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定型篇——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
东汉末年,各地地主豪强展开了激烈的兼并战争,完全破坏了秦汉以来形成的国家统一的局面。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直至隋代,近400年间,是中国历史上最长的混乱时期。
在兼并战争中,最初形成了以曹操、孙权、刘备的魏、吴、蜀三国鼎立的封建政权。公元263年魏灭了蜀。公元265年曹魏政权落入大士族司马氏之手。公元280年,晋武帝司马炎灭吴,统一了中国,建立了晋朝,史称西晋。公元316年西晋被匈奴贵族建立的汉国所灭,从此进入了“十六国”的混乱局面。公元317年,西晋宗室司马睿在士族支持下建立了偏安一隅的东晋政权。公元420年,东晋王朝被刘宋王朝所灭,从此开始了160多年的南北朝时期。南朝历经宋、齐、梁、陈四朝,北朝历经北魏、东魏和西魏、北齐、北周。公元581年北周政权为汉族大臣杨坚所夺,建立了隋朝,开始了中国封建历史的新阶段。
在这400年间,各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增强自己的实力,都比较注重法制建设,运用和发挥法律的作用。在这个动荡的年代里,法律思想比较活跃,法典编纂也很有成就,富有时代特色,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法律上。
(1)《蜀科》和《甲子科》
蜀国著名政治家军事家诸葛亮是一个封建法治主义者,他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国家的统治。他主张“非法不言,非道不行”,“教令为先,诛罚为后”,“人君先正其身,然后乃行其令”。他推崇封建正统的礼法结合思想,在执法上一贯提倡刑罚与教化相结合,先教后刑。他和法正等人共同制订的《蜀科》作为治蜀的基本大法。曹操也是一个封建法治主义者,他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他在平定中原后,曾颁行《甲子科》。
(2)《魏律》
自东汉以来,律例浩繁,不便于司法机关援用。魏明帝曹叡令陈群等人删节律令,以汉九章律为基础,根据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情况,制订《魏律》18篇。这是一个带有总结性、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是三国时期立法方面的最大成就。《魏律》把过去法典中的“典律”改为“刑名”,放在第一篇。这是它的创造,为后世所沿用。《魏律》还将《周礼》中的“八辟”,直接吸收进去,使礼所强调的等级秩序法律化。
(3)《晋律》
晋武帝司马炎泰始元年(公元265年),贾充、羊祜、杜预等名儒14人,受命以汉、魏律为基础,制定《晋律》。他们本着简约原则,对于相类似的条款分别加以合并精减,用了三年多时间,修成了《晋律》20篇。于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颁布,又称《泰始律》。《晋律》比《汉律》精简得多。《汉律》共有4989条,而《晋律》只有620条,体例、内容比《魏律》有重大发展。律学家张斐和杜预还以礼为指导原则为《晋律》作注解,使它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较为典型的儒家化的法典。
(4)《北魏律》
以鲜卑族拓跋氏贵族为主建立的北朝政权,比较重视法律的修订。北魏统治者进入中原之前既无文字也无法律,进入中原后注意吸收汉族先进法律文化,运用法律作为统治手段。北魏第七代皇帝孝文帝,是较有作为的少数民族政治家。他于大和年间,亲自组织几十名法律家,承用汉律,参考魏晋南朝各朝法律,修订了《北魏律》20篇。孝文帝主持定律,多次召集群臣议论,亲笔审定。程树德《九朝律考》中说:“魏律系孝文自下笔,此前古未有之例。”后人称《北魏律》为集汉魏文化之大成者。它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5)《北齐律》
公元550年,东魏高洋执政,自立为帝,改东魏为齐,史称北齐。公元564年,北齐武成帝年间,经过长达15年的修订,在北魏律的基础上制订《北齐律》12篇。由于《北齐律》吸收了这一时期立法和司法的成功经验,显示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点,并且具有创新精神。《北齐律》中规定的“重罪十条”,是后世立法规定的“十恶大罪”的前身,成为后世法典的重要内容。另外,《北齐律》根据“赦死从流”的原则,将流刑列为法定刑。在体系和内容上,《北齐律》对后世的《隋律》和《唐律》都有直接的重要的影响。程树德在《九朝律考》这本书中说:“隋唐二代之律,均以此为蓝本”,“故读唐律者,即可因之推见齐律”。可见,《北齐律》是我国法典编纂史上的一项重要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