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发展篇——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宋朝经济法的发展
宋代,随着农业的恢复和发展,手工业和商业都比唐代发展。矿冶、丝织、瓷器制造以及印刷业的水平都有显著提高。商业繁荣,城市兴起,商行出现,海外贸易急剧扩大,金银逐渐作为货币使用,纸币也开始流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立法的发展。
(1)方田均税法
宋代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官僚豪强大地主肆意兼并土地,造成“势官富姓占田无限”,田产不实,税赋不均,中下农户负担过重,“国帑虚竭,民间十室九空”的现象。宋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宰相王安石提出“变风俗,立法度”的主张,得到神宗皇帝的支持,开始了变法。他反对大地主兼并土地,实行了大规模的查田运动,为此颁布了《方田均税法》。该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按照土地高下、肥瘦分五等,重新均定田税。查田运动查出了大地主隐瞒漏报的大量田产,从而增加了国家的税收,在短短的六七年间,初步扭转了财政入不敷出的困难局面。王安石变法除了制定《方田均税法》之外,还制定了均输法、市易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募役法、保甲法等。这次变法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是符合历史要求的。但王安石是地主阶级革新派,其改良主义变法的社会基础极为脆弱,主要依靠宋神宗为代表的最高统治者的支持,宋神宗一死,变法运动遭受失败。宋哲宗继位,任用司马光为相。司马光“以复祖宗法度为先务”,完全废弃了王安石推行的新法,全面恢复旧制。
(2)盐、茶、酒专卖法
宋代,商业比前朝有较大发展,商人的贸易活动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但是,体现“抑商”政策的专卖法被广泛实行。
盐法。宋代沿袭前朝旧制,对盐的生产和销售由官府控制,实行专卖制度,分官卖和商卖。官卖则官运官销,这叫官盐。商卖则由商人运销。宋徽宗宰相蔡京,修改了盐法,提高了盐价,实行盐引制。“引”是运销凭证。“引”分长引和短引。长引销外路,短引销本路。长引缴销期为一年,短引缴销期为一季。引上限定装运重量和盐价。每引一号书写前后两券。商人持一券引纸赴盐场领盐运销,到销行目的地卖完盐,随即把引退给所在商行。商人向官府买了盐引,才有权运输和销售,其他无盐引的人不得在此地运销。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行的盐引之法。
茶法。宋初,对茶实行官卖办法。“园户”所制的茶叶,统统由官商收买,再批发给商人销售。商人要先到东京“榷货务”(主管茶务的官府)交茶价款,领取“茶引”或称“要券”,即提茶证,然后到指定场务提茶,才能从事茶的买卖。宋代的茶法既繁密又常变,直至至和三年(公元1056年)才明定通商茶法。
酒法。宋代的酒禁很严。酒曲由官商制造专卖,虽允许私人酿酒,但要征收酒税。南宋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制定“隔槽法”,设置官吏主管酿酒,百姓可将米运到官府酿造,官府收酿造费,酒归百姓自由买卖。
(3)市场管理法和市舶法
宋代商品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同行业的商户组成“商行”,入行的商户称“行户”。东京开封有160行,行户有6400多个。宋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在王安石变法中制定了“市易法”,规定在京都开封设立“市易务”作为管理市场交易的专门机构,控制商业贸易。“市易务”由官府拨付巨额资金依据市场情况负责平抑物价,向商人收购或出售货物,同时也向商人贷款收取利息。
宋代是中国封建时代开拓对外贸易的重要时期,航海技术进步,海上交通和海上贸易都较发达。南宋时通商的国家和地区多达50多个,外贸收入也很大。绍兴末年,泉州、广州两市净收入为200万缗,约占当时南宋王朝年度财政总收入的1/20。宋代的“市舶法”规定,对吸引许多外舶前来贸易的外商,官府授予一定官职;管理外贸的官员如能发展通商关系的,也可以得到晋升的奖励。
随着商业和商行组织的发展,北宋时市场上开始出现信用交易“赊卖”和官营的汇兑机构“便钱务”。当时货币铸造量虽然大大增加,但仍满足不了需要,于是出现了我国最早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叫“交子”。“交子”可以随时兑换,定期流通,每三年为一届,发行新券,兑换旧券。仁宗天圣元年(公元1023年)正式设立了“交子务”,禁止私造“交子”,确认了纸币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