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李悝著《法经》,封建法典之祖

战国时代(公元前475—前221年),各国地主阶级为建立封建生产关系和政治体制,相继进行改革,史称“变法”。

公元前445年,魏国任用李悝为相。李悝是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学得一套治国安邦的知识和本领,很受魏文侯的赏识。魏文侯尊他为师,拜他为相,请他主持变法。李悝对魏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变革。

在经济方面,李悝主张“尽地力”与“善平籴〔di敌〕”的政策。他认为,统治者要想富国强兵和安定社会秩序必须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此,李悝制定和实行了“平籴法”,丰年由国家平价收购粮食,用来备荒;荒年则由国家平价粜〔tiao跳〕出,借以平衡丰年和荒年的粮价,“取有余以补不足”,制止商人囤积居奇。他认为“籴贵伤民(城市居民),粜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他的“平籴法”就在于“使民无伤而农亦劝”。李悝的经济改革是与政治问题紧密联系的。他认为,动乱不安是由“饥寒而起”,而“富足者为淫逸,则驱民为邪也”(《说苑·反质》)。因此,他主张打击骄奢淫逸的贵族,抑制不利于农业而生产、销售奢侈品的工商业。

在政治方面,李悝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取消奴隶贵族的政治特权,按照“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偿必行”的原则,实行赐爵制,为新兴地主阶级参政开辟了道路。

在法制方面,李悝在研究、比较各诸侯国的法典的基础上,取各家之长,编撰了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成文封建法典——《法经》。

《法经》早已失传。据明末清初董说编写的《七国考》引述《新论》的记载,《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前四篇合称正律,主要内容是规定什么行为属于“盗”、“贼”犯罪。李悝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为指导思想,将盗法和贼法列为六篇之首。盗、贼需囚禁逮捕,所以,囚法和捕法主要用以惩办犯罪的法律。第五篇杂法是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包括对狡诈、越狱、赌博、贪污、淫乱、逾制等犯罪行为的惩处。有“六禁”:一淫禁,规定对男女淫乱的刑罚;二狡禁,规定盗窃国玺、符和非议国事的刑罚;三城禁,规定偷越墙和其他军事要塞的刑罚;四嬉禁,规定赌博犯罪的刑罚;五徒禁,规定擅自聚居和集会的刑罚;六金禁,规定官吏收受贿赂的刑罚。第六篇具法是按照犯罪行为的不同情节给予犯罪者减轻或加重刑罚的规定。

《法经》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之祖,是秦汉以后封建立法的蓝本,可以说,中国古代法律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