂座椅上,以此警戒继任的官吏。明律规定,官吏犯赃罪的处刑极严,计赃科断,一贯以下杖70,八十贯处绞刑,对监督法律执行的御史,要加重刑事责任,并且不得赦免。公元1385年(洪武十八年),有人告发户部侍郎郭桓与北平二司官吏通同舞弊,吞盗官粮。朱元璋下令法司拷讯,六部侍郎以下有数百人被处死,各直省官吏有数万人被牵连入狱,追赃达700万石粮。
(4)以刑罚加强思想文化的专制统治
明律中因涉及言论思想而给予惩罚的条款很多。如: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斩;收藏禁书与私习天文,杖100。另外,明律没有规定,但臣民在奏章中出现忌讳的文字,便以触犯皇帝罪,加以处死。
明初,朱元璋为了加强思想控制,大兴文字狱。凡是与皇帝意志相违背的思想、言论,都被视为“大逆不道”。当时,杭州府学教授徐一夔在吹捧朱元璋的贺表中写道:“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这句话被认定为辱骂朱元璋当过和尚,因“生”音同“僧”,作过贼,因“则”音同“贼”。徐因此被处死。从洪武十七至二十九年(公元1384—1396年),有大批文人学者因触犯文禁或忠言直谏而死于朱元璋的屠刀之下。
(5)严惩流民
元末大量破产流亡的农民,对明朝的统治是极大威胁,明初一方面实行招诱流民,移民垦荒;另一方面以严刑峻法加以取缔。《大明律》在人户以籍为定的基础上,立禁游食闲民之法,如逃亡山泽,不听官府“召唤”,为首者处绞,抗拒者全体处斩。《明大诰》也专列查禁流民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