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殖民时代 “海上马车夫”荷兰的崛起与衰落
荷兰,在17世纪之前,是西班牙属地尼德兰的一个省。“尼德兰”意为低地,是莱茵河入海处一大片低地的总称,它包括今天的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法国东北部的一部分。尼德兰是个富饶的地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较早,制造呢绒、丝绸、亚麻布、地毯、肥皂、玻璃器皿、皮革和金属制品的手工工场迅速发展。布鲁日、安特卫普成为重要的贸易、商业和国际信贷中心。当年西班牙帝国的一半税收来自这里。西班牙国王查理一世把它看作是自己“王冠上的一颗珍珠。”保守的西班牙帝国采取拒付国债、提高西班牙羊毛出口税、限制尼德兰商人进入西班牙港口、禁止他们同西属地贸易等办法,限制尼德兰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还通过天主教会迫害当地人民。
面对西班牙的专制统治和宗教迫害,以宗教斗争为先导的尼德兰民众反封建斗争逐步高涨。加尔文教在尼德兰的教徒迅速增多,不时发生武装的加尔文教徒同当局和教会的冲突。1566年8月,以制帽工人马特为首的激进群众掀起了自发的“破坏圣像运动”,冲击修道院和教堂,将教会财产用于慈善事业。安特卫普、瓦朗西安爆发了起义,大批手工工场工人、农民和革命的资产阶级分子组织名为“森林乞丐”和“海上乞丐”的游击队,神出鬼没地袭击西班牙军队。
1576年11月,尼德兰南北各省代表在根特缔结《根特协定》,要求联合驱逐西班牙人,召开新的三级会议解决宗教问题,成立政府。但《根特协定》没有提出尼德兰独立问题。
《根特协定》以后,尼德兰出现了复杂的形势。1579年,南方的一些省份,如海瑙特、阿托伊斯等省的天主教贵族成立了阿托斯联盟,并与国王订立停战协定,承认腓力二世为“合法的统治者和君主”。1580年1月,荷兰、泽兰等10多个省的代表则在乌得勒支缔结“乌得勒支同盟”,宣布要联合行动,并制定共同的军事和外交政策。5月,奥伦治亲王威廉也在盟约上签字。次年,格罗宁根等几个省和地区也加入同盟。南北分裂已在所难免。1581年7月26日,乌得勒支同盟的三级会议正式通过《誓绝法案》,废黜腓力二世,宣布脱离西班牙独立。新组成的国家称“联省共和国”,由于荷兰省的经济和政治地位最为重要,故又称“荷兰共和国”。1609年4月,荷兰共和国与西班牙签订所谓的《12年停战协定》,事实上承认了荷兰共和国的独立。尼德兰革命在北方完全胜利,南方仍然处于西班牙控制之下。1648年,欧洲列强在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时,也签订了《荷西和约》,荷兰共和国终于得到了国际社会承认。
尼德兰革命的胜利为17世纪初荷兰的经济高涨创造了条件。荷兰独立后,大力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商业、海洋运输业和金融业,很快成为西欧强国之一。当时,欧洲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速,贸易往来频繁。当时的贸易通道主要在海上,因此造船工业的发达与否,拥有商船的数量和吨位多少,决定了一个国家是否具有控制东西方贸易,称霸海洋及从事海外殖民掠夺的能力。
荷兰的造船业在当时居世界首位。仅在首都阿姆斯特丹就有上百家造船厂,全国可以同时开工建造几百艘船。当时荷兰拥有商船1.5万艘,吨位占当时欧洲总吨位的四分之三,几乎垄断了海上贸易。当时的阿姆斯特丹是国际贸易的中心,港内经常有2000多艘商船停泊。造船技术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欧洲许多国家都到荷兰订购船只,17世纪末英国四分之一的船只是荷兰建造的。
荷兰的海军舰只几乎超过了英法两国海军的1倍,使荷兰成为当之无愧的“海上马车夫。”它们在世界各大洋游弋,保护本国商船,并从事海外殖民掠夺。在亚洲,1595年荷兰人首次绕过好望角,到达印度、爪哇。不久,荷兰舰队便在爪哇和马六甲海峡两次打败葡萄牙舰队,并且不断追捕、抢劫中国商船,垄断了东方贸易。1602年,荷兰成立东印度公司,专门控制这一地区的贸易,还一度侵占我国的澎湖、台湾。
在美洲,荷兰于1621年成立西印度公司,把持西北非洲与美洲之间的贸易,并在北美侵占了一块殖民地,建立了以新阿姆斯特丹(即现在的纽约)为中心的新荷兰。在非洲,荷兰在东西方交通的咽喉——南非的好望角,修筑要塞,营建殖民地,并在那里开辟种植园,以保证过往船只的淡水、粮食的供应。
但是,“海上马车夫”的好景不长。荷兰17世纪上半叶对海上的垄断权,成为后起的英国海外扩张最大的障碍和威胁,双方爆发了激烈的战争。英荷战争使荷兰从海上霸主的地位上跌落下来,从此再也没有恢复昔日的辉煌。
英国于16世纪晚期,挫败了西班牙海上霸权,打破了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殖民垄断局面,逐渐发展成为强大的殖民主义国家。它要求独占海权、独占原料、独占市场,这使英国同荷兰的斗争不可避免,并由竞争、抢夺发展到武装冲突。1651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的《航海条例》,规定一切输入英国的货物,必须由英国船只载运,或由实际产地的船只运到英国,不许其他有航运能力的国家插手。荷兰一向以商船多、体积大、效率高、组织完善而成为贸易中介国家和全世界商品集散的中心。英国的新航海条例显然是对付荷兰的,以打击它在英国对其他国家贸易中的中介作用。荷兰反对英国的航海条例,英国拒绝废除航海条例,这就导致了英荷海上大战。一共有三次。
第一次英荷战争(1652—1654年)。1652年5月,两国舰队在多佛海峡发生冲突,7月8日荷兰正式宣战。英国海军封锁了多佛海峡和北海,拦截荷兰商船,荷兰则组织舰队护航。1653年8月,荷兰集中海军力量与英国决战被击败,英国控制了制海权,使依赖贸易生存的荷兰经济瘫痪。1654年4月,两国签定《威斯敏斯特和约》,根据这一和约,荷兰实际上承认了航海法案。
第二次英荷战争(1665—1667年),是由于英国占领荷兰在北美的殖民地新阿姆斯特丹而引起的。1665年1月24日,荷兰对英宣战。1666年2月,法国和丹麦同荷兰结成同盟。在1666年6月11—14日的敦刻尔克海战中,廖特尔海军上将统率的荷兰舰队击败了英军,但未能巩固既得的战果。同年8月4—5日于北福伦角再度交战,荷军败北。1667年6月,荷兰海军封锁泰晤士河口,歼灭部分英国舰只。由于伦敦直接受到威胁,英国被迫于1667年7月31日缔结《布雷达和约》,英国占有新阿姆斯特丹,但将英军在战争期间占领的苏里南(在南美)归还荷兰。
第三次英荷战争(1672—1674年)。1672年5月,英法联合对荷兰宣战,分别从陆地和海上发动进攻,荷兰无法低挡法军进攻,被迫掘开海堤淹没国土,才使法军撤退。1673年3月荷兰海军击退英国舰队。6月英法联合舰队与荷兰进行了两次斯库内维尔海战,8月法国退出战争,英荷都无力继续战争,于1674年2月签定《威斯敏斯特和约》,战争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