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川事件”的实质 第三节

在前一节里,我曾引用广津先生的文章来叙述事件的开端。下面要略述一下后来发展的过程。

得到翻车事件的通报后,最先到达现场的警官是当时的国家警察福岛县总部侦查科副科长、玉川正警视。据玉川警视的证词:八月十七日上午五点钟左右,他正待在自己家里时就直接从国营铁道福岛管理部得到了关于事件的通报。玉川警视(下略称玉川)当即打电话紧急召集他的部下,径直到县总部去。三四十分钟后,他的部下已集合了七八名,他们就乘指挥车赶到现场。这时,四周还很黑,出事列车上的乘客,有的在机车旁边、有的在田塍上徘徊。

玉川本人的证词这样叙述以后的情况。“不久,天渐渐亮了。大体上这算是妨碍列车行进事件。头年在庭坂也曾发生被认为是妨碍列车行进的事件,不知那次是用什么来达到目的的,未能查出工具。鉴于那次的敎训,本事件发生后,记得我会从现场各派两名刑事警察到松川养路班和金谷川养路班去,叫他们调查一下这一类的工具曾否被人偷走。记得派刑事警察分别前往松川和金谷川养路班的时间大约是六点半或七点前后。那时大家还没有吃早点。不久,派往松川养路班进行调查的刑事警察回来了。他报告说:‘松川养路班说,撬棍被人偷走了。’

“后来对在现场附近的田里发现的活口扳子和撬棍作了鉴定,认为这大概就是从松川养路班偷去的工具。召开侦查会议的结果,决定沿着这一点寻找线索,进行追踪侦查。大约就在第二天,为了核对从松川养路班偷去上述撬棍和扳子是否属实,我带领两三个侦查员前往松川镇的原警察派出所,然后又从那里到松川养路班去。

“当时在场的有福岛养路区区长,还有松川养路分区长和两三个养路区干部,以及养路工和临时工等十来人。我把在现场发现的撬棍和扳子带了去,就给他们看了,问是不是从这里偷去的东西。分区长说这不是我们这里的工具。但是记得仓库管理员却说,也许是我们这里的。我就问你们到底有没有这类工具的帐。对方回答说,没有帐,可是这里的黑板就代替了账本——养路班所有的工具都写在黑板上。我问,黑板上究竟是只把现有的工具登记下来,以代替账目呢,还是不论现有的工具收齐没有,凡是原有的工具全都写在上面。记得他们的答复是,只写这里现有的工具,送去修理的、眼前不在这里的,一概不写在黑板上。

“于是我指着上述撬棍和扳子,问他们可会在这里见过这样的工具。这时,正在门外探头看的一个十六七岁的少年临时工就说,是这里的东西,昨天我在那边干修理活时还用过这支撬棍呢。不知是分区长还是别的什么人,反正有个上司立刻斥责少年临时工说:‘不要多嘴!’于是我说,事实总是事实,不搞清楚就难办啦,请告诉我们真实的情况。那个人就也说,这些工具也许是这里的。于是,我就把仓库管理员和另外一个人叫到原派出所去。仓库管理员说,实际上是本班的撬棍和扳子,不过,要是自己承认丢了,我们就得负责,那就麻烦了,所以没有这么说。于是,我就确信上述撬棍和扳子是从松川养路班偷出来的。”

这段证词与本文后一部分有关系的几点是:一、当时和玉川警视一起去现场的七八名部下的名字,他一个也记不得。二、他不是从警察那里得到发生事件的通知,而是由国营铁道管理部直接打电话到他家里通知他的。三、他们到达现场后立即调查“物证”。撬棍和扳子出现后,又倒转过来追查其来历。这些也是辩护人方面所指出的事实,由于与我在下面所说的事情有关系,所以请读者记住这三点。

警察当局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十四天(即九月十日)探听到十九岁少年赤间胜美曾对人说过“要发生火车翻车事件了”的话,也就是所谓“作了预言”,先以伤害嫌疑为名,把他拘留。列车翻车的头一天晚上,即八月十六日晚上,正赶上虚空藏菩萨的庙会。警察方面以赤间曾在寺院内对两个朋友说过“也许今天晚上就要有列车翻车”为理由,逼他招认。赤间这个人小学毕业后在福岛养路区永井川养路班当过养路工,昭和二十四年第一次裁员时被解雇,随后就在福岛的面包店里当工人。他是镇上的一个小流氓。

警察当局为了胁迫赤间招认,终于制造出一份指控他曾强奸某某女子的调查书,撂在他面前,威胁他说:不坦白就得当场表演给大家看。然后说,强奸的事可以不加追究,但逼他供述松川的事情。负责侦查的是会及早赶到现场的玉川警视,以后警察方面侦查这个案件的主要角色也就是这个玉川。

连夜的审讯终于迫使赤间屈服了。根据他的供词写下来的记录,就作为以后逮捕国营铁道有关方面的被告的张本。

据赤间所供,情况是这样的:赤间、本田升和高桥晴雄等国铁方面的三个人为了使列车出轨翻车,在十六日晚上十二点左右集合后走过永井川养路班南面的道口,沿铁路走到破坏线路的现场。

那天晚上是虚空藏菩萨的庙会,有四个养路工在道口旁边支起了帐篷担任警戒。可是在赤间的供词里,最初根本没有提到这个帐篷,后来检察官才注意到帐篷的事,慌忙叫赤间在供词中补上这一点。辩护人方面认为:检察官和赤间之所以都不知道有负责警戒的帐篷这件事,是因为赤间的供词只是凭空编出来的。而担任警戒任务的工人们作证说,他们没有看见赤间等人从旁边走过。根据赤间的供词,应该有五个人为了破坏线路而从那里走过。所以这个证词和供词的内容不相符合。这一点现在也成了法庭上屡次争论的中心。

