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不能随便“学雷锋”?
香港是一个法制社会,虽然至今我也不清楚“法制社会”的严格标准是什么,但是人云亦云,我也这样大大地赞美,万千感触,有道听途说,也有亲历亲为——
2006年7月2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为香港150位青少年举办了第二届“军事夏令营”,这天一大早,我和我们记者站的站长就被驻军的一辆绿色吉普接到了驻港部队十八所营盘当中较远的一所——新围军营。“开营仪式”于上午十点正式举行,升国旗、奏国歌,“三军仪仗队”和“军乐队”表演了他们的“队列操枪”和“行进间演奏”,气氛很是庄严,前来参加庆典的人头规格也颇高,有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高祀仁、外交部特派员公署特派员吕新华、驻港部队司令员王继堂、政委张汝成,香港特区政府部分官员以及已经卸任和正在任期的两位特首夫人董赵洪娉与曾鲍笑薇也莅临参加。我报道了此次活动,活动本身很完美,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只是采访结束,搂草打兔子,我遇到了一场“意外”,听了一个段子,结果回家闹得一路上心里都不消停——
庆典活动的最后的一项内容:射击科目表演,其中驻港部队的装甲车在表演连发射击、命中山坡靶场的假想目标以后,火舌意外地就卷起了山坡上的草地,顿时半山腰浓烟升起,火点迅速从圆心开始向四周扩大、蔓延。刚刚完成打靶比赛的几十名“神枪手”士兵立刻冲向火场,展开了一场灭火行动,这次不是表演,而是实战。
就是因为这场迅速被救熄了的“山火”,离开军营时,陪同我们的新闻干事忍不住向我叫屈:“您说看不出吧,咱的战士上山灭火速度还真快?不过这也就是在我们的营区之内,要是换了军营以外,驻港部队的战士可不能见火就救,在香港,随便学雷锋,那可不行。”
不能见火就救?不能在香港随便学雷锋?
我不明白新闻干事想说什么,不明白驻港部队为什么不能在军营以外的地方救火,救火难道还要分在什么区域?
据说还是驻港部队刚刚进驻香港的头几年,有一年军营外面的山坡,也许是因为天旱,突然发生了山火,战士们以为“火警就是命令”,顾不得个人安危,人人抄起家伙就冲出了营地,很快火被扑灭,官兵们还以为自己为香港也为祖国做了一件值得骄傲也值得嘉奖的事情,然而事后“表扬”和“嘉奖”谁都没有等着,大家的行为反倒在香港留下了一个“把柄”:“你们有什么权利在没有申请,也没有得到香港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就走出营房,到香港社会上去救火?”弄得一众官兵大眼儿瞪小眼儿,人人脖子上灰头土脸,干了好事,可错误更大?心里不服,不过翻开《驻军法》(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其中第二章《香港驻军的职责》里果然有如下明确的规定:香港驻军在香港的职责只有(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二)担负防卫勤务;(三)管理军事设施;(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第三章《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中第九条也有规定:“香港驻军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而第十四条规定得更详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香港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因此驻港部队不分区域,见火就救,这场浩气冲天的英雄行为,在香港真的是已经涉嫌“违法”。
2005年,还是听驻港部队的新闻干事自己说,营房外边又见山火熊熊,官兵们还是把脸盆、水桶,棍子、铁锨等各式工具都紧紧地攥在了手里,但是这一回,大家君子动“眼”不动手,谁都再也不敢冲出大门,只有打电话不断地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香港社会的法制,“法”在大火面前也岿然不动,由此想及其他,自然由不得新闻干事不深切感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