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鞅变法,明法重刑
商鞅(公元前390—前338年),原名卫鞅、公孙鞅,是卫国国君的宗族。年少时“好刑名之学”,学习李悝、吴起等人的法家理论和变法经验。他是先秦法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贤。商鞅带着《法经》来到秦国。不久,他得到秦孝公的信任和重用,被任命为左庶长,主张变法。后因功封于商(今陕西省商县东南商洛镇),号商君,史称商鞅。
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并根据秦国的实际需要作了许多重要补充,制订新的法律。他主张“明法重刑”。“明法”,是抛弃其他各家,特别是儒家的礼治学说,用国家的法律法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重刑”,是指对轻微的犯罪行为也要处以严厉的刑罚。即使往路上撒灰的过失行为,也要处以墨刑。他认为,当人们将要犯罪的时候就给予严厉惩罚,大的犯罪就不会发生了。
商鞅废除了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取消宗室的特权,按军功的大小重新规定官爵的等级和待遇。下级士兵在战争中勇敢杀敌的,也可以得到官爵,临阵脱逃和投降敌人的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凡是进行私斗的,按照情节轻重,判处刑罚。
商鞅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即使对国家有功的人,犯了法也决不宽宥。有一次,秦王太子犯了法。当时,王太子是国君的接班人,不能动刑。商鞅便拿王太子的师傅公子虔和老师公孙贾开刀,把他们处了刑。一个割掉鼻子,一个脸上刺了字。虽然,王太子犯法以“君嗣”而免刑,“刑不上大夫”这条原则并没有彻底冲破,但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商鞅能做到这一点也是不容易的。在处理王太子时,商鞅说过一句值得深思的话。他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就是说法令之所以不能贯彻执行,首先是由于上层人士违法。这就是他下决心要从太子的师傅开刀的原因。这一来,“秦人皆趋令”,没有人敢不守法。
商鞅变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发布奖励农战的法令:废除奴隶制时的井田制,在法律上承认土地可以私有和买卖,由国家统一收赋税的制度;凡积极耕织的人,免除他们的徭役负担,并可用多余的粮食捐买官爵;对弃农经商和因懒惰而贫穷的人,则要被罚作官府奴婢;有两个以上儿子还不分家的,加倍收取赋税,以充分发挥劳动力的潜力;凡是从别国逃到秦国的奴隶和农民,都可以分给田地,并免除三代人的徭役,有奴隶身份的还可以改为农民;有军功的人授予上爵,如果不尽忠战事或者投敌叛逃的,本人处死并株连家人;没有军功的贵族,不能列入宗室簿籍,取消他的爵禄和身份,不再享受贵族的种种特权。
商鞅强调法律的贯彻执行,做到信赏必罚,取信于民。按照法律规定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一定罚。这样“民信其赏则事成,信其罚则奸无端”(《商君书·修权》)。《史记·商鞅列传》记载着“悬金移木”的故事:商鞅已制定了法令,但没有马上公布。他怕老百姓对新法不相信,就叫人在国都南门外树立起三丈高的一根木杆,并贴出布告说:“有谁能把这根木杆移到北门去,赏他十金。”老百姓不相信钱会有那么好赚,没有一个人来移动木杆。商鞅又布告说:“谁能够把木杆移到北门去的,赏他五十金。”有一个人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把木杆移到北门。商鞅马上赏他50金,表示信守诺言,不欺骗老百姓。在取得老百姓信任后,商鞅便把新法公布了。新法得到执行,变法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