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第六天10时30分 法院于副院长的手段

汪吉惶走进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时,情绪犹如法庭外阴霾的天气一样,格外的低落。民事庭副庭长见公安局的副局长到了,便宣布开庭。

原告王义山与其律师坐在左边的原告席上,作为被告的公安局副局长汪吉湟、刑警田小宁坐在被告席上。汪吉湟左手被纱布吊在胸前,气愤之情溢于言表。

审判长让原告辩护人读完了起诉书后,被告辩护人田小宁针对起诉书的内容进行了答辩。最后,这位公安大学毕业的大学生强调说:刑警孙至富等是公安局接到拦截装有毒品三轮车任务的情况下执行公务的。原告王林山、王义山两人在公安人员盘查有毒品车辆时,让其停车却不停车,孙至富误认为这就是犯罪嫌疑人,于是便“鸣枪示警”,导致了原告之一王林山中弹身亡,实属过失伤人,而非故意伤害。

原告辩护人律师反驳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孙至富等拥有警车一辆,完全可以用于追赶可疑车辆,为何非要鸣枪示警?根据《刑法》第14条之规定,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案中,孙至富明知晚上没有月亮,在可见度几乎为零的旷野里,向三轮车射击,可能会发生伤人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一行为应属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被告再三声称是“鸣枪示警”,而事实是被告当时距三轮车约40米,坐在车上的受害人头部距地面至少有一点五米左右,根据这些数据,我们计算出被告开枪时,弹道与水平面几乎相等,完完全全是水平射击。由此可见,这是一种非常明显的、对“伤害结果”毫不考虑的放任行为,绝非什么“鸣枪示警”。另外根据调查,被告是从工人岗位上调进刑警队不到两年的警察,根本没有受过正规的枪械训练。让一个没有一点使用枪支知识的人佩带枪支,这是公安局的严重失职,理应承担一切责任。

田小宁望望汪副局长,后者用眼光鼓励他,他又辩护道:有一点,也是本案问题的关键,请法庭考虑,那就是在孙至富等执行任务时,有可能原告就是贩毒嫌疑人,让原告停车原告不停车的情况下,公安人员有权使用枪支,有权鸣枪示警。否则,要是让被告跑了,把毒品流失到社会上那要造成多大的危害呀!

一派胡言!审判长发威了:照你的说法,凡是嫌疑对象就可以开枪打,打死了就白死了,那你们公安局还有王法没有?

汪吉湟被激怒了,这是审判长说的话吗?你让人家辩护,就是辩护错了也不要紧,你为什么跳起来指责被告辩护人呢。于是,他理直气壮的大声说:“审判长,你有点过分了,当庭辩护为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你总不能不让人我们说话吧?”

审判长以牙还牙道:“你们公安局的权力不是很大吗?”旁边的书记员捣了捣审判长,这个审判长才闭上了嘴巴。书记员代审判长问原告:你们同意当庭调解吗?原告律师说,只要给予适当的赔偿,我们愿意。又问被告,你们公安局同意当庭调解吗?田小宁用目光征求汪副局长的意见,后者点了点头。

田小宁说,如果是在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基础上调解,我们也可以考虑。

原告律师提出让孙至富和一起执行任务的另两名警察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被告赔偿原告父母精神损失费40万元;原告今后20年的生活费每天按60元计、护理费每天按一人40元计,共是128.2万元;原告一家住院期间的各种花费以及农业、生意上的各种损失计20万元。以上共计188.2万元。

汪吉湟见审判长在原告律师报这些数字时幸灾乐祸的神情,气得七窍生烟,这分明是借此机会整公安局嘛,180多万的赔偿,公安局能拿出来吗?一次次的打击,一次次的失意,使这位热血汉子的伤痛又一次发作……汪吉惶突然感觉到眼前发黑,一头栽倒在了地上。田小宁忙扶起了汪吉湟,大声喊:“汪局长,汪局长,你怎么样?”

审判长一伙见汪吉湟昏倒了,对视一笑,大摇大摆地退庭走了。

田小宁背起汪吉湟冲出了法院审判庭……