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定型篇——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隋文帝与《开皇律》

公元581年,北周外戚杨坚夺得政权,建立了隋王朝,称隋文帝,改元开皇,建都长安。杨坚曾在北周从政多年,亲眼看见严刑酷法的弊病。他当皇帝后采纳了刑部侍郎赵绰〔chao超〕提出的“行尧舜之道,多存宽宥”即实行轻刑恤罚的建议,定为立法的指导原则。

开皇元年,隋文帝适应时势要求,继承了“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指派尚书左仆射高颎〔jiong窘〕、上柱国郑译等人制定了《开皇律》。《开皇律》删去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多条,留下500条,共12篇。《开皇律》是自秦以来历代法律中比较轻简的法律。唐朝及以后各朝的法律,在篇章体例上都沿用《开皇律》,它的影响是很深远的。

《开皇律》的修成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重大转折,它使古代法制定型化。表现在:

(1)篇目定型。起初《法经》六篇,后来《汉律》60篇,魏晋南北朝各代法律篇目或多或少,变动不定。到隋《开皇律》定为12篇后,为唐、宋、明各代所承袭沿用。

(2)刑名定型。秦律中的刑名繁杂,以后几代发生变化,趋向简化,到《开皇律》时定型在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上,除辽代外,一直沿用到清代,基本没有多大变化。

(3)确定“十恶大罪”的罪名,自唐至清一直沿袭未改。

(4)规定的“八议”、“官当”制度也为后世法制所仿效。

总之,《开皇律》起着承前启后的重大作用,从此长达120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封建法制基本上定型化。隋文帝制定《开皇律》的成就是不可磨灭的。

隋文帝杨坚力主刑以辅德,甚至“以德代刑”,并把这些思想注入法律之中。在他即帝位之初,便下诏天下学礼,作为保证法律实施的一个前提。他除了强调用法律严厉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外,还强调官吏守法执法,对违法失职的官吏,一经发现,一律依法论处。例如,晋州刺史、南阳郡公贾悉达和隰〔xi习〕州总管、抚宁郡公韩延等因犯贿赂罪被处死。他对王公贵族也要求极严。例如,上柱国刘旭的儿子居士倚仗其父的权势,结伙成帮,为非作歹,侵凌百姓,被处以死刑。隋文帝对儿子犯法也不宽宥。他的三儿子秦王杨俊任并州总管期间,“好奢侈,违越制度,盛治宫室”。隋文帝杨坚知道后,依法论处,撤掉了儿子的官职。杨坚在执法方面的这种不避亲贵,一断以律的态度,是形成隋初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古书记载当时情景:“仓廪实,法令行。君子咸乐其生,小人各安其业。强无陵弱,众不暴寡,人物殷阜,朝野欢娱。”(《隋书·高祖记下》)

隋文帝不仅制定较轻简的法律,而且他统治时期的司法官吏比较重视法制。有两件事能说明这一点。

刑部侍郎辛亶〔dan胆〕,好穿红色短脚袜,他认为这样能官运亨通。隋文帝则认为辛亶犯了“厌蛊”罪,下令斩首。刑部侍郎赵绰进谏说,根据《开皇律》规定,犯“厌蛊”罪不应当处死,臣不敢奉诏。隋文帝发怒说,“你惜辛亶的命,却不惜自己的命!”并命令左仆射高颎去斩赵绰。赵绰又辩解说:“陛下宁可杀臣,不能杀辛亶。”说完就走下朝堂,解开衣服,等待斩首。隋文帝派人问他有无悔意,他回答说:“执法一心,不敢惜死。”隋文帝听后觉得有道理,第二天嘉奖了他,赐给他绸缎300匹。

又有一次,有两个人在市上用品质差的钱换好钱,巡察士兵逮捕上报,隋文帝下令杀两个犯了钱法的人。赵绰进谏说:“依照法律这两个人不应该处死,应当处杖刑。”隋文帝说:“这不关你的事。”赵绰说:“陛下把我安置在法司工作,现在要不依法处人死刑,怎能说不关臣的事?”隋文帝又说:“摇晃不动大树的,应有自知之明,应当避开!”赵绰回答说:“臣希望感动天子的心,哪里是什么摇晃大树!”隋文帝又说:“天子的威严,你打算加以挫伤吗?”赵绰听后,跪拜前行,皇帝叱责制止他,也不肯退下,于是皇帝入宫去了。后来,另外一位大臣又上奏章谏劝。隋文帝有感于赵绰的“诚直之心”,收回成命。后来,隋文帝常把赵绰召入内房赐坐,评论政事得失。

上述两件事说明,刑部侍郎赵绰信守法制,“执法公允”,也说明隋文帝在开皇前期能够纳谏,重视法制,才使得《开皇律》发挥重要作用。隋文帝晚年“喜怒无常,过于杀戮”,自己带头破坏法制,违背了他前期的法律思想和《开皇律》的精神,他经常在殿廷行刑杀人,不纳劝谏,甚至允许各级官吏可以“律轻、情重”为理由,刑讯逼供,公开提倡法外用刑,致使冤狱遍地,实际上已经没有任何法制可言。后来,隋炀帝继位,虽然颁布了比《开皇律》还宽大的《大业律》18卷和《大业令》30卷,但是他横暴残忍,荒淫无度,恢复被废除了的轘、裂、枭首等残酷刑罚,把族刑由株连两族发展到株连九族,终于导致“百姓怨嗟,天下大溃”(《隋书·刑法典》),为唐所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