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汉代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为了严格控制司法权,皇帝对重大案件实行审核,对于犯罪的官吏先要“上请”皇帝,然后才可以审理,有时还亲自进行审案。如汉宣帝、东汉光武帝都曾亲自审案。国家有喜庆大典,如立太子、立皇后、新君登位以及水旱灾害等,皇帝常常颁布大赦或特赦令。通过这些方法,将司法大权操纵在皇帝手中。
汉承秦制,几乎全盘接受并完善秦朝的廷尉制度。汉代廷尉的地位很高,他“平决诏狱”,直接办理皇帝下诏交办的案件,秉承皇帝旨意断案;又作为地方司法机关的上诉审,凡郡国审判的疑难案件均报廷尉复审平核。汉高祖七年诏令,县司法官凡有重大疑难案件,均应上报廷尉,廷尉不能判决的,应当奏请皇帝决断。廷尉不仅负责审判,还管理监狱,称廷尉狱。汉武帝时在中都洛阳设26所监狱,加强封建国家的镇压职能。汉代廷尉以冷酷著称,他们戴的帽子是特制的法冠,叫獬豸冠,象征他们像神兽獬豸那样公正,神圣不可侵犯。廷尉一职往往是父传子,子传孙。东汉时的郭弘就是“数世皆传法律”,子孙中有七人当过廷尉;吴雄一家三代当廷尉。
汉朝的地方司法机关是与行政机关合而为一的,司法审级同政权组织系统一致,郡县长官兼理司法。汉代地方司法机关权力很大,一般案件都可以自行处理,并握有死刑案件的处决权。例如,汉朝东海郡有一孝顺的媳妇被诬告谋杀婆母,郡太守不作调查就把她杀了。这个有名的“东海孝妇”的故事后来演变成戏剧《窦娥冤》。又如,东汉光武帝时,名噪一时的“强项令”董宣,在北海相(相当于郡守)任内审理公孙丹父子杀人一案,竟判了30余人死刑,汉朝廷并没有说他越权,只是责斥他“多杀无辜”。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分自诉和公诉两种。官府接“告劾”后,按犯人的身份分别采取不同的程序。对普通人犯,随时逮捕;对有贵族官僚身份的人犯,如需要逮捕的,必须先奏请皇帝批准,叫“有罪先请”,逮捕后不加刑具,以示宽容。
汉代基本沿袭了秦时的逐级审转复核的诉讼制度,但是,如果有冤狱,可以逐级上书皇帝,这叫“诣阙〔yique易确〕告诉”。
汉律对被告进行审讯,称作“鞫狱”。在审讯中被告的口供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为了取得口供,便进行刑讯逼供,“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在暴刑之下,犯人只好胡说八道。取得口供三日以后再进行审判,看供辞是否相同。进行判决时,要向被告宣读判词,这叫做“读鞫”。“读鞫”以后,如果罪犯喊冤,允许犯人请求复审,这叫“乞鞫”。如果被判二年刑的,家属也可以代替“乞鞫”。汉时乞鞫一般以三个月为限。被告“乞鞫”以后,官吏并不立即复审,经常是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以至于“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而不决”。
秦代尊崇法家,强调“依法治国”,严格规定法官依律断案,违者治罪。从汉代开始,封建法律儒家化,采用《春秋》决狱。《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编年史。汉儒董仲舒认为,孔子作《春秋》的目的在于讨伐乱臣贼子,宣扬“礼义之大宗”。随着汉律儒化,董仲舒等人把儒家思想引到司法实践中去,以《春秋》的经义来断案决狱。也就是说,用礼义学说作为判断是非、善恶以及贤、不肖的标准,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这样做可以抛开肯定明确的法律条文,用儒家的礼义学说任意解释人们的行为是否犯罪和应该受到何种处罚。当时,以《春秋》决狱之风盛行。董仲舒已不在朝廷做官了,朝廷有重大案件还派廷尉张汤到他家中去请教。于是,董仲舒著有《春秋决狱》一书,共有232个事例,又称《春秋决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