还有,在据说赤间等人走过的铁路旁边,当时还支有巡线(检查铁轨之间接缝的伸缩度)帐篷,供词中也没有提到这一点。当晚巡线工们谁也没有听见赤间等人走过的脚步声。可是同一晚,在相距二十米的地方有一对情侣,工人们曾听见了他们说话的声音。所以只要有人走过,工人们必定会注意到。

这样,根据赤间的供词,国铁方面的赤间、高桥和本田三人以出动破坏线路的嫌疑被捕了,东芝公司方面的佐藤一、滨崎二雄二人也以同国铁方面共谋、参与破坏线路的嫌疑被捕。当局又以从松川车站的养路班仓库里偷出破坏线路用的撬棍和扳子为理由,逮捕了东芝公司方面的小林源三郞、菊地武和大内昭三。此外,检察当局又提出国铁一方面的共同策划、东芝一方面的共同策划,以及国铁和东芝联合的共同策划这三个策划阴谋的线索,据以逮捕了“共同策划的主席”武田久以下诸人。

说得简单一些,当局根据赤间的供词,了解到线路是由国铁方面的三个人和东芝方面的两个人破坏的。警察方面认为,国铁和东芝为此必然分别单独商议过,双方还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策划过。当时,国营铁道工会为反对大批解雇,东芝公司工会方面为反对根据“独占禁止法”裁员,常常开碰头会,所以检察当局把其中的一次说成是为了“共同策划”使列车翻车的阴谋而开的。

也就是说,当局把赤间逮捕起来,根据他的供词陆续逮捕了其他被告。而且,其他被告的罪行也都是根据赤间供述的情节而确定的。

总而言之,全体被告都是根据赤间供词定下罪状,予以起诉的,因而检察当局和辩护人方面就环绕着赤间供词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自第一审以来,被告赤间一直坚持他的供词是在警察当局强迫之下编造出来的。

共同策划这一点也成为争论的中心。例如,由于后来出现了《诹访备忘录》,才搞清楚佐藤一事实上并没有出席东芝工会向公司进行的集体谈判。

然而我所进行的推论并非以证明被告们无罪为重点,注意的中心是在别处,所以决定不在这方面作详细的叙述。

不过,有个情况必须在这里交代一下。当时有一个十九岁的少年加藤谦三,他住在国营铁道工会办事处,协助做地区工会的工作。当局认定他曾在八月十六日晚上代表国铁方面与东芝方面取得联络,说在上行四一二次客车(出轨翻车的客车)之前行驶的下行一五九次货车已决定停止运行,所以必须在这个时间里破坏线路。这样,他在第二审被判处十年徒刑。

这趟货车停止运行,原是破坏线路的重要条件。因为到达现场、破坏线路的作业是从上午两点四分左右开始的,需要的时间约为二十三分钟到二十七分钟(根据赤间供词和第一审以来验证结果以及有关列车时刻的关系证据)。即使这样,从线路上拔掉八九个道钉、二十九个楔子、九个螺栓帽的作业能否完成得了还成问题呢!这当儿,如果货车按照行车时刻表所预定的那样在两点十二分左右通过,破坏作业就根本不可能进行。因此,如果要进行这一作业,货车停止运行是必要的条件。

破坏作业班必须预先知道货车将停止运行。由于这个缘故,当局重视加藤少年所担负的任务。据说,加藤在十六日上午十一点五十八分走进松川工厂的大门,正值工会在开大会。他就在大会结束后,在宿舍的工会室里与杉浦、太田等东芝方面的干部联系,告诉他们货车停止运行的消息。

可是辩护人方面反驳说,决定这次列车停止运行是十六日下午一点左右的事,同有关机关联系完毕时已经是下午五点十分左右了。这样,乘上午十一点二十八分开出的列车从福岛站出发、十一点五十八分走松川工厂的加藤,根本就不可能知道这件事。

而且,据广津先生的论证,以少年加藤的地位来看,人家是不会向他联系这样的事的,他也不是将这样的消息通知东芝方面的重要人物。这次下行货车从十四日起连续停止运行,据说在这以前也常常停止运行。本文后面还要谈到这一点,这里特地先提一下。

此外,这方面还有种种问题。例如,如果以赤间为首的五个人组成的破坏班在现场工作的话,就不能反证当夜那个时刻他们不在现场。可是,在这一点上,检察当局认为没有他们当时不在现场的证据。辩护人方面则认为,这是检察当局捏造的。举一个例子说,被告赤间每晚都睡在他祖母身旁,但是武田巡查部长进行调查后,在调查书上写道:祖母说“胜美在两点左右没有回来,四点左右还没回来”。祖母后来说不记得说过这样的话,然而调查书上却有她捺的拇指印。但是祖母是文盲。辩护人方面说,从这件事可以看出警察方面故意制造了否定赤间当时不在现场的证据。

此外,以本田升当时不在现场的证明来说:他那天晚上喝醉了酒,没有回家,在国铁工会支部值班室睡的觉,而且有人作证。但是判决时对这一点却置之不理。

再拿被控参加使列车出轨作业的被告高桥来说;他是个残废,以他那样的身子,是不可能在黑夜走上将近八里路再干破坏工作的。高桥一走远道儿,他的腰部关节就酸痛难忍。说他平均四十一、二分钟就走了一里路也有矛盾。每一次进行实地验证,这一点都引起疑问,检察当局却硬说这是可能的。

但是写起这类问题来就没完了。拙稿的目的既然不是单要证明被告无罪,就接着叙述与这个论断有关的可疑部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